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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2017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说明

时间:2017-07-27 来自:上海市财政局 - 小 + 大

关于上海市2017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说明

一、基本情况说明

(一)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范围

2017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范围,主要包括市国资委出资监管的企业和市国资委委托市委宣传部监管的企业。其中,市国资委出资监管的企业36家,市国资委委托市委宣传部监管的企业5家。合计纳入2017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范围的企业41家。

(二)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比例

市本级国资收益收缴的比例实行“分类收缴”办法,经市政府批准,2017年市本级国资收益收缴的比例为:一般企业15%;公益性企业10%;应交利润不足10万元(含)的小型微型企业,免交当年应交利润。

二、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情况

2017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主要依据预计应收缴的市属企业2016年度的国资收益编制。2017年纳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范围的41家企业中,预计应收缴2016年度国资收益的企业为33家,其余8家企业因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负数等原因暂无法上缴国资收益,根据规定2016年度不缴纳国资收益。

根据33家企业的税后利润和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等因素测算,预计应收缴2016年度国资收益74.5亿元,加上上年结转的24.1亿元,安排2017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为98.6亿元。其中:

1.利润收入预算数为62亿元。具体包括:电力企业利润收入5.2亿元,化工企业利润收入0.3亿元,运输企业利润收入0.1亿元,电子企业利润收入1.2亿元,机械企业利润收入32.5亿元,投资服务企业利润收入18亿元,贸易企业利润收入2.5亿元,建筑施工企业利润收入1.8亿元,境外企业利润收入0.1亿元,转制科研院所利润收入0.3亿元。

2.股利、股息收入预算数为9.9亿元。

3.产权转让收入预算数为1.3亿元。

4.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数为1.3亿元。

5.上年结转收入预算数为24.1亿元。

三、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情况

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要求,2017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重点围绕“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的总体目标,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国资国企改革20条”有关支持产业调整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民生社会保障的要求,结合本市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

根据本年预算收入规模,按照“以收定支,不列赤字”的原则,安排2017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98.6亿元。其中:资本性支出67亿元,费用性支出9.3亿元,其他支出22.3亿元。具体如下:

1.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及改革成本支出预算数为4.7亿元。重点用于弥补国有企业体制机制改革的成本等方面。

2.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预算数为67亿元。其中:

(1)国有经济结构调整支出10.4亿元。重点用于支持市属国有企业的战略性重组整合,推动本市国资布局结构的调整优化,加快推进智慧能源等新兴产业发展,促进传统服务业态的转型升级和改造提升。

(2)公益性设施投资支出18.9亿元。重点用于支持市属国有企业参与民生项目及公益性设施的投资建设,加快浦东和虹桥机场重要基础设施改扩建,聚焦支持虹桥商务区等重点区域配套项目建设,进一步推进本市航运、贸易等重点领域发展。

(3)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发展支出4.7亿元。重点用于推动国际金融中心功能性要素市场体系健全和完善。

(4)支持科技进步支出26.7亿元。重点用于支持市属国有企业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养和发展、产业能级升级和调整转型、信息化应用与商业模式创新、研发平台、科研基地建设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投入力度,加快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

(5)其他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6.3亿元。重点用于支持市属国有企业解决改革重组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

3.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预算数为4.6亿元。重点用于加强国有企业技术创新、能级提升和产业链优化,聚焦支持新兴产业技术的研发和示范应用,增强国有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重大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4.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预算数为0.7亿元。重点用于集团财务决算审计等财务管理支出,促进国有企业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升财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5.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出资金预算数为21.6亿元。重点用于补充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等重要领域支出,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四、需要说明的事项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上海国资国企改革20条”的有关精神和要求,2017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支出安排方面进一步调整优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力度进一步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力度进一步加强,2017年将当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提高到22%,重点用于补充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等民生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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