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透明 - 更好的社会 - 更好的生活
当前位置: 地方预算 > 文章

江苏省民委2013年部门预算

时间:2013-01-15 来自:江苏省民委网站作者:huang - 小 + 大

2013年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部门预算情况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以及财政部关于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现将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江苏省宗教事务局)2013年部门预算公开如下:

  一、主要职责

  根据三定方案,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与江苏省宗教事务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二)起草我省民族宗教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规定,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和宣传教育。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
  (三)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少数民族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加快少数民族聚居地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加强与民族乡和民族学校的联系。
  (四)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生产销售清真食品的扶持和管理,落实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参与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对口支援工作。
  (五)依法保护全省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
  (六)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
  (七)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和协调的有关事务。
  (八)指导全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处理民族宗教事务的重大事项;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九)受国家宗教事务局委托,协助做好部分宗教院校的管理工作。帮助各省级宗教团体办好本省的宗教院校。
  (十)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界开展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2013年度部门主要任务及目标

  201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全省民族宗教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有以下8项:
  (一)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题,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
  要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题,以此作为民族宗教系统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的切入点。组织和引导宗教界人士、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广大信教群众采取多种形式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唱响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旋律。从各自实际出发,广泛开展十八大精神进场所、进教材、进课堂活动。利用网站、公示栏、墙报、板报、横幅等载体,通过召开学习会、座谈会、讲经解经、文艺演出等形式开展宣传,积极营造氛围。指导民族聚居乡(镇)村组、民族社区、民族校(班)、民贸定点企业、民族社团通过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不断增强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充分发挥自身的影响和优势,更加自觉地当好维护民族团结的模范。全省各级宗教工作部门要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大报告所总结的民族宗教工作理论和实践的创新成果,深刻领会新的历史起点上党中央对民族宗教工作的新要求、新举措和新定位,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民族宗教工作的方方面面。
  (二)以促进民族关系和谐为根本,进一步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创建活动
  继续深入开展“五个示范”创建活动,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与争创“全国民族第一乡”和推进“江苏省民族产业发展基地”、“江苏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训练基地”、“江苏省民族特色村”建设以及创建民族团结和谐单位、社区、家庭有机相结合,促进全省少数民族事业全面发展。深入开展社区民族工作,稳步推进民族工作进高校,让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覆盖全社会。开展“江苏省民族工作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积极开展城市民族工作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我委与青海化隆、四川黑水的协作工作机制。针对城市民族工作任务日益繁重的情况,充分发挥民族社区、联谊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开展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管理创新工程,发现新问题,研究新举措,总结新经验。
  (三)以贯彻落实全省民族乡(镇)村小康建设推进会精神为抓手,促进民族聚居地方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乡(镇)村小康建设的意见》和推进会议精神,继续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协作配合,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建立健全省民委委员单位帮扶民族村长效机制,促使帮扶工作常态化、制度化。积极引导民族聚居地方农业产业转型,集中利用中央和省财政扶贫资金帮助民族乡镇、村组进行产业结构的升级调整,因地制宜地大力扶持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等。协调各委员单位解决“十二五”期间影响民族乡(镇)村发展及“全面达小康”面临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加强对口支援新疆、西藏民宗系统工作,进一步落实对口支援协议。举办全省第二届少数民族歌舞大赛,加强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举办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定点赛。举办第二届全省清真烹饪技能竞赛,积极引导拉面店等改善餐饮环境和服务质量,满足不同层次的清真饮食需求。
  (四)以巩固和发展专项工作成果为目标,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
  要以“场所管理年”为主题,继续深化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三个专项”工作的成果,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要坚持分类指导,鼓励有条件的场所普及电算化,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运用网络技术实行监管,引导宗教工作部门和团体有偿使用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加强财务审计,帮助考核验收成绩较差的场所进行整改,以全面提升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管的水平。要建立统一的宗教教职人员数据库和网上查询系统,构建成果共享平台。要从推进“民生幸福工程”的高度,继续做好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保工作。年内召开全省基督教创建和谐堂点经验交流会。认真贯彻国家宗教局《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坚决制止乱建寺观和各种借教敛财行为,开展专项治理。加强对藏传佛教在我省活动的情况调研和监管。加强对伊斯兰教私设礼拜点的调查,根据不同情况区别治理。继续开展妥善处理基督教私设聚会点工作。会同公安、统战部门出台《关于妥善处理基督教私设聚会点的意见》。召开妥善处理基督教私设聚会点工作交流会,推广徐州、苏州试点工作的经验,探索解决问题的新办法、新思路、新举措。
