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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省直部门预算编报口径的通知

时间:2007-04-26 来自:湖北省财政厅作者: 本站 - 小 + 大

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省直部门预算编报口径的通知

鄂财预发[2006]81号

省直各预算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省直部门(单位)部门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的完成,根据《湖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鄂政办发[2003]113号),参照财政部的有关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省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实际,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07年省直部门预算编报中的有关口径作如下规定:

一、部门收入预算的编报

(一)部门所有的收入要全面、完整地在部门预算中反映。所有财政供给的省直部门及其下属单位,都要实行部门预算。

(二)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口径,结合我省实际,2007年省直部门(单位)的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含“非转经”占用费等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的拨款)、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外专户安排的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收入。

(三)省直各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过程中,对上年度(2006年度)财政拨款结余,因编制预算时无法准确预计,“二上”时单位不申报相关内容,统一由省财政在“二下”或部门预算调整时按规定程序纳入省直部门预算;对以前年度(2005年度及以前)的历年结转资金,应全额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列“其他上年结转”)。

(四)省直各部门(单位)非税收入的管理,按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收支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预发[2004]32号)执行,努力做到按政策规定应收尽收,按管理规范全额缴入金库或财政专户,按预算规程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实事求是地编列非税收入的收支预算。

(五)未实行收支脱钩的部门(单位),在编报2007年部门预算时,“非转经”占用费等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的拨款只能按财政核定的支出数额和项目填报,不能按单位的收入数填报。已经实行收支脱钩的部门(单位),在编报2007年部门预算时,不再编列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的拨款,但需实事求是地编列非税收入的收入预算。

(六)对使用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费、科技三项经费安排的项目,分别由省发改委、省科技厅提出项目安排方案,在“二下”时统一纳入各部门(单位)的部门预算。各部门(单位)在编报部门预算时不再编报有关的项目支出预算。

二、部门支出预算编报

2007年省直部门(单位)的支出预算分为两大类,即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一)基本支出预算

1、人员经费

    按省编委(编办)编制文件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和相关工资政策据实安排。

    行政编制和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编制以2000年机构改革后下达的编制文件为准,其他事业编制以1992年事业单位编制清理以后的编制文件为准。

    国务院已就公务员工资改革政策发文,但由于相关的配套政策尚未明确,省直各部门(单位)暂以2006年6月执行的工资政策为依据编报预算,待相关政策和标准明确后,省财政厅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测算,统一调整部门预算控制数或办理部门预算追加手续。

    根据国家工资改革政策的要求,省直各部门(单位)对经国务院、人事部和财政部、省委或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有明确评选办法、奖励范围和标准的奖励项目,方可作为奖金发放依据,预算编报按下列方式处理:⑴国家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在“人员经费”——“奖金”中反映;⑵对已获得的、可连续若干年执行的奖励项目,可在“人员经费”——“奖金”中编报预算;⑶对已明确在具体一个部门内部评选的奖励项目,由主管部门以项目支出方式编报预算;⑷对需在省直两个以上部门中进行评选的奖励项目,未获奖前相关部门不得提前编报有关奖励经费,如果在预算执行中经评选获奖,可按规定程序从不可预见经费中列支。

    各类奖励的范围和标准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如奖励办法规定奖励标准为月工资的若干倍数,则月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和补贴,不包括独生子女费等福利性支出)计算,机关、事业单位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按照国办发[2001]14号、国发[2006]22号文件规定,奖金标准应为当年12月份本人的基本工资。超标准、超范围发放的津补贴、奖金不得列入部门预算。

    超编人员、满编或超编单位的临时工工资不得用财政性资金安排。

    根据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住宅电话费、手机费补贴属工资福利支出,在编制2007年省直部门预算时,统一在“人员经费”——“津贴”中反映。

    按照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5)35号、鄂政办函[2005]34号文件要求,在汉省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8%,其他省直在汉财政供养行政事业单位缴存比例为8%到12%。省直各单位应根据自身单位性质,严格执行有关标准,不允许在部门预算中超标准编列住房公积金预算。

    各部门(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政策,据实填报基本工资、津贴、奖金、公积金等明细项目。对各明细项目人均标准超省直平均标准的部门(单位),应在编制说明中对人员支出的内容和依据进行说明。

2、日常公用经费

    2007年日常公用经费继续实行单项定额办法,分明细支出科目(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取暖费、差旅费、车辆燃料修理费、一般会议费、一般修缮费、一般购置费、一般业务费、一般业务招待费、培训费、职工福利费和工会会费等14类)逐项确定开支标准和定额(详见附件一)。为满足各部门(单位)的正常工作需要,根据电、煤、油涨价的实际情况,2007年适当提高了水电费、车燃车修等项目的支出标准。

