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预算介绍
时间:2007-04-26
来自:北京市财政局 作者:本站 - 小 +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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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4-03-24 1、概念:部门预算是由政府各部门编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人大审批通过,反映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的预算。 2、操作流程: (1)每年5月底前,财政部门印发编制下一年度预算的通知; (2)6月30日前,下发市级部门预算基础数据编报软件和详细的编报说明; (3)7月31日,部门上报基础数据表盘;同时,各部门要组织人力开始对项目支出预算进行筛选及可行性论证工作。 (4)8月30日前,市财政下发核准的基础数据和定额标准数据表盘; (5)9月30日,各部门报送预算建议数,财政部门进行审核; (6)10月25日,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和综合平衡后,向各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包括基本支出经费和项目支出经费预算控制指标; (7)11月15日,各部门重新修定预算后,报送预算数,并按统一格式认真编写口径说明报财政部门。 (8)11月底,财政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后,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9)下一年初,经市人代会审查批准后批复预算。
3、相关文件:预算编制通知(见附件1) 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见附件2)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见附件3)
4、相关软件简介:见附件6。 5、改革时间进度安排: 2000年:树立意识。实行预算编制改革,初步建立起部门预算体系框架。各部门开始树立部门预算的概念。 2001年:定额标准。对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的编制内容和方法进行规范,实行“人员按实际,公用按定额”的编制方法,全局共设置了39档定额标准。 2002年:项目论证。制定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管理办法,实行项目申报文本制度。同时,对定额标准进行归并,全局实行统一的定额标准,取消按处室制定标准的办法。 2003年:细化项目。有了规范的编制方法和统一的定额标准后,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已进入规范化、科学化。部门预算编制改革工作重点转移到细化项目支出预算的管理上。
6、常见问题及解答:
7、领导讲话、会议照片、媒体报导:见附件4。 8、改革成效:见附件5。
9、改革的必要性、重要性:
附件1: 关于编制2004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做好2004年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并保证及时向市政府和市人大报告市级预算的安排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2004年市级部门预算的编制重点
1、认真贯彻中央“两个务必”精神,充分估计非典型性肺炎疫情对财政收支的影响,从严从紧编制部门预算。严格控制基本支出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要从本部门承担的基本职能出发,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编制项目预算。各部门预算中的一般办公经费要实行零增长。各部门要有过紧日子的准备,勤俭节约,挖掘节能、设备配备等方面的节支潜力,认真清理国家规定外对个人发放的津贴、补贴等,压缩会议费、差旅费、招待费、出国考察培训费等支出。各部门要发扬抗击“非典”的万众一心,众志成城的精神,编制出体现“该保的保,该压的一定要压”原则精打细算的平衡预算。 2、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本单位现有公共资源情况,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结合工作性质、业务量,根据各项定额标准测算支出。 3、各部门要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符合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重点;符合本部门事业发展规划。编制项目预算时要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对提出的项目从技术、财务、成本费用、组织机构、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测算分析,严格填报项目文本,根据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建立滚动项目库,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为加快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工作,市财政将进一步扩大工资统一发放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范围。凡纳入试点范围的单位,都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细化预算编制,据实填报各项列入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控制范围的支出预算。 5、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支出项目和品目,各部门都要按照市财政的有关规定,落实好政府采购的各项基础工作,按照要求的格式和口径准确填报有关内容。
二、编报口径和方法
市级各部门要按照制定的统一表格及有关规定,编制反映本部门各项收入和支出的预算。
(一)收入预算的编制
部门预算收入包括一般预算收入和基金预算收入。一般预算收入主要包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财政拨款、财政补助、预算外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预算收入是指部门按国家规定取得的各项基金收入。 各部门应根据2003年收入预计情况和下一年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2004年的各项收入(不含税收)来源。收入预算要按收入逐类测算、编制,其中部门的行政性收费和预算外收入,要列明具体的单位和项目。 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做到不少报、不漏报、不虚报。对财政拨款收入,要充分考虑需要与可能的关系,结合本单位收支预算申报;对财政预算外专户核拨资金,要结合预算外资金的清理整顿,根据单位性质和现行政策测算,按收费项目逐项填报;对其他收入预算,要根据实际情况按所列内容全面填报。 对单位预算外收入和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由财政部门预算主管处室核定各单位预算年度收入计划,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到应收尽收,如果欠收,财政将相应核减支出指标。
(二)支出预算的编制
部门预算支出包括一般预算支出和基金预算支出。一般预算支出主要包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挖潜改造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各项事业费、社会保障支出、行政经费及其他支出等。基金预算支出是指部门按国家规定从基金收入中开支的各项支出。 部门预算由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组成,并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编制。 1、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 基本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支出和专项业务费。 (1)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应按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的人员编制内的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标准测算。行政单位人数按机构改革后的编制内实有人数为准,事业单位人数以2003年6月30日前实有人数为准,学校学生人数按截至9月30日学生人数为准。各项开支项目、开支标准以2003年实际执行为基础,按照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正式文件和出台政策测算,超过上述规定的项目开支,财政不予安排。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不包括2004年可能出台的增资因素。 (2)公用支出,根据单位现有的公共资源情况,如:车辆状况、取暖面积、办公设备状况、有无电梯、是否装中央空调、绿地面积等等,结合业务工作性质、业务量,套用不同档次的各项经费定额核定预算。 (3)专项业务费,根据单位的不同业务性质,能够实行定额管理的,按照专项业务费定额核定;对一些不能实行定额或实行定额管理有困难的,根据单位专项业务特点实行定项补助。按照《北京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比照项目支出进行申报和管理。 除项目支出外,基本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项目,也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2、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 项目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项目支出预算的包括:各部门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大型购置、大型修缮、大型会议、大型活动、社会保障补助和其他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经济结构调整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政策性补贴、城市综合整治、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大气污染治理及环保专项资金、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等专项资金类项目支出。 