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10号)精神,现将我委局2013年预算情况及“三公经费”财政拨款2013预算安排公布如下:
安徽省民委(宗教局)2013年部门预算说明
根据《预算法》和《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省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结合本部门2013年工作实际,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
一、主要职责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80号)文件规定,省民委(宗教局)主要职责是:
(一)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民族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议。
2.起草民族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定,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联系民族聚居地区,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3.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聚居地区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5.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6.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参与协调民族聚居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
7.负责组织指导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省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8.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9.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10.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11.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省宗教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宗教事务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并推动落实,负责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
2.研究宗教理论和省内外宗教现状,负责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提出处理宗教领域问题的政策建议。
3.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4.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5.指导市、县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6.负责组织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7.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和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宗教对外宣传工作。
8.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2013年主要工作任务
2013年主要工作任务是:
民族工作
1.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继续深入落实中央、全省民族工作会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共同发展”提升行动的意见》(厅〔2011〕4号)、《关于实施“十二五”居民收入倍增规划的指导意见》(皖发〔2011〕14号)文件精神,大力实施《安徽省“十二五”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持续推进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共同发展”提升行动,加快构建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的多元支撑体系,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农民农民增收的步伐;推进特色种植、养殖业建设,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推进少数民族企业建设,推进少数民族贫困农户脱贫工程建设,确保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人均纯收入稳定赶上或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2.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落实全国少数民族文化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8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优秀文化,有力推进少数民族文化教育体育等社会事业建设,开展“民族文化送基层”活动,加强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基地建设,培养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后备人才,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各族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3.认真贯彻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民委发〔2010〕13号)和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和创建工作; 扎实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建设,命名我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积极申报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广泛开展“和谐民族社区”、“和谐民族乡、村”创建活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4.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继续组织安排好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丰富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形式,加强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民族团结宣传,广泛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通过开展知识竞赛、文艺表演、演讲征文等各种形式的专题活动,把旗帜鲜明的立场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结合起来,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5.切实加强城市民族工作,宣传、落实《国家民委、民政部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社区民族工作的意见》、《国家民委、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国有企业民族工作的指导意见》,夯实社区民族工作基础,扶持城市少数民族世居社区,进一步完善城市民族关系的预警机制、矛盾排查机制、应急处理机制、少数民族人口流动的沟通协作机制,逐步破解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难题;积极帮扶城市少数民族发展,加强清真饮食等服务设施建设,落实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有关政策,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6.继续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指导和支持全省民族乡、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加强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工作;大力引导、培养、支持民族乡村发展特色化、标准化种植业和养殖业,支持少数民族种植业和养殖业示范基地建设;鼓励、支持民族乡村大力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专业合作示范社创建工作,命名若干省级少数民族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开展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口帮扶力度,加快民族乡村的农业结构调整步伐,进一步改善民族乡村基础设施条件。
7.继续举办全省民族工作干部培训班、少数民族干部培训班和民族乡村实用技术培训班,多渠道加大对民族乡村群众各项实用技能培训,依托少数民族龙头企业和特色种植养殖业示范基地,建立我省少数民族实用技术培训基地,免费提供培训服务,用于推广农业科技、培训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少数民族群众,建立省级专家科技扶贫服务团,为民族乡村发展提供技术保障和智力支持。
8.进一步完善民委委员工作机制,组织民委委员开展必要的活动和调研,增强委员的民族工作责任感,实现民委委员单位对口扶持和市县领导包保责任制等一系列措施。进一步协调推动省市县乡级民委委员单位对口扶持全省10个民族乡(场)和135个民族村,层层推进市、县(市、区)对口扶持制度,基本实现全覆盖。
9.开展2014年第七届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前期筹备工作,会同省体育部门赴各申办地考察调研,研究确定承办市(县)。
