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透明 - 更好的社会 - 更好的生活
当前位置: > 文章

政府信息公开收费的一些看法

时间:2007-04-26 来自:红网作者:晏扬 Ed.Erin - 小 + 大

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出通知,规定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时可以收取三项费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机关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搜索、查询、编辑、存储政府公开信息,行政机关可以收取检索费;行政机关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复制费;采取邮政手段传递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邮寄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发改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不可否认,信息传递——无论是通过纸张、磁盘、光盘传递,还是通过邮政传递,都需要支付成本,是要花钱的。从这个角度看,政府信息公开收费似乎有其道理。但从网民的反应看,大家对收费普遍持反对意见,甚至表现出强烈反感情绪。这些反对意见虽不无偏颇,却值得重视,其中的一些问题更需要厘清。
  
  首先要厘清的问题是,政府花在信息公开上的钱,本质上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行政机关因公开信息而增加的一笔开支,是“自我消化”还是再次“取之于民”?我想应该是前者。一方面,所谓“自我消化”无非还是花纳税人的钱,只要在财政预算中增加这部分开支即可;另一方面,信息公开本就是行政机关的义务,履行这个义务是法律的要求,应该是无条件的,更不能将收费作为履行法律义务的前置条件。
  
  还需要厘清的问题是,政府可以而且应当公开的信息,本就为百姓所共有,理应为百姓所共享,政府公开信息在本质上属于公共品,不具备商品属性,就像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产品及服务不应收费一样,行政机关提供信息公开服务也应免费。而收费,则难免让政府信息涂上一层商品色彩——不管即将制定的收费标准有多低。而且,信息传递本可视作信息公开的一部分,如果后者是行政机关的义务,那么前者也应是行政机关份内之事。尤其是,人们在公共查阅室查询、存储政府公开信息,凭什么也要收费?
  
  更需要厘清的问题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时间不长,不仅一些行政机关对于信息公开缺乏主动性、自觉性,而且普通民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诉求也处于“低幼”阶段。要将《条例》落到实处,要打造阳光政府,相关配套措施所要做的,是鼓劲、打气、督促,而不是变相抑制行政机关公开信息、百姓要求信息公开的热情。按照两部委的规定,政府公开信息收费的范围是“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即是说,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不收费,未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收费——如此规定是在鼓励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还是起相反的导向作用?恐怕不言自明。而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说,收费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他们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诉求,同样不利于《条例》的贯彻落实,不利于阳光政府的打造。
  
  客观而言,任何规定也许都有利有弊,行政机关传递信息所支付的成本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而出台收费规定,却可能带来一个更大的问题——收费不利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进。如何权衡轻重、利弊,需要站在更高层次上明察。况且,至少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听说有人在信息公开上要求过多、过频,而导致某个行政机关在财力上不堪重负——即使信息传递完全免费,全国各地各级行政机关每年会因此增加多少开支?我想总不至于比公款吃喝的支出更多。
  
  事实上,行政机关为信息传递所支付的成本,也可一分为二地看。一个简单的道理是,如果行政机关不愿意支付过多“点对点”的信息传递成本,那就以“点对面”的方式主动公开信息好了,把相关信息放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上,或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公之于众,岂不是最节省、最有效率的信息公开?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广东省佛山市预算绩效监控改革取得实效

中国预算网

属公益性网站,部分文章资料来源于网络 , 如有侵权 , 请联系本站 .

粤ICP备11052838号-1  |  邮箱: info@budgetofchina.com |  电话:0755 3301 1773  |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杭钢富春“中国预算.com”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