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省环境保护厅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责
按照《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黑编[2009]136号),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建立健全省级相关环境保护制度。拟订环境保护地方法规、政府规章、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参与拟订全省主体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组织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地方政府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省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指标,负责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排污总量核定;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对省政府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审查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省政府委托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七)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家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向省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监督管理工作。对放射源安全、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污染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协助环境保护部对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的管制与实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环境监测网和全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对外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承办中俄环境保护分委会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中俄地方环境保护交流、跨界水体联合监测、跨界自然生态保护和跨界环境突发事件的应对。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全民环境教育计划的实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二、预算编报范围
省环境保护厅2013年部门预算的编制范围包括:省环境保护厅本级和直属13家全额拨款的二级预算单位,其中参公事业单位2家,为省环境监察总队、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其他事业单位11家,包括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及6个驻外环境监测站,另有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危险废物管理、洪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各1个。
第二部分 省环保厅2013年部门预算表
公共预算收支总表 |
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 | | 单位:万元 |
收 入 | 支 出 |
项 目 | 预算数 | 项 目 | 预算数 |
一、财政拨款(补助) | 14,311.32 |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 | 220.66 |
二、财政专户资金 | | 十、医疗卫生 | 197.87 |
三、事业收入 | | 十一、节能环保 | 13,377.97 |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 | 二十一、住房保障支出 | 514.82 |
五、其他收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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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收入合计 | 14,311.32 | 本年支出合计 | 14,311.32 |
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 | | 结转下年 | |
上年结转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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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入 总 计 | 14,311.32 | 支 出 总 计 | 14,311.32 |
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 |
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 | 单位:万元 |
科目编码 | 科目名称 | 预算数 |
208 | 社会保障和就业 | 220.66 |
20805 |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 | 220.66 |
2080504 | 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 | 220.66 |
210 | 医疗卫生 | 197.87 |
21005 | 医疗保障 | 197.87 |
2100501 | 行政单位医疗 | 69.88 |
2100502 | 事业单位医疗 | 90.05 |
2100503 | 公务员医疗补助 | 37.94 |
211 | 节能环保 | 13377.97 |
21101 | 环境保护管理事务 | 757.09 |
21102 | 环境监测与监察 | 101.71 |
21103 | 污染防治 | 10500.09 |
21104 | 自然生态保护 | 123.62 |
21111 | 污染减排 | 1895.46 |
221 | 住房保障支出 | 514.82 |
22102 | 住房改革支出 | 514.82 |
2210201 | 住房公积金 | 168.81 |
2210202 | 提租补贴 | 247.52 |
2210203 | 购房补贴 | 98.49 |
| 合 计 | 14311.32 |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
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 | | | 单位:万元 |
科目编码 | 科目名称 | 合计 | 基本支出 | 项目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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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表 |
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 | 单位:万元 |
| 预算安排数 | 备注 |
合 计 | 173.66 | |
因公出国(境)经费 | 0 | 以往年度在部门预算调整中安排 |
公务接待费 | 6.68 | |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 166.98 | |
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166.98 | |
公务用车购置 | | |
第三部分 部门预算表有关情况说明
一、 公共预算收支总表说明
省环保厅2013年收支总预算14311.32万元。总预算为年初安排我厅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
二、 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说明
省环保厅2013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4311.32万元。
(一)社会保障和就业2013年财政拨款支出220.66万元。均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具体为安排未归口管理的厅机关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二)医疗卫生2013年财政拨款支出197.87万元。均为医疗保障支出,具体为:
1、行政单位医疗69.88万元。安排我厅机关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支出。
2、事业单位医疗90.05万元。安排我厅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支出。
3、公务员医疗补助37.94万元。安排我厅机关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
(三)节能环保2013年财政拨款支出13377.97万元。具体为:
1、环境保护管理事务757.09万元。安排我厅机关、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基本支出以及厅机关网络、会议、物业费等运行项目支出。
2、环境监测与监察101.71万元。安排省辐射环境监督站的基本支出。
3、污染防治10500.09万元。安排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基本支出(含事业单位离退休费)以及安排省辐射环境监督站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监管、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我省中央投资项目配套及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专项工作等项目支出。
4、自然生态保护123.62万元。安排洪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基本支出(含事业单位离退休费)以及自然保护区管护项目支出。
5、污染减排1895.46万元。安排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驻外环境监测站、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境信息中心等单位的基本支出(含事业单位离退休费)以及环境监测部门常规监测项目支出。
(四)住房保障2013年财政拨款支出514.82万元。均为住房改革支出,具体为:
1、住房公积金168.81万元。安排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出。
2、提租补贴247.52万元。安排各单位职工提租补贴支出。
3、购房补贴98.49万元。安排各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支出。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说明
我厅无政府性基金安排的预算支出。
四、“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表说明
2013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173.66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经费年初部门预算未安排。
2、公务接待费6.68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66.98万元。主要用于部门车辆基本运行保障和环境执法、环境监测业务用车运行费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补助):指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
以下均为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下项级科目
三、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四、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五、公务员医疗补助(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以下均为节能环保(类)下款级科目
六、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款):反映政府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
七、环境监测与监察(款):反映政府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
八、污染防治(款):反映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弃物、放射性物质等方面的污染治理支出。
九、自然生态保护(款):反映生态保护、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农村环境保护和生物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十、污染减排(款):反映用于污染减排方面的支出。
以下均为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下项级科目
十一、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十二、提租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
十三、购房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