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1-11 来自:上海市质监局网站作者:huang - 小 + 大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能 |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质量、标准化、计量、认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和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并行使综合管理、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的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能是: |
1.贯彻执行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度;负责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2.管理和指导本市质量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质量发展纲要和本市质量发展实施计划;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提高本市质量水平的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政府质量奖励制度,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和名牌发展战略;编制发布质量状况分析报告;监督和管理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3.管理本市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质量、标准化、计量、特种设备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管理和指导纤维及纤维产品的监督和检验工作;对国家规定实行认证的产品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和不安全产品的召回制度;管理和指导质量仲裁检验、鉴定工作;负责协调处理产品质量申诉、举报工作。 |
4.管理和监督本市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和管理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负责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的组织制(修)订、审批和发布;依法管理量值传递和溯源;负责计量器具生产、使用和计量鉴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
5.管理和指导本市标准化工作。组织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实施政府标准化激励引导政策;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推动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负责除食品安全标准以外的地方标准的组织制(修)订、审批和发布;推进标准化公共信息服务系统建设;管理除食品安全标准之外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负责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申报工作;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物品编码工作;承担市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 |
6.管理和监督本市认证认可工作。依法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授权和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各类检测、检查机构的计量认证、审查认定和监督管理;受理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强制性认证和认证咨询服务等中介机构的备案管理。 |
7.管理本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负责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资质许可;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测和进出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除外);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
8.管理和监督本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工作。负责食品、食品相关产品(除保健食品以外)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依法负责本市化妆品的生产许可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9.建立和健全本市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体系。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市技术基础发展规划和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指导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等社会团体以及中介机构的工作。 |
10.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贯彻《节约能源法》。制(修)订节能地方标准;落实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制度;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实施监察;强化节能产品认证及执法检查;对能源计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11.组织指导本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培训、科研、信息化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考试工作。 |
12.代表本市参加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国际交流和合作活动;管理《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定》(WTO/TBT)有关标准和技术法规在本市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
13.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
2013年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部门预算是包括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本部以及下属42家预算单位的综合收支计划。本部门中,行政单位18家,事业单位25家。2013年,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部门预算支出总额为164,63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支出预算63,431万元。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中,基本支出23,523万元;项目支出39,907万元。财政拨款支出主要内容如下: |
1. “一般公共服务”科目35,473万元,主要用于主要用于质量技监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执法经费、食品生产监督管理经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经费、标准化管理经费、计量监管经费、认证认可监管经费等项目支出。 |
2. “科学技术”科目23,915万元,主要用于科研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科研单位业务费、检验检测技术能力改造经费等项目支出。 |
3. “社会保障和就业”科目1,987万元,主要用于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
4. “医疗卫生”科目955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在职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
5. “住房保障支出”科目1,101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在职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支出。 |
2013年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部门财务收支预算总表 | |||
单位:元 | |||
本年收入 | 本年支出 | ||
项目 | 预算数 | 项目 | 预算数 |
一、财政拨款收入 | 634,307,000 | 一、一般公共服务 | 873,106,984 |
1. 公共预算资金 | 634,307,000 | 二、科学技术 | 707,116,476 |
2. 政府性基金 | 三、社会保障和就业 | 41,182,376 | |
二、事业收入 | 513,008,764 | 四、医疗卫生 | 10,910,964 |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 148,334,757 | 五、住房保障支出 | 14,059,464 |
四、其他收入 | 350,725,743 | ||
收入总计 | 1,646,376,264 | 支出总计 | 1,646,376,264 |
2013年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部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 ||||||
单位:元 | ||||||
项目 | 财政拨款支出 | |||||
科目编码 | 科目名称 | 合计 | 基本支出 | 项目支出 | ||
类 | 款 | 项 | ||||
201 | 一般公共服务 | 354,729,635 | 144,251,686 | 210,477,949 | ||
201 | 17 | 质量技术监督与检验检疫事务 | 354,729,635 | 144,251,686 | 210,477,949 | |
206 | 科学技术 | 239,148,108 | 50,905,379 | 188,242,729 | ||
206 | 03 | 应用研究 | 239,148,108 | 50,905,379 | 188,242,729 | |
206 | 03 | 01 | 机构运行 | 104,494,285 | 50,905,379 | 53,588,906 |
206 | 03 | 02 | 社会公益研究 | 118,460,593 | 118,460,593 | |
206 | 03 | 99 | 其他应用研究支出 | 16,193,230 | 16,193,230 | |
208 | 社会保障和就业 | 19,866,417 | 19,600,116 | 266,301 | ||
208 | 05 |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 | 19,866,417 | 19,600,116 | 266,301 | |
208 | 05 | 01 | 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 | 8,924,820 | 8,924,820 | |
208 | 05 | 02 | 事业单位离退休 | 10,675,296 | 10,675,296 | |
208 | 05 | 99 | 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 | 266,301 | 266,301 | |
210 | 医疗卫生 | 9,551,016 | 9,464,016 | 87,000 | ||
210 | 05 | 医疗保障 | 9,464,016 | 9,464,016 | ||
210 | 05 | 01 | 行政单位医疗 | 3,633,216 | 3,633,216 | |
210 | 05 | 02 | 事业单位医疗 | 5,830,800 | 5,830,800 | |
210 | 99 | 其他医疗卫生支出 | 87,000 | 87,000 | ||
210 | 99 | 01 | 其他医疗卫生支出 | 87,000 | 87,000 | |
221 | 住房保障支出 | 11,011,824 | 11,011,824 | |||
221 | 02 | 住房改革支出 | 11,011,824 | 11,011,824 | ||
221 | 02 | 01 | 住房公积金 | 10,997,040 | 10,997,040 | |
221 | 02 | 02 | 提租补贴 | 14,784 | 14,784 | |
合计 | 634,307,000 | 235,233,021 | 399,073,979 |
原文地址:http://www.shzj.gov.cn/art/2013/3/26/art_29581_8823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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