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以及财政部关于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现将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江苏省宗教事务局)2012年部门预算公开如下:
根据三定方案,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与江苏省宗教事务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二)起草我省民族宗教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规定,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和宣传教育。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
(三)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少数民族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加快少数民族聚居地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加强与民族乡和民族学校的联系。
(四)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生产销售清真食品的扶持和管理,落实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参与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对口支援工作。
(五)依法保护全省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
(六)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
(七)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和协调的有关事务。
(八)指导全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处理民族宗教事务的重大事项;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九)受国家宗教事务局委托,协助做好部分宗教院校的管理工作。帮助各省级宗教团体办好本省的宗教院校。
(十)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界开展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江苏省宗教事务局)设六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息化建设工作;参与管理有关民族宗教专项经费;承担机关接待、后勤、财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我省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措施;承办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承办涉及民族宗教政策法规问题的文章、书刊及音像制品的审核事宜;承担行政复议工作;协调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
(三)民族处
研究提出民族方面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承担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承办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的具体事务;参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和扶贫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
(四)宗教一处
承担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界人士;指导全省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事务进行管理。
(五)宗教二处
承担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指导全省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天主教、基督教事务进行管理。
(六)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宗教外事归口管理工作;承担宗教院校相关事务和具体指导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的要求,2012年省民委(省宗教局)主要工作有以下方面:
(一)深入开展创建 开创全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新局面
探索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的新机制。继续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的意见》和全国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经验交流会及第六次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暨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五个示范”创建活动。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与争创“全国民族第一乡”和推进“江苏省民族产业发展基地”、“江苏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训练基地”、“江苏省民族特色村”建设以及创建民族团结和谐单位、社区、家庭有机结合,全面营造民族团结进步的社会氛围。扎实抓好《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宣传教育提纲》和《民族团结教育读本》学习培训。推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开设民族政策课程。在农村党员冬训中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教育。推动民族政策知识教育进学校、进课堂。配合教育部门落实《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
打造城市民族工作的新品牌。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城市民族工作座谈会精神,开展城市民族工作调研,重点帮助指导少数民族流动人员较多的社区、少数民族员工较多的企业、少数民族学生较多的学校开展民族工作。发挥“江苏省民族工作示范社区”的典型引路作用,规范和推进民族工作进社区、进高校、进企业的进程。以企业民族工作为突破口,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适时出台指导性文件,召开全省企业民族工作研讨交流会,以示范典型开路,积极引导外来少数民族流动群众主动融入江苏各项建设之中。
