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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办公厅2013年部门预算

时间:2013-01-29 来自:中国人大网作者:huang - 小 + 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

2013年部门预算

 

 

以上各表按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制,反映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2013年部门预算总体情况。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2013年部门预算的单位包括机关本级和下属事业单位。

一、公共预算收支总表情况

此表反映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2013年部门预算总体情况。年度收入为35,683.9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3,842.61万元,事业收入7,813.38万元,经营收入3,908万元,其他收入110万元,上年结转10万元。

年度支出35,683.99万元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6,050.09万元,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3,900万元,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3,929.4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745万元,结转下年59.44万元。

二、公共预算收入表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2013年部门预算收入共计35,683.99万元。

1.财政拨款收入23,842.61万元,占总收入的66.8%。其中:人大事务18,226.71万元,占财政拨款收入76.4%;新闻出版51.44万元,占财政拨款收入0.2%;行政事业离退休3,929.46万元,占财政拨款收入16.5%;住房改革经费1,635万元,占财政拨款收入6.9%

2.事业收入7,813.38万元,占总收入的21.9%。全部为人大事务经费。

3.事业单位经营收入3,908万元,占总收入的10.9%,全部为新闻出版经费。

4.其他收入110万元,占总收入的0.4%,其中:人大事务10万元,占其他收入9.1%;住房改革经费100万元,占其他收入90.9%

5.上年结转收入10万元,占总收入的0.03%,全部为住房改革经费。

三、公共预算支出表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2013年当年支出为35,624.55万元。

1.基本支出: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基本支出2013年年初预算28,176.58万元,占当年总支出的79.1%。其中:(1)人大事务22,850.68万元,用于机关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人员和公用经费;(2)新闻出版51.44万元,用于机关杂志社的事业单位人员和公用经费;(3)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3,529.46万元,用于机关离退休人员基本支出;(4)住房改革支出1,745万元,用于机关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等支出。

2.项目支出:指用于保障机关各单位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开展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

项目支出2013年年初预算3,499.41万元,占当年总支出的9.8%。其中:(1)人大事务3,099.41万元,用于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2)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400万元,用于离退休管理机构的项目支出。

3.事业单位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2013年初预算为3,848.56万元,占当年总支出的10.8%,全部为新闻出版支出。

4.对下级单位补助支出:指对所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2013年初预算为100万元,占当年总支出的0.3%,全部为人大事务支出。

四、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2013年财政拨款年初预算23,842.61万元,比2012年年度执行数(执行数指当年财政拨款数加当年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数)增加517.58万元,增幅2.22%

1.人大事务18,226.71万元,比2012年年度执行数增加707.08万元,增幅4.04%。主要原因是信息系统开发和维护等部分项目预算规模增加。

2.新闻出版51.44万元,与2012年执行数持平。

3.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3,929.46万元,比2012年执行数减少214.5万元,减幅5.18%。主要原因是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经费减少。

4.住房改革支出1,635万元,比2012年执行数增加25万元,增长1.55%。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增加,相应增加了住房公积金发放总额。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无政府性基金预算,因此本表无数据。

六、“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2013年“三公经费”预算与2012年预算相同,与2012年预算执行数基本一致。

七、有关口径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项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3.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款、存款利息收入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7.一般公共服务(类)人大事务(款):反映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各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

8.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新闻出版(款):反映在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支出。

9. 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新闻出版(款)出版发行(项):反映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物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等方面的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反映用于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11.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的支出。

14.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改革支出包括三项,即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指无房和未达标住房补贴)。

15.住房公积金(项):反映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目前已实施近20年时间。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

16.提租补贴(项):反映经国务院批准,于2000年开始针对在京中央单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发放的补贴,中央在京单位按照在职在编职工人数和离退休人数以及相应的职级补贴标准确定,人均月补贴90元。

17.购房补贴(项):反映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规定,从1998年下半年停止实物分房后,房价收入比超过4倍以上地区对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的住房货币化改革补贴资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从2000年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从1999年陆续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企业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确定。在京中央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京外中央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政策规定和标准执行。

18.“三公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中央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9.结转下年: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原文地址:http://www.npc.gov.cn/npc/bmzz/rdcwbgt/2013-04/18/content_179206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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