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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部门预算

时间:2012-10-24 来自:黑龙江住房城建厅网站作者:huang - 小 + 大

第一部分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承担推进全省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制定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全省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政府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全省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住宅产业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住宅产业化实施工作。
        (四)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指导编制和实施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实施和监管;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省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全省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省级以上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建设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按规定负责需国家和省审批、核准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
        (五)承担贯彻实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全国统一定额。拟订全省地方性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贯彻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全省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六)承担规范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七)监督管理全省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省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监督指导实施;负责市场主体合同履约行为的监督管理;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地方性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八)研究全省城市建设管理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提出全省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建议;参与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论证;拟订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全省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全省村庄和小城镇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拟订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及人居环境、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全省房屋及辅助设施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贯彻实施。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指导各类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十二)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三)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设17个处室,分别为:办公室、法规处、住房保障处、城乡规划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建筑管理处、勘察设计处、城市建设处、村镇建设处、建筑节能与科技处、住房公积金监管处、计划财务处、建设行政执法监察局、住宅产业化办公室、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和驻厅纪检监察机构。
        三、省本级部门预算编报范围
        纳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本级预算部门管理的单位包括厅机关及十家厅所属事业单位,分别为: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黑龙江省城镇建设研究所、黑龙江省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总站、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总站、黑龙江省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总站、黑龙江省建设信息中心、黑龙江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教育中心。
 

第二部分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省本级部门预算表

表一

公共预算收支总表

单位:万元

     

     

项目

预算数

项目

预算数

一、财政拨款收入

10,877.84

一、一般公共服务

 

二、财政专户资金

8,000.00

二、外交

 

三、事业收入

2,550.00

三、国防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四、公共安全

 

五、其他收入

 

五、教育

14,886.21

 

 

六、科学技术

 

 

 

七、文化体育与传媒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

602.70

 

 

九、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十、医疗卫生

283.56

 

 

十一、节能环保

 

 

 

十二、城乡社区事务

4,731.57

 

 

十三、农林水事务

 

 

 

十四、交通运输

 

 

 

十五、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

 

 

 

十六、商业服务业等事务

 

 

 

十七、金融监管等事务

 

 

 

十八、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支出

 

 

 

十九、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

 

 

 

二十、住房保障支出

923.80

 

 

二十一、粮油物资储备事务

 

 

 

二十二、预备费

 

 

 

二十三、国债还本付息支出

 

 

 

二十四、其他支出

 

本年收入合计

21,427.84

二十五、转移性支出

 

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

 

 

 

上年结转

 

本年支出合计

21,427.84

 

 

结转下年

 

        

   

21,427.84

          

      

21,427.84

注:本表数据为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复的2012年部门预算

 

 


 

  

表三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单位:万元

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合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

*

1

2

3

 

合计

3,492.00

 

3,492.00

215

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

3,492.00

 

3,492.00

  21561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3,492.00

 

3,492.00

    2156101

    技改贴息和补助

540.00

 

540.00

    2156102

    技术研发和推广

15.00

 

15.00

    2156104

    宣传和培训

15.00

 

15.00

    2156199

    其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2,922.00

 

2,922.00

注:政府性基金支出为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所属参公事业单位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三部分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本级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公共预算收入21,427.8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补助)10,877.84万元,占总收入的50.77%;财政专户资金8,000.00万元,占总收入的37.33%;事业收入2,550.00万元,占总收入的11.9%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公共预算支出21,427.84万元,其中:教育14,886.21万元,占总支出的69.47%;社会保障和就业602.7万元,占总支出的2.81%;医疗卫生283.56万元,占总支出的1.32%;城乡社区事务4,731.57万元,占总支出的22.08%;住房保障支出923.80万元,占总支出的4.32%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0,877.84万元,其中:教育6,886.21万元,占总支出的63.3%;社会保障和就业602.7万元,占总支出的5.54%;医疗卫生239.32万元,占总支出的2.2%;城乡社区事务2,434.16万元,占总支出的22.38%;住房保障支出715.45万元,占总支出的6.58%


 

 

 第四部分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度没有因公出国(境)预算安排;
   
 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度安排公务接待支出6.36万元,按照单位在编人数和《2012年部门预算编制手册》 规定标准进行核定;

三、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度安排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44.86万元,主要用于深入基层进行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召开会议及开展业务活动等所产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及平时的维修护理费用。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根据《201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2012年部门预算编制手册》,对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省本级部门预算中相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财政拨款收入:反映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二、财政专户资金:反映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反映事业单位按照省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收取的缴入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入。

三、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政府性基金: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五、教育支出:反映政府教育事务支出。有关具体事务包括教育行政管理、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初等职业教育、中专教育、技校教育、职业高中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广播电视教育、留学生教育、特殊教育、干部继续教育、教育机关服务等。

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有关事项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其他城镇社会救济、农村社会救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事务等。

七、医疗卫生支出:反映政府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具体包括医疗卫生管理事务支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中医药、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等

八、城乡社区事务:反映政府城乡社区事务支出。具体包括: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支出、城乡社区规划与管理支出、城乡社区公共设施支出、城乡社区住宅支出、城乡社区环境卫生支出、建设市场管理与监督支出等。

九、住房保障支出:集中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

原文地址:http://www.hljjs.gov.cn/a/hangyetongji/bumenyusuan/2012/0914/366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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