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是主管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省政府组成部门,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战略规划。 (二)拟订全省种植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组织起草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监督有关农业法规的执行情况,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三)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意见;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农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发展特色经济;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省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对国家和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审查意见;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我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财政厅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财政厅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五)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贯彻落实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研究制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六)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贯彻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发展。 (七)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的许可及监督管理;依法负责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开展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起草植物、水生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法规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植物、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植物、水生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省内植物、水生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水生动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工作。 (九)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一)制定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按分工组织实施农业科研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国外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三)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会同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涉外渔事纠纷,维护国家水域渔业权益,负责渔业管理;负责执行国家渔业公约和双边渔业协定;代表国家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十四)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新型能源、可再生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五)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海峡两岸农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农业援外工作,推进全省农业对外开放。 (十六)提出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方向及重大技术措施建议;引导农业机械产品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机械化普及和应用水平;拟订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鉴定和认证管理。 (十七)拟订全省县域经济、新农村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全省县域经济发展、新农村建设工作。 (十八)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九)承担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全省农业和农村工作。 (二十) 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按照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组建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的通知》(黑编[2011]90号)的精神,组建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与省农业委员会合署办公。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督促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农村重大政策措施和重要工作部署情况,及时了解和把握各地农村工作进展情况。 (二)对全省农业和农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提出决策建议;研究分析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把握全省农村改革进程、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动态。 (三)研究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定全省新农村建设实施方案,综合协调各地、各部门开展新农村帮建工作,并负责指导、培训、监督和检查验收。 (四)负责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和省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五)完成省委、省政府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各项任务。 二、预算编报范围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综合预算编制原则,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2013年部门预算的编制范围包括: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本级和直属43个财政补助二级预算单位的全部预算收入和支出。部门预算单位名单详见下表:
第二部分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2013年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2013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关于公共预算收支总表说明 省农业委员会2013年收支总预算48,101.53万元,比2012年部门预算增加2507.57万元,增幅5.5%,主要原因:一是财政拨款收入增加;二是直属单位预计事业收入增加。 二、关于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说明 (一)财政拨款预算规模变化情况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2013年财政拨款预算32,135.67万元,占2012年收入总计66.81%。 (二)财政拨款预算结构情况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2013年财政拨款预算用于以下方面:教育(类)支出占74.01%;农林水事务(类)支出占18.46%;住房保障支出(类)支出占3.6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占2.46%;医疗卫生(类)支出占1.42%。
三、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的说明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2013年度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预算支出,故此表无数据。 四、“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表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2年部门预算核定省农业委员会机关及直属预算单位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经费20万元,占收支总预算的0.04%。 (二)公务接待费 2012年部门预算核定省农业委员会机关及直属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经费安排的公务接待费57.39万元,占收支总预算的0.12%。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2年部门预算核定省农业委员会机关及直属预算单位财政拨款中安排的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863.50万元,占收支总预算的1.8%。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根据《201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2013年部门预算编制手册》,对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2013年部门预算中相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财政拨款收入:反映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二、财政专户资金:反映事业单位按照省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收取的缴入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反映除“财政拨款收入”、“财政专户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中专教育:反映各部门举办的各类中等专业学校的支出。 八、高等职业教育:反映经国家批准设立的高等职业大学、专科职业教育等方面的支出。 九、成人广播电视教育:反映各部门举办成人广播电视教育的支出。 十、其他教师进修及干部继续教育支出:反映其他用于教师进修及干部继续教育方面的支出。 十一、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反映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 十二、行政单位医疗: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十三、事业单位医疗: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十四、公务员医疗补助: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十五、行政运行: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十六、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十七、事业运行:反映用于农业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事业单位设施、系统运行与资产维护等方面的支出。 十八、技术推广与培训:反映用于农业新品种、新机具、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推广等,以及农业系统管理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农民等培训方面的支出。 十九、病虫害控制:反映用于病虫鼠害及疫情监测、预报、预防、控制、检疫、防疫所需的仪器、设施、药物、疫苗、种苗,疫畜(禽、鱼、植物)防治、扑杀补偿及劳务补助、菌(毒)种保藏及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检测等方面的支出。 二十、农产品质量安全:反映用于农业质量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投入品监管、残留监控,农产品质量认证、普查、标准化生产示范等方面的支出。 二十一、执法监管:反映用于农业法制建设、执法监督、纠纷处理、行政复议诉讼,安全生产、农产品质量监管、农资打假与市场监管,草原、农机监理、跨区作业管理、农业机械使用跟踪调查及试验鉴定,渔政、兽医医政、药政管理、防疫检疫监督管理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监管,监督执法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二十二、统计监测与信息服务:反映用于农业统计调查与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发布,以及农业自然资源调查和农业区划等方面的支出。 二十三、农业行业业务管理:反映用于农业农村政策研究、土地承包管理、审计监督等农业行业一般性基本业务管理工作的支出。 二十四、对外交流与合作:反映对外农业交流合作活动,领导人出访后续项目,招待来访、参观以及来华参加各项国际活动的外国代表团、对外联络等方面的支出。 二十五、农业资源保护与利用:反映用于农业耕地保护与建设、草原草场改良建设与禁牧舍饲、渔业水域及资源保护增殖等方面的支出。 二十六、其他农业支出:反映其他用于农业方面的支出。 二十七、住房公积金: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二十八、提租补贴: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 二十九、购房补贴: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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