宗教工作
1.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宗教工作,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继续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宗教工作座谈会精神,认真实施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深入宗教界代表人士、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围绕当期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进行调研,提出合理有效的工作建议和政策措施,着力推动民族宗教法规、民族宗教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民族宗教工作决策部署的全面贯彻落实。
2.认真贯彻皖办发〔2004〕21号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有关讲话精神,继续推动落实皖编办〔2007〕24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宗教工作执法主体特别是基层宗教工作执法主体建设,加强街道、社区基层宗教工作,推动各地建立健全宗教工作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目标责任制。推动落实《关于深入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办发〔2010〕1号)文件关于“将民族宗教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规定;建立健全稳定高效的县、乡、村民族宗教工作三级网络三级责任制。
3.指导帮助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促进宗教事务管理规范化、法制化。推动佛道教界开展讲经交流活动,指导省道协进行换届工作;十八大召开后,深入学习十八大会议精神,指导省基督教两会开展第七次神学思想建设研讨会;根据《安徽省天主教两会教程》及天主教两会工作需要,指导省天主教“两会一区”召开省天主教第五届代表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徽天主教主教座堂落成典礼仪式服务和安全保障工作;根据中央统战部、国家宗教局〔2012〕37号《关于开展天主教爱国组织建设调研工作的通知》组织深化省天主教爱国组织建设调研;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和法制教育,坚持民主办教方针,进一步加强教职人员队伍建设。
4.贯彻落实《安徽省“和谐寺观教堂”创建管理办法》,以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为主线,以“爱国爱教,平安稳定”为主题,深入推进全省“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着力强化依法管理和在正面引导,切实维护我省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组织对辖区内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考评,表彰一批安徽省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先进集体和个人;指导鼓励宗教界发扬优良传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5.加大力度培养选拔爱国爱教的宗教人士,贯彻落实省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安徽省民族宗教工作“三支队伍”培训规划(2009-2012年)》,结合宗教重点工作,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加强宗教教职人员队伍的素质教育和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宗教素质、管理水平和履行职责、服务社会的能力。针对机构改革后县区民族宗教干部变动较多的情况,举办行政执法资格培训班;创造条件、积极组织宗教工作干部参加国家宗教局及党校、行政学院等组织的各类培训,提升培训工作的实效性。
6.指导和支持宗教界开展对外友好交流交往,积极宣传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我省改革开放成果,以宗教和文化为纽带,大力倡导宗教和谐理念,促进和谐安徽建设,为促进祖国统一、共建和谐世界贡献力量;在宗教界广泛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增强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治意识;贯彻落实《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弘扬宗教界服务社会、利益人群的优良传统,为促进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和谐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7.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宗〔2011〕31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两个专项工作;切实做好信教人数、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等方面基础数据的采集和汇总工作,完善安徽省宗教工作基础信息数据库;实现教职人员社保全覆盖,解除宗教教职人员的后顾之忧,把党和政府对宗教界人士的关心落到实处;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省、市、县(市、区)、乡、村五级宗教工作台帐,促进宗教事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8.切实抓好宗教院校建设,组织力量开展对安徽神学院、九华山佛学院的调研指导;贯彻落实《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中“鼓励各级各类宗教院校要开设宗教慈善课程”的要求,培育宗教公益慈善事业需要的专业管理人才;开展宗教院校系列爱国主义教育活动,提高宗教院校在师资、图书馆等硬件建设等方面的条件。
三、部门概况
省民委(宗教局)机构由省民委本级和省宗教团体、省民族宗教干部培训中心2个二级事业单位组成,省民委本级机构性质为行政单位,省宗教团体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省民族宗教干部培训中心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
四、2013年预算总体情况
2013年部门可支配收入2288万元,为经常支出预算拨款。
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 |||
单位:万元 | |||
收 入 | 支 出 | ||
收 入 项 目 | 预算数 | 支出功能分类科目 | 预算数 |
一、财政补助收入 | 2,288.0 | 一、一般公共服务 | 1,994.7 |
经常支出预算拨款 | 2,288.0 | 二、外交 | |
重点项目预算拨款 | 三、国防 | ||
政府非税收入 | 四、公共安全 | ||
五、教育 | |||
六、科学技术 | |||
七、文化体育与传媒 | |||
二、纳入专户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 |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 | 190.4 | |
九、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 |||
三、其他收入 | 十、医疗卫生 | 49.2 | |
事业收入 | 十一、节能环保 | ||
经营收入 | 十二、城乡社区事务 | ||
上级补助收入 | 十三、农林水事务 | ||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 十四、交通运输 | ||
其他 | 十五、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 | ||
十六、商业服务业等事务 | |||
四、上年结余 | 十七、金融监管等事务支出 | ||
十八、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支出 | |||
十九、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 | |||
二十、住房保障支出 | 53.7 | ||
二十一、粮油物资管理事务 | |||
二十二、储备事务支出 | |||
二十三、预备费 | |||
二十四、国债还本付息支出 | |||
二十五、其他支出 | |||
二十六、转移性支出 | |||
收 入 总 计 | 2,288.0 | 支 出 总 计 | 2,288.0 |
部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 |||||
单位:万元 | |||||
科目编码 | 科目 | 合计 | 基本支出 | 项目支出 | 备注 |
201 | 一般公共服务 | 1,994.7 | 564.7 | 1,430.0 | |
20123 | 民族事务 | 1,351.5 | 501.5 | 850.0 | |
20124 | 宗教事务 | 643.2 | 63.2 | 580.0 | |
208 | 社会保障和就业 | 190.4 | 190.4 | ||
20805 |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 | 190.4 | 190.4 | ||
2080501 | 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 | 179.3 | 179.3 | ||
2080502 | 事业单位离退休 | 11.1 | 11.1 | ||
210 | 医疗卫生 | 49.2 | 49.2 | ||
21005 | 医疗保障 | 49.2 | 49.2 | ||
2100501 | 行政单位医疗 | 44.6 | 44.6 | ||
2100502 | 事业单位医疗 | 4.6 | 4.6 | ||
221 | 住房保障支出 | 53.7 | 53.7 | ||
22102 | 住房改革支出 | 53.7 | 53.7 | ||
2210201 | 住房公积金 | 39.1 | 39.1 | ||
2210202 | 提租补贴 | 14.6 | 14.6 | ||
合计 | 2,288.0 | 858.0 | 1,4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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