促进对口支援工作取得新突破。切实加强对口支援新疆、西藏民宗系统工作,进一步落实对口支援协议。帮助伊犁州和克州民族工作部门加强队伍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启动对口支援西藏拉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族工作部门工作。鼓励和支持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宗教团体和社会各界力量,开展结对帮扶,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改善基础设施、兴办希望工程。
推进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取得新发展。充分发挥民族社团的作用,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与宣传活动。认真贯彻《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和《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从改善民生的高度切实抓好清真食品的生产供应工作,确保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受到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二)推进少数民族及民族聚居地方经济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推进民族聚居地方经济社会事业快速发展。贯彻落实省民委委员会议精神,协调各委员单位研究解决“十二五”期间影响全省民族乡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加大对以宿迁地区为重点的苏北民族乡村的扶持力度,积极引导民族聚居地方农业产业转型,集中利用中央和省财政扶贫资金帮助民族乡镇、村组进行产业结构的升级调整,因地制宜大力发展第一产业,优化、升级二、三产业。认真落实《江苏省民族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意见》,抓好特色民族村的建设,办好少数民族产业发展基地。加大督查力度,提高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使用效益。做好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调整、申报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的各项工作。
做好农村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认真落实中央扶贫工作会议精神,以婚进少数民族贫困人口为重点,做好农村少数民族扶贫工作。按照新确定的贫困标准,对农村少数民族贫困人口进行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扶措施。各地要积极协调,把农村少数民族贫困人口纳入当地党委政府扶贫工作的总体部署。
促进民族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繁荣发展。会同省文化厅和常州市,积极做好参加第四届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的各项工作,力争为江苏再创佳绩。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会同文化部门制定实施意见,建立工作机制。开展送图书、送软件、送演出等活动,完善民族聚居乡、村、组的农家书屋。以民族乡村文化建设的成果,迎接国家民委的专项督查。加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基地的建设。协调教育部门加大对民族校(班)建设的支持力度,促进民族教育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切实维护民族宗教领域的安全稳定
维护民族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认真落实中央相关精神,依法管理我省涉藏、涉疆民族宗教事务。积极维护城市建设、拆迁过程中民族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加强信访接待和办理工作,建立民主理性的利益诉求机制。
扎实开展“安全年”主题创建活动。根据国家宗教局的统一部署,把“安全年”活动作为和谐寺观教堂创建的主题。继续抓好“平安宗教活动场所”创建工作,以重点寺观教堂、重点文保单位、大型宗教活动和香游客集中的节假日的消防与治安安全为重点,开展全面排查。对安全隐患和问题挂牌督办,限期整改。编制宗教活动场所消防设施配备标准,督促场所加大各项安全设施投入,提高安全防护水平。指导场所建章立制,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安全管理机制。
加强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和省委、省政府相关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继续深化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员重点输出地民委的联系协作机制。开展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基本情况调查,掌握流动少数民族人员集中居住区域、重点用工单位、主要输出地、人员流动的季节性特点及规律。加强与政法、综治、公安、工商、建设、城管等部门的横向沟通,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网络和工作机制。切实履行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员单位的职能,不断完善涉及民族宗教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切实维护全省民族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
(四)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
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加强对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的管理。抵御非法传教活动。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团组的报批和积极推进因私护照的属地化管理,指导宗教界规范有序地开展对外友好交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
继续开展治理乱建寺观和滥塑露天宗教造像工作。切实把好新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批关,依法加强对佛、道教场所新建、改建项目的审批和监管。组织对近两年审批的寺观教堂建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继续做好对假僧假道乱做佛事道场的治理工作。依法规范对大型宗教活动的审批。
着力推进各宗教的重点难点工作取得突破。推进出台《江苏省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实施意见》,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配合支持,完成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障工作。不断深化基督教私设聚会点的治理工作,继续处理好基督教原教派问题。支持和帮助天主教巩固自选自圣主教工作的成果,探索新形势下做好天主教神职人员工作的新方法。完善朝圣月的长效管理机制,创新天主教教区管理的体制机制。探索对民间信仰和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事务的管理。指导佛、道教界继续开展道风建设,组织对各地道风建设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加强对流动穆斯林宗教活动的规范管理。推进朝觐事务管理的常态化。
