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精神,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52号)有关规定,现将江苏省民政厅2012年部门预算情况公开如下:
一、 部门职责
(一)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省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拟订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
(三)拟订全省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及计划,组织指导各地军供站、军人接待转运站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中心)的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五)拟订全省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省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
(六)拟订全省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指导五保户社会救济工作,组织实施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七)拟订全省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工作。
(八)拟订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拟订全省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儿童收养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拟订全省福利彩票发行工作政策和实施办法,组织指导全省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管理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十二)会同省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指导市县民政系统财务工作,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受理来信来访,指导市县民政系统信访工作。负责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四)拟订全省老龄工作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协助组织实施,承担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政厅设1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安全保密工作;受理来信来访,指导市县民政系统信访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起草相关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工作。
(三)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局)。拟订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按照管辖权限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承担社会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市县民政系统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社会组织管理局对外可称江苏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江苏省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局)。
(四)优抚局。拟订全省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承办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五)安置处。拟订全省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及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各地军供站、军人接待转运站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中心)的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六)救灾处(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拟订全省救灾工作政策;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组织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拟订减灾规划,承担省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七)社会救助处。拟订全省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组织指导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组织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五保户社会救济工作;承办全省社会救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承办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政策。
(八)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拟订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区划地名处。拟订全省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地名档案和地名信息系统管理,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
(十)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和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组织指导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社会福利和权益保护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组织拟订全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推进慈善事业发展。
(十一)社会事务处。拟订全省婚姻登记、儿童收养、殡葬管理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组织指导涉外婚姻和涉外收养登记工作;协调省际、省辖市之间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
(十二)规划财务处。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民政事业资金管理;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全省民政统计管理工作;负责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十三)人事教育和社会工作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民政系统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民政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相关国际交流合作。
(十四)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五)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十六)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为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拟订全省老龄工作相关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协助组织实施;督促、检查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老龄宣传工作;负责联系、协调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十七)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拟订全省“双拥”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全省“双拥”工作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组织指导国家级“双拥”模范城创建工作,指导市县开展“双拥”模范城(县、区)的评比、命名工作;沟通军政联系,推进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承办“双拥”活动宣传、评比表彰工作。
(十八)省纪委驻省民政厅纪检组、省监察厅驻省民政厅监察室。
三、2012年主要工作任务
2012年全省民政工作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全国民政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实施“民生幸福工程”和“社会管理创新工程”,进一步提高民生保障水平,着力推进基层社会服务管理创新,大力提升民政公共服务能力,切实加强民政文化建设,全面落实省政府与民政部签订的《共同推进江苏民政事业率先发展合作协议》,为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进一步提高基本民生保障水平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综合考虑与居民收入七年倍增计划和新一轮扶贫标准有效衔接,落实增长机制,按照不低于2011年当地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幅度提高城乡低保标准;苏南和苏中、苏北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增幅,逐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
