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并参照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职责和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以外,按指定的用途和对象编制的年度预算支出计划。 第四条 市本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公共财政原则。项目安排要充分体现公共财政的要求。 (二)全口径预算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充分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三)规范管理原则。对列入预算的项目在管理程序上需经过项目前期准备、申报、审核、核定预算、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等阶段,实行规范运作。 (四)科学合理原则。对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安排。 (五)追踪问效原则。市财政局和市级部门对预算安排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二章 预算项目的分类 第五条 项目按照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一)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项目。基本建设项目要纳入国民经济和事业发展计划,严格按基本建设项目规定的范围确定。 (二)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主要包括:经批准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工程、基金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计划项目),专项业务项目,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和其他项目。 1.专项计划项目,是指经批准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的专项计划、工程、基金等项目,包括科学、教育、文体、卫生、环保、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及社会保障等事业性发展项目。 2.专项业务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其职责,在开展专业业务活动中持续发生的、在基本支出以外开支的特定支出项目,包括大宗印刷、专项培训、专项考察调研、专项事务管理、专用设备运转维护等项目。 3.大型修缮项目,是指市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需要对其危险性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修缮和大型专业设备修理等项目。 4.大型购置项目,是指市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在基本支出以外的设备购置等项目,包括购置交通工具、专用设备、办公设备。 5.大型会议项目,是指符合一类大型会议规格的会议,包括市人大、市政协代表大会和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各区(县级市)、市直单位领导参加的一类大型会议。 6.其他项目,是指市级部门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不在上述项目之内的支出项目。 (三)其他类项目,是指除上述两类项目之外的支出项目。主要包括:用企业挖潜改造、科技三项费、城市维护费、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性补贴、支援不发达地区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三章 前期准备 第六条 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列入预算之前的准备工作,包括项目初选、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期准备工作由项目申请部门组织,不迟于每年开始编制部门预算前完成。 第七条 项目初选。为完成部门的总体目标和规划,部门提出项目设想,收集项目所涉及的自然资源、部门经济数据、社会经济数据、市场等有关资料,初步确定项目的规模、总投资和资金筹措来源。 第八条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选定的项目进一步从技术、资金筹措、成本费用、组织管理、市场前景、经济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详细的可行性分析,评定项目的可行性,并写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申报条件 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经济、事业发展、产业调整的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二)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论证。 第十条 市财政局统一制定项目申报文本、项目支出预算报表体系。市级部门按照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统一汇总向市财政局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项目按照申报要求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一)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安排的项目。 (二)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批准的并巳安排了部分资金、需在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第十二条 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必须按照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二)市级部门应当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时间报送项目申报材料,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三)项目预算单位应当按照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四)市级部门对下属单位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本部门项目库,择优分类排序后汇总向市财政局申报。 第五章 项目审核 第十三条 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申报单位及所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预算支出申报表是否按要求填报,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四)申报项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分类排序纳入项目库。 第十五条 对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市财政局可以组织评审。 第六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和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市级部门的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市级部门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列入市本级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市级部门报送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及时向市级部门批复。 第十八条 市级部门要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要求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九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对当年安排尚未完成项目的资金,经报市财政局同意后方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属于财政拨款和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的,原则上由市财政局收回另作统筹安排。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国家、省和市关于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的规定和本办法执行。 第七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级部门和项目单位等要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写出项目实施报告书报市级部门,部门要将项目实施完成情况汇总报市财政局。对跨年度项目,项目单位应在年度末写出项目进度报告,由市级部门汇总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 市级部门和市财政局要对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并以此作为以后年度审批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基本建设类项目以及科技三项费用等项目,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管理,并纳入市财政局项目库。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