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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检察院2012年部门预算

时间:2012-12-27 来自:江苏人民检察院网站作者:huang - 小 + 大

 一、省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作为省级检察院,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主要职责有:
1.对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全省性的重大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破坏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刑事犯罪,以及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依法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刑事检察工作。
2.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和预防,直接受理和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并结合办案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工作。
3.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和举报,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以及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开展法律监督工作。
4.积极开展检察工作改革;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5.负责全省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同省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管理直属事业单位。
6.规划和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7.负责其他应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2012年主要任务
2012年是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年,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任务繁重而艰巨。全省检察机关要以构建和谐稳定示范区和法治建设先导区为目标,全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在争当全国检察机关科学发展排头兵进程中迈出更大步伐,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暴力恐怖犯罪活动和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切实加大对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2积极参与新一轮平安江苏创建活动,加强对社会治安形势的分析研判和突出问题的排查整治,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3依法打击影响经济转型升级的犯罪活动,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治理和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
4、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
(二)注重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从源头上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
5结合执法办案深入开展社会风险排查研判,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对策建议,促进解决突出问题。
6、积极参与对刑释解教人员、社区服刑人员、涉罪未成年人、失学流浪儿童等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帮扶,努力增加和谐因素。
7、扎实推进检察机关群众工作,认真办好“12309江苏检察民生服务热线”,切实解决群众诉求,维护群众利益。
(三)努力提高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水平,为反腐倡廉建设做出新贡献。
8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突出查办危害民生民利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重大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坚决遏制腐败犯罪多发态势。
9、深入贯彻落实《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更加注重依靠人民群众开展社会化预防工作,构筑预防职务犯罪的人民防线;进一步加强专项预防,提高预防宣传、警示教育和检察建议的质量,努力从源头上减少职务犯罪发生。
(四)深入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切实加强诉讼活动法律监督。
10突出监督重点,完善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裁判不公等问题,共同促进严格公正执法。
11、不断改进监督方法,正确处理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与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理性监督的关系,增强监督效果。
(五)切实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履职能力。
12、深入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加强检察文化建设,教育引导全省检察干警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
13、深入开展全员岗位练兵活动,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六)更加自觉地接受监督,着力提高执法公信力。
14继续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在加强经常性沟通联系上下功夫,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提案。
15、全面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大力推进阳光检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制约,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不断提升检察工作执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16、加强检察宣传工作,正确应对涉检网络舆情,努力营造检察工作良好环境。
三、机构设置
省检察院内设21个部门,下辖2个事业单位:
办公室
监所检察处
教育处
 
法律政策研究室
 
 
民事行政检察处
 
离退休干部处
侦查监督处
 
控告申诉检察处
 
机关党委
公诉一处
检察技术处
法警总队
公诉二处
 
案件监督管理处
 
行政装备处
 
反贪污贿赂局
 
监察处
江苏省检察官学院
反渎职侵权局
组织人事处
清风苑杂志社
职务犯罪预防处
宣传处
 
 
四、2012年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部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填报日期:2012年5月30日    金额:万元

收入预算
支出预算
项目名称
金额
功能分类
支出用途
功能科目
金额
项目名称
金额
一、公共财政拨款(补助)资金
11,309.40
一、一般公共服务
 
一、基本支出
7,536.20
二、非税资金
 
二、外交
 
二、项目支出
3,825.00
三、其他资金
50.00
三、国防
 
三、单位预留机动经费
140.20
 
 
四、公共安全
9,620.66
 
 
 
 
五、教育
 
 
 
 
 
六、科学技术
 
 
 
 
 
七、文化体育与传媒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
1,234.38
 
 
 
 
九、医疗卫生
 
 
 
 
 
十、节能环保
 
 
 
 
 
十一、城乡社区事务
 
 
 
 
 
十二、农林水事务
 
 
 
 
 
十三、交通运输
 
 
 
 
 
十四、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
 
 
 
 
 
十五、商业服务业等事务
 
 
 
 
 
十六、金融监管等事务支出
 
 
 
 
 
十七、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
 
 
 
 
 
十八、住房保障支出
646.36
 
 
 
 
十九、粮油物资管理事务
 
 
 
 当年收入小计
11,359.40
二十、储备事务支出
 
 
 
四、上年结转资金
142.00
二十一、其他支出
 
四、结转下年资金
 
   收入合计
11,501.40
 支出合计
11,501.40
 支出合计
11,501.40

五、2012年部门收支预算说明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2012年部门预算严格执行省级部门预算有关规定和要求,将年度全部收入和支出均纳入了部门预算。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 2012年部门预算编制的原则
省检察院2012年预算编制以保障检察法律监督工作和检察事业发展为重点,兼顾统筹平衡。支出预算坚持从紧从严、有保有压,努力压缩一般性行政支出和“三公”经费支出。同时积极整合专项支出,大力推进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科学、规范的有机结合。
(二)2012年收入预算合计11501.4万元 
  (一)公共财政拨款(补助)资金11309.4万元。为省级财政经省人大批准后当年下达给省检察院的财政资金。 
  (二)其他资金50万元,为所属事业单位省检察官学院根据财政要求列入省检察院收入预算的管理费。
  (三)上年结转资金142万元,为上年未完成项目、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三)2012年支出预算合计11501.4万元 
  (一)公共安全(检察)支出9620.66万元,是用于省检察院机关行政运行、检察事业发展和办案等开展检察业务支出及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的总和。具体包括:
  1.行政运行支出5655.46万元。其中:按国家、省规定标准发放的在职人员基本工资及津贴、补贴支出3536.19万元;办公费、水电费、印刷费、邮电费、办公设备维护费、专用材料费、行政培训费、行政会议费、公务接待费、车辆运行维护费等机关日常运行公用支出1867.68万元;其他按国家规定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支出251.59万元。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开支1845.2万元。主要含检察专线网的运行维护费、物业管理维护费、办公楼大修改造后的开办费、办公楼大修期间过渡办公用房租金、检察业务教育培训费、办公办案设备更新购置费、人民满意度调查费用等。
3、检察办案、业务项目支出2120万元。主要用于省检察院预防和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支出,办理侦查监督、公诉、控告申诉等案件费用,开展行政民事案件监督、监管场所检察、检察技术、法律政策及检察理论研究等办案、业务支出,以及建设12309民生服务平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平台和对四个派出检察院业务费补助等。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234.38万元。主要用于省检察院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生活补助费及杂支费。 
(三)住房保障支出646.36万元。包括按国家、省统一政策规定的比例,为在职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老职工提租补贴及1998年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之后无房新职工逐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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