    省财政按单项定额和单位行政编制数、依(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编制数计算核定日常公用经费总额。各省直部门(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各科目之间灵活安排,以体现本单位工作的特点和要求。事业单位可参照行政单位编制日常公用经费,其经营、服务的成本性开支,不在日常公用经费中反映,在项目支出中用“专项业务项目”反映。

(二)项目支出预算

1、按照财政部的相关规定,2007年的项目支出继续按“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内外明确、规范运行、加强监督”的原则进行编制。“总量控制”,就是省财政厅根据财力提出各部门的预算控制数,经省政府研究确定后通知各部门,各部门在控制数内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提出具体的安排意见,经财政审核后编入部门预算。“分类管理”,包括按项目性质区分为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跨年度支出项目和其他项目;按项目频度区分为持续发生项目和特定项目。“内外明确”,就是按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划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划拨。“规范运行”就是努力实现部门预算管理的规范化。“加强监督”,就是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加强资金运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工作。

2、按照部门预算编报要求,项目支出分为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跨年度支出项目和其他项目三种类型。

    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是指省直部门为维持其正常运转而发生的大型设施、大型设备、大型专用网络运行费和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持续发生的支出项目。

    跨年度支出项目,是指除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之外,经政府或财政部门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和当年新增的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继续安排预算的支出项目。

    其他项目,是指除上述两类支出项目之外,省直部门为完成其职责需安排的支出项目。

3、项目支出预算是各部门(单位)结合本部门下一年度的工作重点,为促进事业发展、完成特定工作目标而统筹安排的综合性计划。各部门(单位)应当杜绝多个项目其支出用途基本接近或雷同的现象。同一部门内多个处室共同承担的或性质相同的项目,主管部门应统一编报项目;同一部门内多个二级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或者申请的同一性质的项目,如果执行方式和测算依据比较单一,主管部门可“打捆”编报项目文本。

4、所有使用政府预算内资金(包括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财政预算外资金等)的项目,必须按《湖北省省级项目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申报,填制规范的项目申报文本(样式见附件二)。

(1)“一上”阶段,各部门可只填报项目申报表及相关的政策依据;“二上”阶段,各部门应填制除项目评审报告外的完整的项目申报文本。项目评审报告由省直部门预算评审委员会填写。

(2)项目申报表的填制要求

    项目申请理由应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公共财政支出方向、范围。

    项目测算依据应当明细、可供审查。要求如下:①基本建设、场馆布展等支出一般以(建筑)面积和单位面积成本为主要依据测算;②大修理等支出一般以固定资产原值(净值)或房屋面积等为主要依据测算;③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一般以会期、参会人数、会议标准等为主要依据测算;④资料、书籍印刷等支出一般以字数(页数)、印刷数量、单位成本等为主要依据测算;⑤物业管理费等支出一般以办公楼建筑面积为主要依据测算;⑥其他项目比照上述方法和原则测算。

(3)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的填制要求

    项目支出明细应反映项目支出的具体内容。要求如下:①基本建设和大修理项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征地费用、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等购置费、原材料等费用;②专项业务项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设备材料购置、会议费、差旅费、印刷费、宣传咨询费、维修费、租赁费、劳务费等费用;③资产器材购置项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资产器材购置费、安装费等费用;④会议、培训项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场租费、交通费、材料费、表彰费用等费用;⑤物业管理费项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办公用房建筑物的公共部分日常维修,供电系统、给排水系统、消防系统日常维修,中央空调、电梯运行费,以及水电费等费用;⑥其他项目比照上述方法和原则填报。

    除不可预见费项目及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内严禁安排机动经费。

(4)项目可行性报告的填制要求

    项目预期总体目标及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情况,应当明确、可观测或可计量,目标和社会经济效益确定应当和项目支出直接相关。

(5)除上年延续性项目、持续性项目(金额未变且较小的)以及小额支出项目(金额10万元以下的)外,其他所有项目必须经过必要的论证和评审。没有反映具体开支内容、没有提供政策依据、缺乏可行性、效益低下的项目不能列入部门预算。

5、关于物业管理费、会议费、车辆购置等支出

(1)物业管理费

    对于有独立办公楼的部门(单位),如公用经费不能满足物业管理相关支出的需要,可采取项目经费形式,以办公楼建筑面积为主要依据,安排适当的物业管理费。对多个部门共用一个办公楼、物业实行统一管理的,由主要承担物业管理的部门编报物业管理项目,其他相关部门不得编报物业管理项目。

    编报物业管理费项目的部门,应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在预算控制数内,与日常公用经费统筹安排。

    对物业管理费的共性部分(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办公用房建筑物的公共部分日常维修,供电系统、给排水系统、消防系统日常维修等),原则上每平方米不超过60元/年;对办公楼有中央空调的部门,中央空调运行费(主要指耗油(电)费、空调系统维护费等)原则上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年;对办公楼有电梯运载的部门,每部电梯的运行费用(主要指耗电费、日常保养检修等)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年。

