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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2013年部门预算

时间:2013-01-21 来自:浙江省水利厅网站作者:huang - 小 + 大

 一、浙江省水利厅概况

  (一)主要职能

  1.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发展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有关政策,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省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起草有关水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提出省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2.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拟订全省和跨地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3.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拟订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
  4.负责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织编制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防台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省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5.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重要江河、水库、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或跨地区的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有关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含占用水域审批)并监督实施。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和江堤、海塘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滩涂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指导滩涂围垦、低丘红壤的治理和开发。
  6.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指导水事纠纷的处理。
  7.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组织开展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协同拟订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8.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省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9.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拟订有关标准,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发布节约用水情况通报,组织、监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10.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省水资源公报。指导水利信息化工作。
  11.开展水利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组织水利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及国际合作交流,拟订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定额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12.指导、监督省级水利资金的管理。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的建议。
  13.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水利厅部门预算包括:厅本级、厅属省围垦局、省防汛抗旱办、省水库管理总站、省水电管理中心、省农村水利局、省河道管理总站、省水利发展规划研究中心、省钱塘江管理局、省水文局、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省水电干校、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省防汛物资管理中心(省防汛机动抢险总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省水利水电工程局(省水利水电技术咨询中心、浙东引水管理局)、省水资源管理中心、省水利水电质监中心、省水利科技推广与发展中心、省水利厅机关服务中心、省水利信息管理中心、省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省钱管局杭州管理处、省钱管局宁绍管理处、中国水利博物馆、省钱塘江安全应急中心、省钱管局嘉兴管理处共27家单位预算。

  二、水利厅2013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水利厅2013年收入预算107251.5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 58357.06万元,占54.41%;专户资金10696.71万元,占9.97%;事业收入(不含专户资金)949万元,占0.89%;事业单位经营收入30151.55万元,占28.11%;其他收入6741.94万元,占6.29%;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325.33万元,占0.3%;上年结转收入30万元,占0.03%。
  (二)支出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水利厅2013年支出预算107251.59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教育24621.7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1749.61万元,医疗卫生1458.11万元,农林水事务75694.0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349.11万元,其他支出1379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25782.51万元,日常公用支出7901.02万元,项目支出45007.37万元,经营支出28560.69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3年部门预算中,财政拨款用于以下方面:

  1.教育(类)普通教育(款)高等教育(项)6902.14万元,主要用于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在职与离退休人员支出、日常运转、教学科研基础设施修建、教学科研设备购置等支出;

  2.教育(类)职业教育(款)高等职业教育(项)3942万元,主要用于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在职与离退休人员支出、日常运转、教学科研基础设施修建、教学科研设备购置等支出;

  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1749.61万元,主要用于厅本级等7家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支出。

  4.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94.17万元,主要用于厅本级等7家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5.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1189.88万元,主要用于所属事业单位财政供养在职人员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6.农林水事务(类)水利(款)行政运行(项)3019.21万元,主要用于厅本级等7家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及日常运转方面的基本支出;

  7.农林水事务(类)水利(款)水利行业业务管理(项)14655.39万元,主要用于所属事业单位财政供养在职与离退休人员工资、日常运转以及开展水利行业业务管理方面的支出;

  8.农林水事务(类)水利(款)水利工程建设(项)282万元,主要为公共财政预算拨款用于水利工程建设方面的支出;

  9.农林水事务(类)水利(款)水利工程运行与维护(项)3890万元,主要为公共财政预算拨款用于水利工程运行与维护方面的支出;

  10.农林水事务(类)水利(款)水土保持(项)564万元,主要为公共财政预算拨款用于水土流失治理监督与管理、水土保持规划的制订和实施等方面的支出;

  11.农林水事务(类)水利(款)水资源管理与保护(项)665万元,主要为公共财政预算拨款用于开展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方面的支出;

  12.农林水事务(类)水利(款)防汛(项)1474.3万元,主要为公共财政预算拨款用于防汛业务支出;

  13.农林水事务(类)水利(款)抗旱(项)185万元,主要为公共财政预算拨款用于抗旱业务支出;

  14.农林水事务(类)水利(款)农田水利(项)2786.6万元,主要为公共财政预算拨款用于开展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方面的业务支出;

  15.农林水事务(类)水利(款)水利技术推广和培训(项)714.2万元,主要为公共财政预算拨款用于水利技术的推广、应用、宣传和培训方面的支出;

  16.农林水事务(类)水利(款)水资源费安排的支出(项)2260.76万元,主要为水资源费收入用于水资源管理与保护以及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业务方面的支出;

  17.农林水事务(类)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款)水利工程建设(项)1828万元,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安排用于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支出;

  18.农林水事务(类)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款)其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项)9352.8万元,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安排用于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利前期工作、防汛等方面的支出;

  19.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1165.34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财政供养在职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0.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257.66万元,主要用于向符合条件的财政供养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21.其他支出(类)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款)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项)1379万元,为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滩涂资源管理费、占用水源水域补偿费、取土管理费安排的用于水利方面的支出。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专户资金:指教育收费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3.事业收入(不含专户资金):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含教育收费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

  4.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捐赠收入、其他部门专项补助收入等。

  6.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专户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转”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本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7.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8.教育(类)普通教育(款)高等教育(项):指经国家批准设立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门所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支出。

  9.教育(类)职业教育(款)高等职业教育(项):指经国家批准设立的高等职业大学、专科职业教育等方面的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费。

  11.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

  12.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指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缴费经费。

  13.农林水事务(类)水利(款)行政运行(项):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4.农林水事务(类)水利(款)水利行业业务管理(项):指水利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以及水利行业业务管理方面的支出。

  15.农林水事务(类)水利(款)水利工程建设(项):指水利工程建设方面的支出;

  16.农林水事务(类)水利(款)水利工程运行与维护(项):指水利工程运行与维护方面的支出;

  17.农林水事务(类)水利(款)水土保持(项):指用于水土保持规划制订和实施,治理、生态修复、预防监测、调查、协调、综合治理、开发技术示范、监督执法等支出以及水土保持生态工程措施和各项管理保护活动的支出。

  18.农林水事务(类)水利(款)水资源管理与保护(项):指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方面的支出,包括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规划,水量分配方案、节水以及相关标准的制订及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流域或跨流域水资源调度,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取水许可、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监管,水资源公报发布,基础资料整编,水量调度,节约用水以及其他各项保护管理等。

  19.农林水事务(类)水利(款)防汛(项):指防汛业务支出,包括防汛物资购置管护,防汛通信设施设备、网络系统运行维护,防汛值班、水情报汛、防汛指挥系统运行维护以及防汛组织等。

  20.农林水事务(类)水利(款)抗旱(项):指抗旱业务支出。

  21.农林水事务(类)水利(款)农田水利(项):指开展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业务支出。

  22.农林水事务(类)水利(款)水利技术推广和培训(项):指水利技术推广、应用、宣传和培训方面的支出。

  23.农林水事务(类)水利(款)水资源费安排的支出(项):指水资源费收入安排的支出。

  24.农林水事务(类)水利(款)其他水利支出(项):指除上述项目以外用于水利方面的支出。

  25.农林水事务(类)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款)水利工程建设(项):指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安排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的支出。

  26.农林水事务(类)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款)其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项):指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安排用于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利前期工作、防汛等方面的支出;

  27.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行政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

  28.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指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29.其他支出(类)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款)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项):指纳入其他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安排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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