根据《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各部门申报的项目必须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的有关内容并附相关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中的大型会议、大型活动、社会保障补助项目和大型购置中的预算数额较小的单台购置项目应当填报项目申报书(B)并附相关材料;行政事业类项目中的其他项目、专项资金类项目应当填报项目申报书(A)并附相关材料。 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管理,实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编制的试点单位在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编报项目支出预算的同时,要按照有关基建支出项目情况表、基建支出预算表编报说明填报。试点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内容因项目不同而差别很大,项目建设单位在按表和编报说明填报的基础上,可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再细分,保证直接支付到最终的用款单位,保证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都能体现。 各部门申报项目预算时要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对提出的项目从技术、财务、成本费用、组织机构、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测算分析,并列项目备选库。市财政部门根据各部门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统筹安排。
三、编制时间安排
为了加强部门预算项目的前期论证和可行性分析,使预算编制更加科学、合理,2004年预算编制软件进一步简化了部门财务人员填报的工作量,数据的口径更加清晰,填报的口径范围和说明嵌入软件中,更加方便填报和修改。2004年的部门预算仍采取分步编制、各有侧重的编制程序:“一上”重点确定部门基本支出经费预算,“二上”重点确定部门项目支出经费预算。 为了保证部门预算编制工作顺利进行,各部门编报预算时间统一按下述规定执行。 1、6月30日前,下发市级2004年部门预算基础数据编报软件和详细的编报说明; 2、7月31日,部门上报基础数据表盘;同时,各部门要组织人力开始对项目支出预算进行筛选及可行性论证工作。 3、8月30日前,市财政下发核准的基础数据和定额标准数据表盘; 4、9月30日,各部门报送预算建议数,财政部门进行审核; 5、10月25日,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和综合平衡后,向各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包括基本支出经费和项目支出经费预算控制指标; 6、11月15日,各部门重新修定预算后,报送预算数,并按统一格式认真编写口径说明报财政部门。 7、11月底,财政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后,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8、2004年初,经市人代会审查批准后批复预算。
四、编报要求
1、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重视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精心组织,切实细化预算项目,科学、合理地编制部门预算。 2、各部门上报的预算建议数要体现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政策,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一致,与我市财力相适应,从严从紧编制各项支出预算,部门预算中的各项数据力争做到有理有据,切实提高部门预算编制的准确性、真实性。 3、各部门应认真清理现有的公共资源,按照指定支出标准的要求提供真实的基础数据,科学、合理地排定上报项目的顺序,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定额标准测定和部门预算项目库建设工作。 4、各享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要根据预算单位上报项目情况,提前对项目的可行性和项目概算进行审查,并据此编制2004年基本建设和项目预算。基本建设和项目预算都要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并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分类排队。 5、进一步增强预算编审工作的实效性。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系统性强,环环紧扣,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任何一个环节不能按时完成,都会影响整个预算编制进程,影响按照法定时间向人大报送预算。因此,各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安排,按时完成预算编报工作,及时报送有关材料,确保预算编制工作顺利进行。市财政局建立专门的网络通道,试行部门预算网上报送,减轻各部门的工作量,提高编报效率。
附件2: 北京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支出的预算管理。
第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两部分。 人员经费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包括公用支出和专项业务费两部分。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五条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
(一)优先保障的原则。财力安排首先应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二)综合预算的原则。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预算内外资金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三)定员定额管理的原则。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对于基本支出预算没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结合单位的收支情况,采取其他方式合理安排基本支出预算。
第二章 制定定额标准的原则和方法
第六条 定员和定额是测算和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定员是指国家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 定额是指市财政局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的可能,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所规定的指标额度。
第七条 制定定额标准的原则
(一)以公平为前提,兼顾单位的实际支出水平。 (二)量力而行,以财力可能为基础,切合实际,具有可行性。 (三)定额标准规范化,制定方法要具有科学性。
第八条 制定定额标准的方法
(一)依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财力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及单位的工作量、人员、资产等数据资料制定定额标准。 (二)根据基本支出的特点,按照市财政局下发的政府预算支出“节”级科目形成若干基本支出定额项目。 (三)基本支出定额项目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人员经费定额项目包括人员支出中的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中的离休费、退休费、住房补贴、助学金和其他。 公用经费定额项目包括公用支出中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和其他费用。 (四)为规范定额管理工作,根据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职能和事业单位的行业及业务特点,将行政事业单位分为若干类型。在核准同类单位工作量、占用的资源和相关历史数据资料的基础上,以人或实物为测算对象,确定各类单位各定额项目的单项基准定额。 (五)在确定同类单位单项基准定额的基础上,确定同类单位的分档定额标准,最后确定各单位所应执行的各个单项定额标准。 (六)各个单项定额标准的总和构成单位基本支出的综合定额。
第九条 定额标准的调整
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的调整在预算年度开始前进行;定额标准一经下达,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作调整;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因素,在确定下一年度定额标准时,由市财政局统一考虑。 第三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申报核定与执行监督
第十条 部门根据市财政局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编制本部门申报基本支出预算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按照规定格式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对部门报送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按照定额标准及有关依据,测算并下达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
第十二条 部门在市财政局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额内,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编制本部门的基本支出预算,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部门报送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及时向部门批复预算。
第十四条 基本支出预算中按规定应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品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基本支出预算执行,从紧控制各项开支,并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部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公用经费中的专项业务费比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 项目按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专项资金类项目。