(2)会议费

    各部门(单位)应按综合预算的原则,本着节减办事的精神,统筹安排会议费支出。

如日常公用经费中的会议费无法满足二、三类会议支出需要、确需以项目支出形式安排会议费支出的部门,除按规定申报项目文本外,还需对公用经费中的“会议费”支出内容加以说明。

(3)车辆购置经费

    省直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配备小汽车定编标准和用车标准的通知》(鄂办发[2003]59号)。按省政府要求,2007年省直部门预算中一律不允许用政府性资金安排公务车购置经费。对确需更新公务用车的部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在省直统一采购的公务用车中统筹安排。

6、各部门(单位)必须按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一定比例安排不可预见费,用于解决预算执行中的一些特殊问题。不可预见费最高不得超过下列两项之和:

⑴基本支出的一定比例。预算内基本支出规模在1000万元以内的,按10%计算;基本支出规模在1000-5000万元的,可按5%计算,对不可预见费低于100万元的可按100万元计算;基本支出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可按3%计算,对不可预见费低于250万元的可按250万元计算。

⑵项目支出的1%。

    不可预见费原则上集中在主管部门,二级预算单位若有必要,也可参照上述比例安排,但一个部门的不可预见费总额不能突破上述限额。

7、组织实施特定项目所发生的公用经费可通过项目支出中的内部支出解决。

    内部支出可用于项目前期论证费、项目实施应缴纳的各种费用、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招待费等。各部门项目支出“内部支出”的数额和比例,以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经省政府、省人大批准的预算为准,在执行中严格掌握,不得突破。

    各部门在财务核算时,应将日常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内部支出”分开记帐,分别列报决算,“内部支出”应与项目支出一起核算。

8、项目根据执行和管理的需要可设定为预拨项目或待分配项目。

(1)预拨项目

    预拨项目仅限于以下三类项目:①保障运转性支出需要、必须按月拨付资金的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②具有救济救灾性质、必须在1至3月执行的项目;③按照项目执行进度必须在1至3月拨付资金的延续性项目。

    预拨项目可在部门预算批复之前按预算执行的相关操作规程预拨;其他项目必须待预算批复后方可执行。

(2)待分配项目

    待分配项目包括:①不可预见费项目;②有具体实施目标、暂无法确定具体实施单位(预算执行中可能调整到所属二级单位执行)的项目。

对第二类待分配项目,除项目最终实施单位可暂不明确外,其他方面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支出管理的要求申报,同时必须有管理(实施、分配)办法或原则,在申报时必须对以前年度执行情况进行说明。

    待分配项目在执行中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使用。

    除不可预见费外,其他待分配项目原则上应于预算执行年度的8月底之前分配完毕。

    除不可预见费外,其他项目在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得调整实施方向;除待分配项目外,其他项目在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得调整实施单位。

9、使用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应符合相关非税收入项目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10、属于补助市、县的支出,不得编入部门预算,应作为省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单独编报。

三、相关要求

(一)按照2007年部门预算编报工作计划(详见附件三),请各部门(单位)在8月20日前向对口处室报送依据充分的部门预算经费概算和预算编制基础资料(“一上”)。包括:①说明性文字材料;②2007年本部门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的征收预计情况(同时加盖印章后送财政厅综合处(预外局));③人员编制变化情况和文件依据;④项目支出申报表及申请依据等。

(二)2007年,省财政对省直事业单位继续实行定额补助办法,按单位编制人数计算安排经费。各单位可根据事业发展和内部管理需要,在政策范围内,自主编报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提倡变“养人”为“养事”。预算一经批复,各事业单位仍需严格按照批复后的预算执行。

(三)各部门(单位)要按政策、根据财力合理安排支出。各部门(单位)“二上”阶段报送的预算中,若有超过政策范围和标准的补贴、福利,超过合理水平的公用经费,不符合政策和明显达不到部门预算编报要求的项目支出,经审核确认后相应扣减其支出控制数。

(四)凡使用政府预算内资金以及与政府预算内资金配套的资金,购买属于《湖北省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都要在部门预算中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其中,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或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须先行报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机构审批。

(五)按照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统一要求,2007年各部门(单位)应按新的政府收支分类编报预算。同时,为了便于各年度间预算数据的比较和分析,各部门(单位)还需分项目填报旧的预算支出科目,以便形成按旧科目编报的预算。各部门(单位)在报送纸质文件时,只需报送按新科目编报的正式的2007年部门预算报表,不需报送纸质旧科目部门预算报表和录入表。

(六)2007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继续使用e财部门预算软件4.0(单位版),请各省直一级预算单位于8月15-17日到省财政厅713、714房间拷贝数据下发盘(自带磁盘或U盘)。各部门(单位)如存在软件操作困难,请及时与省财政厅预算处(预算编审中心)联系(电话:67818532,67818841),省财政厅将另行安排时间进行软件操作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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