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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部门预算改革的主要原则

时间:2011-04-19 来自:财政部作者:wkun - 小 + 大

 

    与中央财政预算编制改革前存在的问题相同,地方财政预算编制中也存在着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如:预算编制较粗,没有将预算指标细化到部门和单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大代表审查监督作用的发挥;人大批准预算之后,财政部门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批复预算;预算编制缺少必要的定员定额标准,人员和公共资源底数不清,预算分配和使用透明度不高;预算资金分配权分散,执行过程中追加追减以及挪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弱化了预算约束。

 

    此外,地方财政运行中还存在其它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地方财政收入在消化了分税制改革初期超常规增长因素以后,收入增幅逐步回落,地方财力趋于稳定和正常,而与此同时各地要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之间的关系,在政策和资金上必保的项目却逐年增多,一些地区收支矛盾较为突出;二是随着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部门、单位之间的收支结构已发生很大变化,“苦乐不均”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如果继续沿用“基数加增长”的编制方法,势必固化部门之间原有的、不尽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影响经济结构优化和社会事业发展;三是由于预算编制过于粗放,缺乏部门内部责任制和外部的有效监督,每年审计都发现不少违反《预算法》和财经纪律的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结合中央部门预算改革经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不断积极进取,大胆探索,逐步形成了以“体现政府职能、依法理财、公平与效率、综合预算”为主要原则的部门预算改革新局面。

 

    体现政府职能,是指一方面要根据政府的职能正确界定支出预算的范围;另一方面要根据政府的职能合理安排财政支出结构。各地区纷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界定财政预算供给范围,预算编制基本做到了既不“缺位”,也不“越位”。

 

    依法理财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所有预算编制的环节都必须依法行事。各地区普遍按照《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建立了规范的预算管理程序和监督办法,使得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地区相关政策制度在法律赋予的职能范围内编制部门预算。

 

    公平与效率原则是指预算既要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又能优化资源配置。对基本支出项目,各地区大都制定了定额定员标准并及时调整;对项目支出,制定了规范的申报、审批、项目库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制度。此外各地区大都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各界公开了预算编制的程序和标准,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同时及时解决预算编制、执行中发现的问题,确保了资金投向,有效的优化了财政资金的配置机制。

 

    综合预算要求预算管理要涵盖政府、部门的所有收支活动,预算外资金要通过综合预算纳入预算管理与监督的范围。为此,各地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精神,普遍加大了对预算外收支行为的管理,纷纷出台了非税收入或预算外收入的管理办法,并逐步将预算外收支统一纳入部门预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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