(一)基本建设类项目指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基本建设资金安排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项目。
(二)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主要包括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大型活动、社会保障和其他等项目。 大型修缮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需要对其危险性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修缮和大型专业设备修理等项目。 大型购置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基本支出以外的购置项目。 大型会议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召开的国际性会议等项目。 大型活动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举办的全市性或国际性活动项目。 社会保障项目,是指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人员、医药费、取暖费等补助项目。 其他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上述项目之外发生的支出项目。
(三)专项资金类项目指除基本建设类项目和行政事业类项目之外发生的支出项目。主要包括企业挖潜改造、科技三项费用、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性补贴、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资金、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在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并结合当年财力状况,优先安排急需、可行的项目。
(三)追踪问效的原则。市财政局和各部门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二章 项目库
第六条 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项目库由财政局统一规划,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 项目库分为市级部门项目库和财政局项目库。
市级部门项目库由市级部门按照项目管理的原则,结合本部门特点,对所属单位申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由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财务主管机构进行管理。 财政局项目库由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管理的原则,结合财力可能,对市级部门所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由财政局负责总预算的机构进行管理。
第八条 项目排序
市级部门和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严格论证、审核后,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排序。
(一)基本建设类项目、专项资金类项目中的科技三项费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原则进行排序和管理。
(二)上述项目之外的项目,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排序: 专项资金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已确定的项目予以优先排序; 其他项目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择优遴选后进行排序。
(三)市级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应当按照上述排序方式的要求,并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类(款)进行归集排序。
(四)市财政局对部门申报的项目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类(款)分部门进行排序。
第九条 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市级部门应当按照财政局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将延续项目和当年预算未安排的项目滚动转入以后年度,与新增项目一并申请以后年度项目预算。
第十条 市财政局统一制定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范本)及计算机应用软件。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二)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二条 项目按照申报要求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预算批准的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第十三条 申报要求
(一)新增项目必须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有关内容并附相关材料。 (二)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申报书”;项目计划和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需重新填写“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三)部门应当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时间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文本(范本)由项目申报书和项目支出预算报表体系组成。其中,项目申报书分为项目申报书(A)和项目申报书(B)两种类型。市级部门和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照财政局的规定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并由部门统一汇总后向市财政局申请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 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中的大型会议、大型活动、社会保障项目,以及大型购置项目中的预算数额较小的单台购置项目应当填报项目申报书(B)并附相关材料。 (二)行政事业类项目中除前款所列项目之外的其他项目、专项资金类项目应当填报项目申报书(A)并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部门项目库。 (三)对进入部门项目库的项目,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类(款)进行排序后汇总向市财政局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七条 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单位是否属于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单位; (二)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三)项目申报书和项目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四)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五)申报项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对市级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严格论证、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商部门后,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类(款)分部门排序纳入市财政局项目库。
第十九条 对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市财政局和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评估。
第五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部门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部门报送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及时向部门批复。 第二十二条 部门要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引起预算调整的,相关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因国家政策调整等特殊因素确需增加项目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列入市级部门和财政局项目库。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结余的资金经报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后,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规定和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级部门以及项目单位等要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部门;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八条 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定,考评工作由部门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部门和市财政局要将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市财政局以后年度审批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基本建设类项目以及科技三项费用等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管理,并纳入市财政局项目库。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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