  (五)、以提升能力和培养人才为重点,加强爱国团体和宗教院校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宗教院校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宗教局6号令要求和《关于切实加强宗教院校工作的意见》,支持各宗教院校从实际出发,夯实基础,发挥优势,办出特色。切实帮助宗教院校改善办学条件。充分挖掘利用现有宗教教育资源,对已认定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组织轮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切实做好国家宗教局委托代管宗教院校的管理工作。年内召开全省宗教院校工作会议。召开省道协第四次代表会议和省伊协第六次代表会议,切实做好换届工作。加强各宗教团体的思想建设,指导和推动各宗教团体建立健全经常性的学习制度,制订学习计划,安排好学习内容。组织省宗教团体工作人员每半个月学习一次。每季度组织省宗教团体副秘书长以上人员学习一次。指导和推动各宗教团体结合本宗教自身的特点和实际,坚持不懈地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继续指导和推动各宗教团体完善能够指导基层团体和场所工作的制度体系,推动各宗教团体进一步完善议事规则,增强规范性、程序性,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充分发挥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指导省佛协与南京大学洽谈合办宗教学(佛教方向)本科自考班。
  (六)以释放正能量为前提,发挥宗教界在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大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以“宗教慈善周”活动为平台,组织宗教界广泛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从江苏实际出发,以“助残”作为全省第2个宗教慈善周活动的主题,以“让残疾人生活得更有尊严”为宗旨,组织全省5大宗教联合开展慈善周活动,计划将场所募集善款的50%由省级宗教团体统筹使用,与省残联一道,争取为全省每一个享受低保待遇的特困残疾人家庭赠送一台彩色电视机。要加大宣传教育和引导的力度,除组织信教群众捐款外,要动员宗教团体和有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单位名义进行捐款。另外,要组织宗教界开展常态化的公益慈善活动,以此作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际行动。指导省佛协继续深入开展好讲经说法工作,宣扬人间佛教思想,引导信徒正信正行。年内召开佛教思想建设研讨会。指导省道协继续开展好讲经弘道工作,举办好第二届江苏道教文化节。指导省伊协继续开展好 “解经”工作,开展“金陵学派”征文研讨,开展好“卧尔兹”巡回演讲。弘扬天主教、基督教教义、教规中的积极因素。探索推动基督教中国化的措施和方法。进一步推动神学思想建设,11月召开全省基督教神学思想推进会,开展第七次传道员讲道示范比赛,推动神学思想成果向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向讲道台转化,从而使信徒真信真行。继续推动基督教、天主教积极开展对外交流。
  (七)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切实维护民族宗教领域的安全稳定
  举办全省法制学习宣传月活动。认真贯彻执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民族宗教法制建设,切实维护民族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矛盾纠纷,进一步巩固我省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和谐的局面,切实维护民族宗教领域的安全稳定。加强信访接待和办理工作,建立民主理性的利益诉求机制。把握关键节点定期排查民族宗教领域的不稳定因素,加强对社会舆情特别是互联网舆情的收集分析和报送,切实加强对各类重点人员思想动态的了解和研判,及时制定并落实行之有效的防范化解措施。切实加强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继续深化与新疆、四川、青海等少数民族流动人员重点输出地民委的联系协作机制。加强与政法、综治、公安、工商、建设、城管等部门的横向沟通,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网络和工作机制。切实履行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员单位的职能,不断完善民族宗教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八)以建设“三宽、四有”型干部队伍为载体,加强机关自身建设
  以党的十八大和省委十二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三宽四有”的要求,加强委(局)机关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一是按照“有信念”的要求,着力提升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要坚定不移地团结和带领民族宗教界与党同心同行;不断增强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满腔热情地为少数民族同胞和信教群众服务。二是按照“有本领”的要求,着力提升干好本职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加强理论学习,注重实践锻炼,不断充实和完善队伍的综合素质。三是按照“有担当”的要求,着力提升履行职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始终坚持工作上的高标准,自加压力、负重前行。自觉树立正确的幸福观、价值观和人生观,自觉反思,过去为党的民族宗教事业做了什么,目前还能贡献什么,今后应当担当什么。四是按照“有正气”的要求,着力提升积极进取、干事有为的清风正气。牢固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建立和完善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AB岗工作制,营造奖勤罚懒的清风正气。继续深化学习型、研究型、服务型、创新型、廉洁型机关的创建,深入开展走基层“三解三促”活动,了解少数民族群众、信教群众和基层宗教活动场所的实际困难和期盼,帮助协调解决他们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提高机关综合保障能力。

  三、部门机构设置和所属单位情况

  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江苏省宗教事务局)设六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息化建设工作;参与管理有关民族宗教专项经费;承担机关接待、后勤、财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我省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措施;承办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承办涉及民族宗教政策法规问题的文章、书刊及音像制品的审核事宜;承担行政复议工作;协调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
  (三)民族处
  研究提出民族方面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承担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承办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的具体事务;参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和扶贫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
  (四)宗教一处
  承担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界人士;指导全省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事务进行管理。
  (五)宗教二处
  承担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指导全省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天主教、基督教事务进行管理。
  (六)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宗教外事归口管理工作;承担宗教院校相关事务和具体指导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所属单位有省民族宗教研究中心和省级五大宗教团体。


  
 
  四、2013年度江苏省省级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部门: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单位:万元