(五)切实加强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建设
加强宗教界人士思想建设。指导各宗教团体以迎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为主线,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指导和推动各宗教团体结合本宗教自身的特点和实际,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和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核心的道德观的教育。坚持和完善宗教团体集中学习制度,定期传达党的重大方针政策,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通报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交流各宗教团体的工作情况,进一步提高在法律的框架下开展宗教活动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及文化繁荣的能力和水平。
加强宗教团体组织建设。指导省道教协会召开好第四次代表会议。指导和推动市、县爱国宗教团体按时换届。继续抓好“百名宗教界后备人才”培养工程。帮助各宗教团体建立健全指导基层团体和场所工作的制度体系。推动各宗教团体进一步规范议事规则,完善全委会(理事会)、常委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主席)办公会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认真抓好落实。建立健全宗教团体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秘书长以上人员外出的请销假制度。建立健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述职考核制,加强对宗教团体负责人和驻会工作人员的考核。帮助省宗教团体加大对市、县宗教团体业务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力度,增强各级宗教团体的凝聚力、号召力和执行力。
切实加强宗教院校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宗教院校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宗教局6号令要求和《关于切实加强宗教院校工作的意见》,召开全省宗教院校工作会议,下发加强我省宗教院校工作的意见,进一步理顺宗教院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帮助宗教院校改善办学条件。支持各宗教院校从实际出发,夯实基础,发挥优势,办出特色。充分挖掘利用现有宗教教育资源,对已认定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组织轮训,提高其综合素质。指导、帮助省圣经专科学校做好升格本科院校的申报工作。切实做好国家宗教局委托代管宗教院校的管理工作。
(六)发挥宗教界在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大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指导宗教界充分挖掘并传承优秀的宗教器物文化。列入各级政府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要建立专门的组织或指定专人负责文物保护工作。对已经申报或准备申报的宗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要积极保护和传承。对寺观教堂中收藏的艺术珍品,要登记造册,并充分运用现代技术加以保护。组织力量对珍贵的宗教文献、宗教经典和宗教艺术资料开展整理和研究。做好南京佛顶骨舍利赴港澳供奉的组织协调工作。配合做好大型文化系列专题片《中华百寺》的摄制工作。
支持宗教界大力弘扬宗教精神文化中的积极因素。坚持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指导,切实加强宗教界的思想文化建设。指导省佛协深入开展讲经说法工作,发动寺院住持示范讲经,组织巡回讲经活动,宣扬人间佛教思想,引导信徒正信正行,适时召开人间佛教思想研讨会。指导省道协开展讲经弘道工作,举办江苏道教音乐汇演。指导省伊协做好“解经”工作,启动经学思想建设,举办“金陵学派”征文研讨活动和第六届“卧尔兹”演讲比赛。指导天主教界开展中国天主教本地化神学研讨。指导基督教两会以“和谐、奉献”为主题,深化神学思想建设。引导各宗教积极弘扬并践行慈善文化,探索主动参与社会服务和慈善公益事业的新机制、新方式。组织五大宗教联合开展“宗教慈善周”活动。适时召开宗教界慈善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
积极推进宗教制度文化与时俱进。支持和鼓励天主教民主办教。指导各级天主教“两会”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联合办公会议制度,不断完善民主办教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鼓励宗教界在教务制度上与时俱进,研究解决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过程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和遗留问题,组织开展认定备案工作检查验收,进一步规范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及日常管理工作。继续推进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十有”、“五有”标准,对两类场所贯彻实施7号令的情况进行分级验收,并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
(七)加强民族宗教队伍自身建设
切实加强能力建设。以创先争优活动为平台,以提高依法管理能力、做群众工作的能力、研究创新能力和维护社会稳定能力为重点,以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方针政策为指导,切实加强各级民族宗教工作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认真落实委(局)主体班次的培训计划,重点抓好市县分管领导专题培训班的组织协调工作。围绕民族宗教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年度优秀调研成果评比表彰。制定加强信息工作的意见,完善考核机制,健全信息网络,加大预警、分析、研判类信息的报送力度。在省政府网站组织2次在线访谈。
加强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以社会保障、消防安全、土地征收补偿、建设规划审批、突发事件应对、依法行政等法律法规为重点,全面实施“六五”普法教育规划。认真贯彻落实依法行政制度规定,规范行政许可审批行为,推进完善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加强民族宗教工作信息化进程,依托新开发的统计软件,推进全省民族宗教数据库成果的共享。认真做好各类基础资料的收集、补充、整理和建档工作。
积极探索和完善基层民族宗教工作机制。加强基层民族宗教机构建设,落实民族宗教工作责任制。继续推进民族宗教工作协作共管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民族宗教工作县、乡、村三级管理网络和乡(镇)、村两级责任制。
