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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批评政府财政信息公开不进反退

时间:2013-01-02 来自:财新网作者:huang - 小 + 大

【财新网】(记者 王晓庆)“现象上有小的变化,本质没有变,甚至在倒退。”全国政协委员、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蒋洪表示,在政府财政信息公开方面,上一个五年内,不仅没有为信息公开敞开道路,反而出现了倒退的现象。

  蒋洪从担任上海市人大代表到全国政协委员,十五年来为“阳光财政”和“预算公开”提交过几十份提案议案,呼吁财政信息公开。

  蒋洪告诉财新记者,在过去的五年内,国家虽然出台了一些以加强信息公开为名的法律法规,但是从实际操作上来看,反而设置了很多隐性的障碍,阻碍了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

  例如对财政信息公开数据细化的规定。蒋洪认为,按照会计科目的“类、款、项、目、节”五个层次分类,财政信息至少公布到“项”,外界才能对数据信息能够更多的了解。但是,在近年来在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信息公开的文件中,规定财政支出只需要公开到“款”,将详尽性程度用法律法规规的形式固化,标准过低。

  “‘款’的概念就是我们现在看到的大部分政府公布的状态,如果没有这个法例条文,公众还可以申请细化信息内容,但是现在,这样的要求是超过法律规定的。”蒋洪说。

  此外,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中,对经济分类依然只字不提。目前各级政府的预算支出信息中,多为功能分类。“功能分类主要是按照政府活动的目的划分,例如教育、医疗卫生、公共安全等。而经济分类就是根据支出的实际用途划分,人员工资、奖金、差旅、接待、会务、汽车购置等行为都在支出经济分类中。”蒋洪说。

  “经济分类是日常财务上最详细记录,是最容易拿到的数据,也是老百姓看得懂和愿意看的数据。”蒋洪表示,推进经济分类的信息公开,才有助于监督的实现,如目前“三公”消费的适当公布就是挑取了经济分类中的一部分。

  在《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中,虽然提出了“预算应当公开”原则,但是公开什么、什么时候公开、怎样公开、公开到什么程度? 这些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让预算公开条款很有弹性,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预算法修订案(草案)》修改原则的第一条便加入了“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的限定。因此,对财政领域“国家秘密”的界定成为了预算公开的关键要素。

  根据国保发(1997)5号文件《经济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各级政府的预算收支以及历年的财政统计被界定为“国家秘密”。

  实际上,各级政府这些年已经在推进预算公开工作。因此,蒋洪在2012年的两会上提案要求立刻撤销上述国保发文件的这项法规,“这个法规不被废止,政府在有需要时就可以引用这个法规阻碍信息公开。”该提案至今未见回应。

  此外,预算公开的主体在《预算法修订案(草案)》中做了固化,规定了“部门预算由部门负责公开”。蒋洪认为这一条款看似合理,实质却是信息公开工作的倒退。

  “财政部门掌握所有政府部门的预算情况,由其统一公布,则可以避免各自部门公布产生的拖沓、隐瞒和不规范不统一现象,也方便公众查询。”蒋洪说,广东省广州市在2010年曾由财政部门统一公布114个政府部门的预算,效果很好,但是中央做了上述规定后,又退回到了部门各自发布的办法。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从2008年开始每年推出“中国省级行政机关透明度”报告,在百分制的评分标准中,全国31个省级政府历年的分数均为25分以下。2012年新增的“中央部门预算透明度评估”部分,也没有一个中央部门在预算透明度上得分超过50分,得分最高的环境保护部只有43.8分。

  蒋洪介绍,今年的省级政府平均分应该在30分左右,“五年的时间,从22分到了30分,还有多少个五年才能到及格分?”

  即便及格,也不意味很透明,也未必能达到理想的水平,蒋洪认为现有的评分标准设得过低。“信息公开与社会公众可以进行有效监督之间还有很长的距离。从信息反映中看出公共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把不需要的支出消减、在急需花钱的地方多花钱这些目的,我们远不能达到。”蒋洪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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