收入预算

支出预算

项目名称

金额

  功能分类

支出用途

功能科目

金额

项目名称

  金额

一、财政拨款

  2,030.69 

一、一般公共服务

  1,782.02 

一、基本支出

  1,307.99 

 1.公共财政预算资金

  2,030.69 

二、外交

 

二、项目支出

  794.03 

 2.政府性基金

 

三、国防

 

三、单位预留机动经费

  20.88 

二、专户管理非税资金

 

四、公共安全

   

三、其他资金

  77.21 

五、教育

   
  

六、科学技术

   
  

七、文化体育与传媒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

  211.40 

  
  

九、医疗卫生

   
  

十、节能环保

   
  

十一、城乡社区事务

   
  

十二、农林水事务

   
  

十三、交通运输

   
  

十四、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

   
  

十五、商业服务业等事务

   
  

十六、金融监管等事务支出

   
  

十七、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

   
  

十八、住房保障支出

  129.48 

  
  

十九、粮油物资管理事务

   

  当年收入小计

  2,107.90 

二十、其他支出

 

  当年支出小计

  2,122.90 

四、上年结转资金

  15.00 

  

四、结转下年资金

 

  收入合计

  2,122.90 

  支出合计

  2,122.90 

  支出合计

  2,122.90 

  

    五、2013年度江苏省省级部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部门: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单位:万元

  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合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预留机动

  000

  合计

  2,030.69 

  1,293.78 

  716.03 

  20.88 

  201

一般公共服务

  1,689.81 

  952.90 

  716.03 

  20.88 

  20123

民族事务

  1,128.78 

  952.90 

  155.00 

  20.88 

  20124

宗教事务

  561.03 

 

  561.03 

 

  208

社会保障和就业

  211.40 

  211.40 

  

  20805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

  211.40 

  211.40 

  

  2080504

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

  211.40 

  211.40 

  

  221

住房保障支出

  129.48 

  129.48 

  

  22102

住房改革支出

  129.48 

  129.48 

  

  2210201

住房公积金

  80.80 

  80.80 

  

  2210202

提租补贴

  48.68 

  48.68 

  


  
  
六、预算表相关说明
  本单位预算是经省人大会议审议通过,省财政厅苏财预[2013]6号文下达的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2013年度收支预算表,反映收入、支出预算的合计数,涉及的预算单位包括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本级及省佛教协会、省道教协会、省伊斯兰教协会、省天主教两会、省基督教两会五大宗教团体和省民族宗教研究中心。
  (一)收入情况
  本单位2013年度预算收入共2122.90万元,其中:
  1、公共财政拨款(补助)资金2030.69万元,
  2、民族宗教研究中心本单位调整和弥补资金77.21万元。
  3、机关本级用多年来节余款弥补物业管理费15万元。
  (二)支出情况
  按功能分
  本单位2013年度预算支出2122.90万元,其中:
  1、一般公共服务1782.02万元。为日常运行支出、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民族宗教专项经费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211.40万元。为机关的离退休经费支出以及离退休人员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离退休经费支出。
  3、住房保障支出129.48万元。为机关、省宗教团体、研究中心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支出。
  按用途分
  本单位2013年度预算支出2122.90万元,其中:
  1、基本支出1307.99万元。1)工资福利支出676.51万元,为省民委(省宗教局)本级及五大宗教团体、省民族宗教研究中心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基本工资147.95万元、津贴补贴485.88万元、奖金19.67万元、社会保障缴费7.70万元、省民族宗教研究中心绩效工资等15.03万元、其他福利支出0.28万元;2)商品和服务支出280.8万元;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350.68万元,为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212.98万元、独生子女医疗费7.92万元和独生子女奖励金0.30万元、住房公积金80.8万元和提租补贴48.68万元。
  2、项目经费支出794.03万元。其中:1)培训费220万元; 2)民族宗教业务经费125万元;3)五个宗教团体业务经费150万元;4)民族宗教界人士生活困难补助40万元;5)物业管理费61.75万元;6)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循环赛30万元;7)办公及网络设备更新15万元;8)内部刊物《江苏民族宗教》办刊费63万元;9)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生活补贴89.28万元。
  3、单位预留机动经费20.88万元。按照预算编制统一要求,在预算中安排的预留经费,用于弥补预算经费不足。
  与2012年度预算相比,除增加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生活补贴89.28万元项目经费外,其余基本持平。新增加的项目经费系根据国家宗教局、人社部、财政部、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要求,拟对60周岁以上且任宗教教职15年以上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宗教教职人员,按月发放一定的生活补贴。

 

原文地址:http://xxgk.jsmzzj.gov.cn/xxgk/jcms_files/jcms1/web1/site/art/2013/4/28/art_33_881.html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广东省佛山市预算绩效监控改革取得实效

中国预算网

属公益性网站,部分文章资料来源于网络 , 如有侵权 , 请联系本站 .

粤ICP备11052838号-1  |  邮箱: info@budgetofchina.com |  电话:0755 3301 1773  |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杭钢富春“中国预算.com”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