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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的工作重点

时间:2011-04-19 来自:财政部作者:wkun - 小 + 大

 

(一)完善基本支出定额管理,夯实基础,推进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合理化

 

      总结实物费用定额试点经验,继续推进实物费用定额试点工作,建立并完善中央部门政府公共资源合理占用与费用定额相结合的预算管理体系;按照建立“节约型”社会目标,积极贯彻落实政府节能降耗有关工作要求,努力节约有关经费支出;加强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人员、编制等在内的基础数据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定额标准奠定扎实的基础;合理调整、规范现行定员定额标准体系;研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情况,改进管理方式,规范收支管理,逐步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纳入定员定额管理;按照事业单位改革方案总体部署,逐步完善事业单位经费保障方式和定员定额试点方案。

(二)加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范项目支出预算细化,推进项目支出预算滚动管理,研究探索项目支出标准体系

 

      在2008 年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对“一上”预算上报的新增项目要严格把关,有保有压,确保重点,将项目申报规模控制在确定的范围内;要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做好预算申报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切实提高项目申报质量,对项目进行严格的遴选、论证、审核和排序,实现项目支出预算的规范化、程序化管理;要按照细化项目支出预算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要求,做好年初预算项目和执行中预算项目的细化工作,真正做到从最基层预算单位开始编制预算,原则上上级预算单位不得代编下级单位预算;稳步推进项目支出预算的滚动管理,对预算执行中追加的项目,除党中央、国务院临时批办的特殊事项外,原则上该项目必须是项目库中当年申报而未安排的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项目库;继续推进按经济分类编制项目支出预算试点工作,研究探索建立科学实用的项目支出预算标准体系,以进一步提高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度。

(三)提高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质量,积极推进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试点,扩大试点范围

 

      在规范绩效考评的程序和步骤,完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绩效考评试点范围。各中央部门要发挥绩效考评试点的主体作用,积极进行绩效考评试点,提出绩效考评试点项目,确定绩效目标,并结合绩效考评的实际进展,不断完善绩效考评体系,通过建立客观公正的考评标准、科学有效的考评方法、合理的指标体系,对项目支出进行全面的综合考评;要积极研究绩效考评结果的运用机制,将绩效考评结果与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与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结合起来,通过建立有效的绩效考评结果运用机制,推进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促进提高提供公共服务水平和公共产品的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四)加强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加大在预算中统筹安排结余资金的力度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人大的要求和审计署的审计意见,管好用好结余资金,各部门应按照财政部《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6] 489号)的要求,加强对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统计、分析、核查和统筹使用。在编制2008年中央部门预算时,各中央部门要加大结余资金的管理力度,努力提高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使用效率。中央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结余资金情况,主动提出统筹使用结余资金计划,提高预算安排的准确性。在编制预算时,新增基本支出应优先动用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安排,结余资金不足以安排时再申请增加财政拨款;有专项结余的中央部门,安排延续项目要先消化专项结余,结合专项结余情况提出经费需求;新增的项目支出,要优先动用净结余资金安排。

(五)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推进综合预算编制工作

 

      进一步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逐步将条件成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进一步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对实行预算外资金收支脱钩管理的部门原用预算外资金安排的支出,中央财政将根据其履行职能的需要,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予以保障。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严格控制设立新的基金,要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逐步实行统筹管理。

(六)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政府采购预算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基础和依据。各中央预算单位应认真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工作,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都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中央预算单位未在预算中编报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不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涉及执行中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财政部将不予审批。2008 年中央预算单位项目支出预算中,5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和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中央预算单位应在有关项目支出预算表的专门栏中加注标示并列明金额。对列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应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如实填列。中央预算单位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当标明自主创新产品。

(七)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做好资产清查和资产动态监管,研究建立资产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的机制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中央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公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会第35 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会第36号)的规定,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细化资产配置、资产使用和资产处置等环节的管理,研究建立从资产配置、使用到处置全过程的有效的监管体系,全面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中央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办法》(财办[2006]52号)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做好本部门的资产清查工作,摸清家底,为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打好基础。各中央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资产配置标准,结合本部门资产管理的实际,研究探索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结合的有效实现形式,建立对资产的动态监管机制,强化对存量资产的管理,促进存量资产与增量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活动和有偿使用活动及其收入(含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和土地收益)的管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有偿使用收入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上由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同时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依照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政部将按照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研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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