加强机关自身建设。认真贯彻落实省级机关作风建设大会精神,深入开展学习型、研究型、服务型、创新型机关建设。组织机关干部深入开展走基层“三解三促”活动,了解少数民族群众、信教群众和基层宗教活动场所的实际困难和期盼,帮助协调解决他们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组织机关干部开展“精读一本好书、结合工作写一篇调研报告、为民族宗教界办一件实事、对民族宗教工作献一条创新之策”的“四个一”活动。整合力量办好委(局)门户网站。切实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办好《江苏民族宗教》和《动态研究》,提升刊物的影响力。继续做好机关党务、人事、督查督办、财务、保密、办公自动化和车辆管理工作,积极改善办公条件,提高机关综合保障能力。
填报部门: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收入预算 | 支出预算 | ||||
项目名称 | 金额 | 功能分类 | 支出用途 | ||
功能科目 | 金额 | 项目名称 | 金额 | ||
一、公共财政拨款(补助)资金 | 1,879.15 | 一、一般公共服务 | 1,677.27 | 一、基本支出 | 1,250.66 |
二、非税资金 |
| 二、外交 |
| 二、项目支出 | 699.34 |
三、其他资金 | 76.73 | 三、国防 |
| 三、单位预留机动经费 | 20.88 |
|
| 四、公共安全 |
|
|
|
|
| 五、教育 |
|
|
|
|
| 六、科学技术 |
|
|
|
|
| 七、文化体育与传媒 |
|
|
|
|
|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 | 176.88 |
|
|
|
| 九、医疗卫生 |
|
|
|
|
| 十、节能环保 |
|
|
|
|
| 十一、城乡社区事务 |
|
|
|
|
| 十二、农林水事务 |
|
|
|
|
| 十三、交通运输 |
|
|
|
|
| 十四、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 |
|
|
|
|
| 十五、商业服务业等事务 |
|
|
|
|
| 十六、金融监管等事务支出 |
|
|
|
|
| 十七、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 |
|
|
|
|
| 十八、住房保障支出 | 116.73 |
|
|
|
| 十九、粮油物资管理事务 |
|
|
|
当年收入小计 | 1,955.88 | 二十、储备事务支出 |
|
|
|
四、上年结转资金 | 15 | 二十一、其他支出 |
| 四、结转下年资金 |
|
收入合计 | 1,970.88 | 支出合计 | 1,970.88 | 支出合计 | 1,970.88 |
(一)预算编制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全省民族宗教工作实际,以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为主线,调整和优化本部门财政支出结构,积极保障和改善民生,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实现宗教和睦、社会和谐。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树立预算绩效管理理念,不断提高预算经费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预算编制基本原则:
1、重节俭、求绩效原则。一般性支出从严从紧安排,注重节约,严格控制“三公”等一般性支出,项目支出分轻重缓急安排,讲求绩效;预算资金安排坚持效益为先,最大限度发挥民族宗教经费的作用。将绩效考评结果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提高民族宗教资金分配的科学性、有效性。
2、调结构、保重点原则。坚持合理安排各项资金,按照公共财政的目标要求,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先安排基本支出,后安排项目支出,先重点急需项目后一般项目。坚持有保有压,确保重点项目。
3、真实完整、公开透明原则。实事求是,量财办事,做到预算收支平衡。
4、讲科学、重程序原则。预算编制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相适应,与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需求相适应。坚持收入预算积极稳妥、准确可靠,支出预算统筹兼顾,做到与可用财力相匹配,收支平衡;预算编制做到规范、公平、透明,做到与法律法规相符合,程序科学。
本表是经省人大审议通过,省财政厅苏财预[2012]12号文下达的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2012年度收支预算表,反映收入、支出预算的合计数,涉及的预算单位包括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本级及省佛教协会、省道教协会、省伊斯兰教协会、省天主教两会、省基督教两会五大宗教团体和省民族宗教研究中心。
(一)收入情况
1、公共财政拨款(补助)资金1,879.15万元,其中:1)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局)机关本级及五个宗教团体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1,843.40万元;2)民族宗教研究中心,省财政拨款补助35.75万元。
2、其他资金76.73万元。
3、上年结转资金15万元。
(二)支出情况
按功能分
1、一般公共服务 1,677.27万元。为日常运行支出、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民族宗教专项等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 176.88万元。为机关的离退休经费支出以及离退休人员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离退休经费支出。
3、住房保障支出 116.73万元。为机关、省宗教团体、研究中心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支出。
按用途分
1、基本支出1,250.66万元。其中:1)工资福利支出686.69万元;2)商品和服务支出259.95万元;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304.02万元。为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178.86万元、独生子女医疗费8.16万元和独生子女奖励金0.27万元、住房公积金69.37万元和提租补贴47.36万元。
2、项目经费支出699.34万元。其中:1)培训费220万元; 2)机关本级和省级团体民族宗教业务经费275万元;3)民族宗教界人士生活困难补助40万元;4.物业管理费55万元;5.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循环赛30万元;6.办公及网络设备更新15万元;7.内部刊物《江苏民族宗教》办刊费64.34万元。
3、单位预留机动经费20.88万元。按照预算编制统一要求,在预算中安排的预留经费。
原文地址:http://xxgk.jsmzzj.gov.cn/xxgk/jcms_files/jcms1/web1/site/art/2012/5/31/art_33_351.html
上一篇:江苏省科技厅2012年部门预算
下一篇:江苏省民政厅2012年部门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