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提高医疗救助比例和封顶线,政策范围内医疗救助对象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5%,封顶线不低于2.5万元。
落实物价上涨动态补贴机制。根据价格涨幅情况,各省辖市及时启动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确保困难群众生活不受物价上涨的影响。
推进落实特殊困难残疾人救助政策。对低保对象以外的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及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等特殊困难家庭残疾人实施生活救助。
保障困难老年人生活。进一步落实农村五保标准增长机制和城市“三无”老人供养保障制度,保障城乡困难老年人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探索推进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保障五保供养工作人员待遇。
提高灾民生活保障水平。适时提高对灾民的生活救助标准,推广自然灾害民生保险,增强灾害救助能力。继续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全省力争创建30个“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80个“江苏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
加快推进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建设。有效落实老年优待政策,确保尊老金发放到位。巩固和落实孤儿养育标准增长机制,提高孤儿养育水平。加快建立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积极开展困境儿童福利工作。各市(县)全面建立覆盖全民的适度普惠型惠民殡葬政策,将基本丧葬服务费免费范围扩大到全体居民。积极发展慈善事业,为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发挥补充作用。
(二)着力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加快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建设300个以上“农村老年关爱之家”,新增1万张床位。继续实施农村敬老院建设“关爱工程”,加大附属设施和床位建设力度,为经济薄弱地区40%的乡镇敬老院配置洗衣机、冰柜、电视等生活设备。
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居家养老基础性作用,省级扶持新建2500个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送上门的居家服务和走出家门的社区服务。
加快养老床位建设。加大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力度,所有市、县(市)建有一所床位数分别为300张、150张以上的示范性公办养老机构,新增5000张床位;扶持市、县(市)新建或改造护理床位5000张。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扶持和优惠政策,新增1万张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力争到2012年底,全省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24张以上。
加快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加快全省养老服务管理系统建设,加大示范性“虚拟养老院”建设力度,重点支持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应急等多种需求呼叫服务。
加快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启动实施“养老护理员培训工程”,全年培训1万名养老护理员。
(三)加快建立“三社联动”机制
启动“三社联动”试点工作。出台关于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三社联动”机制的意见。选择部分“三社联动”机制建设基础较好的县(市、区)作为全省实验基地,全面启动试点工作,积极探索一批具有示范性的典型模式。
依托社区建立“三社联动”平台。进一步推行“一委一居一站一办”社区服务管理模式,到2012年底,覆盖80%的城市社区和50%的农村社区。大力开展省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和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全覆盖示范单位活动,推动城乡社区管理创新。积极开展创建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活动,努力打造具有江苏特色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品牌。
增强社会组织承载功能。出台关于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登记的指导意见。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推动省市县三级设立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建立一批示范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开展优秀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先进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政策,鼓励社会组织参加政府公益招标,依托社区开展公益服务。将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情况,作为社会组织公益服务绩效评估的重要指标和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条件,促进社会组织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
强化社会工作人才支撑作用。认真贯彻中央组织部、民政部等18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出台我省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保障等长效机制。加强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加强社会工作教育和实训基地建设。加大社会工作岗位开发力度。培育发展民办公益性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发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以项目为纽带,促进社会工作人才与社会组织依托社区融合发展,着力形成“社工带义工、义工助社工”的公众参与格局。
(四)切实抓好双拥优抚安置工作
深化双拥创建工作。召开全省双拥工作会议,学习贯彻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命名暨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表彰大会精神,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双拥工作的意见,不断推进双拥创建工作创新发展。大力加强双拥文化建设,形成具有广泛影响力和感召力的江苏双拥文化特色品牌。不断丰富群众性双拥文化内容和形式,努力夯实爱国拥军思想文化的社会基础。广泛开展双拥和国防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扬双拥模范城、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的先进事迹。组织指导军民共建和军地互办实事工作。切实加强双拥能力建设,分期组织双拥工作业务培训。
制定完善优抚对象生活保障政策。完善抚恤补助标准增长机制,理顺抚恤补助参照基数,提高标准计发比例,确保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年增长率不低于15%。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现优抚对象医疗费“一站式”即时结算全覆盖,医药费自付比例降低到30%以下。探索优抚对象住房保障办法,优先将优抚对象纳入城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范围。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确保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提高到45%。加强优抚工作规范化建设,保障优抚对象合法权益,提高优抚工作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拓展和丰富优抚对象精神抚慰举措。继续开展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和体检慰问。建立重点优抚对象“八一”、春节等重大节日慰问制度,制定优抚对象精神抚慰工作意见,把对优抚对象的慰问关心制度化、常态化。
巩固“慰烈工程”成果。加强省市县乡烈士纪念设施建设情况调查,规划好、设计好、建设好、管理好、保护好烈士纪念设施,充分发挥“慰烈工程”在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的窗口和阵地作用。
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进一步完善自谋职业补助金机制,规范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城镇义务兵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标准发放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建立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机制。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加上一次性退役金不低于同等条件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实行自然增长。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重点对象得到妥善安置。
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加强日常管理,建立生活补助、培训经费拨付与到课率相挂钩的机制。规范外出务工的退役士兵培训工作,鼓励他们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就业服务和创业指导,确保退役士兵学员取得“双证”后三个月内就业率达到95%以上。
