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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浙江省委2013年部门预算

时间:2013-01-31 来自:共青团浙江省委网站作者:huang - 小 + 大

一、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浙江省委员会概况
(一)主要职能
1.行使团中央和省委赋予的领导全省共青团工作、青年工作,领导和指导省青联、学联和少先队工作的职权,对全省性青少年社团组织进行指导和管理。
2.负责省青少年领导小组、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省志愿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公室工作。
3.负责指导并组织全省青少年的宣传文化、思想理论教育主题活动和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培养、选拔、表彰优秀青年;规划和管理本系统青少年报刊读物出版发行工作。
4.组织团员青年在全省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完成省委、省政府和团中央部署的以青少年为主体的各项任务。
5.组织实施改善青少年群体民生、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各项工作,参与全省性青少年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制定实施,服务青少年健康成长成才。
6.负责全省团的组织建设,协助党组织管理、选拔和培训团干部和青少年工作者。
7.负责全省青年统战工作和省内外、海外青少年友好交流工作。
8.负责指导各级团组织办好团属事业,募集青少年事业发展经费,承担全省“希望工程”的有关工作。
9.开展对青少年运动、青少年工作、青少年群体的理论研究和史志编辑。
10.承办其他省委、省政府和团中央交办的有关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部门预算包括:团省委本级预算、委属浙江省团校、浙江青年专修学院事业单位预算。
二、团省委2013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团省委2013年收入预算 3770.0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 2670.07 万元,占70.82%;专户资金290 万元,占7.69 %;事业收入(不含专户资金)800万元,占21.22%;其他收入10万元,占0.27 %。
(二)支出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团省委2013年支出预算 3770.07 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 1620.03 万元、教育1882.96 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53.69万元、医疗卫生76.7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36.68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1664.31 万元,日常公用支出 786.56万元,项目支出 1319.20 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3年部门预算中,财政拨款用于以下方面:
1.一般公共服务(类)群众团体事务(款)1620.03万元,主要用于工资福利、医疗经费、交通运行费、人员津贴补贴以及日常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全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专项组和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加强浙江省志愿者服务工作,推进有关志愿服务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开展浙江青年与港澳台青年交流,加强与日本静冈县及其他国际青少年的交流和合作;加强全省少先队工作和建设;实施浙江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我国西部计划和我省欠发达地区计划,浙江省青年创业创新行动,全省团干部读书会,浙江省共青团工作青年工作重点课题,浙江省大、中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加强浙江省青少年教育工作,加大对基层团组织和基层团工作的工作奖励和支持力度,推进传统领域团组织、“两新”组织和青年农民工驻外团组织等建设。
2.教育(类)教师进修及干部继续教育(款)其他教师进修及干部继续教育支出(项)795.96万元, 主要用于工资福利、对个人和家庭补助、对离退休补助等人员类支出,日常公用支出,青少年宫在线运营、设备购置、物业管理、青少年教育经费、设备及房屋维修等专项支出。
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53.69万元, 主要用于开支离退休经费。
4.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19.01万元、事业单位医疗(项)52.70万元,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5.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105.84万元、购房补贴(项)22.84万元,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按人社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及规定比例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专户资金:指教育收费和彩票发行和销售机构业务费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如省团校房租等资产性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3.事业收入(不含专户资金):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含教育收费和彩票发行和销售机构业务费。如学校开展培训、网络服务、办学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4.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如银行利息收入、股权等。
6.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专户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转”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本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7.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8. 一般公共服务(类)群众团体事务(款):指各级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群众团体以及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等方面的支出。
9. 教育(类)教师进修及干部继续教育(款)其他教师进修及干部继续教育支出(项):指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教师进修及干部继续教育方面的支出。
10. 社会保障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2. 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3.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4.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指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原文地址:http://www.zjgqt.org/Item.aspx?id=11970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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