做好军队退役人员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努力完成退役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任务,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职工移交安置工作,进一步推进军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和军休服务中心建设。加快全省军供站现代化转型,提高军供保障能力。
(五)进一步提高专项事务服务管理水平
提高婚姻和收养登记服务水平。开展优质便民婚姻和收养登记服务。启用网上预约婚姻登记和服务功能,方便群众办理登记。全力推进全国等级婚姻登记机关争创工作,提高婚姻登记服务水平。探索建立婚姻家庭矛盾调处机制和收养家庭评估机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稳步推进区划和地名工作。继续做好我省中心城市市区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不断优化行政区划格局。推进县级市和区政府驻地镇改设街道办事处,促进城市管理水平提高。在全国率先完成第二次地名普查任务,推进地名普查成果转化,为社会提供优秀的地名文化产品。认真做好界线管理,在市界、县(市、区)界开展界桩警示牌设置试点,促进平安边界建设。按时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区大典》(江苏卷)的编纂工作。
深化殡葬改革。坚持遗体火化殡葬改革的方向,推行绿色、科技、公益、惠民、阳光、人文殡葬,有条件的地区实行生态葬法鼓励补贴政策。积极推动殡葬服务领域政府保障性基本公共服务和选择性市场化服务的共同发展。
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各市、县(市)全面加强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建设。到2012年底,省辖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要全部达到国家等级标准要求。开展“接送流浪儿童回家”专项行动,基本实现全省城市街面无流浪乞讨未成年人。
四、 收支预算表
2012年省级部门收支预算表
单位:万元
收入预算 | 支出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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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金额 | 功能分类 | 支出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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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科目 | 金额 | 项目名称 | 金额 | ||
一、公共财政拨款(补助)资金 | 17,077.40 | 一、一般公共服务 |
| 一、基本支出 | 10,257.93 |
二、非税资金 |
| 二、外交 |
| 1.工资福利支出 | 5,257.09 |
预算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 |
| 三、国防 |
| 2.商品和服务支出 | 1,237.43 |
专户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 |
| 四、公共安全 |
|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 3,763.41 |
政府性基金收入 |
| 五、教育 |
| 二、项目支出 | 9,946.24 |
专项收入 |
| 六、科学技术 |
| 1.单位发展支出 | 9,946.24 |
其他非税收入 |
| 七、文化体育与传媒 |
| 2.省级发展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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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资金 | 3,231.77 |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 | 19,577.15 | 3.市县发展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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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收入 | 2,241.14 | 九、医疗卫生 |
| 三、单位预留机动经费 | 105.00 |
经营收入 | 922.78 | 十、节能环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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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收入 | 67.85 | 十一、城乡社区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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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资金(银行贷款) |
| 十二、农林水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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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交通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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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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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商业服务业等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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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金融监管等事务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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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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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住房保障支出 | 73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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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粮油物资管理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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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收入小计 | 20,309.17 | 二十、其他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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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年结转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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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转下年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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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动用上年结余结转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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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合计 | 20,309.17 | 支出合计 | 20,309.17 | 支出合计 | 20,309.17 |
五、关于收支预算表的简要说明
纳入江苏省民政厅2012年收支预算表管理的预算单位包括省民政厅直属事业单位12家。
(一)收入预算
2012年经省人大批复下达的收入总预算20309.17万元,其中:
公共财政拨款(补助)资金17077.40万元;其他资金3231.77万元,包括:事业收入2241.14万元,经营收入922.78万元,其他收入67.85万元。
(二)支出预算
2012年支出总预算20309.17万元,其中:
按支出功能分:
1.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9577.15万元。
2. 住房保障支出732.02万元。
按支出用途分:
1.基本支出10257.93万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5257.09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237.4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3763.41万元(主要用于各单位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助、医疗费、抚恤金等)。
2.项目支出9946.24万元,为单位发展支出。
3.单位预留机动经费105.00万元(按照预算编制统一要求,在预算中安排的预留经费)。
原文地址:http://www.jsmz.gov.cn/skywcm/webpage/zwgk/zwgk_inner.jsp?sortId=2026&infoId=6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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