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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政厅2012年部门预算

时间:2012-10-16 来自:黑龙江民政厅网站作者:huang - 小 + 大

第一部分 省民政厅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责

按照《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991号),省民政厅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实施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规定民政工作相关政策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承担对非法民间组织的执法监督;指导民间组织的登记、年检和执法监察工作。

(三)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办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和革命烈士审核、报批、褒扬工作;负责退役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残疾等级审批并承担伤亡抚恤工作;承担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拟定全省退役士兵、退休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中介工作;指导军供工作。

(五)拟定全省救灾减灾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进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灾情核查、会商和统一发布;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承担省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牵头拟定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五保供养、敬老院建设管理、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工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社会救助资金安排建议;参与拟定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救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相关政策;承担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七)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牵头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工作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指导村(居)委会换届选举;牵头组织指导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和乡镇政务公开工作。

(八)提出行政区域规划管理的建议;负责乡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和报批工作;组织、指导乡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担地名管理工作;负责跨市(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

(九)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定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指导福利彩票发行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和涉外儿童收养登记;指导婚姻、殡葬、收养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预算编报范围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综合预算编制原则,省民政厅2012年部门预算的编制范围包括:省民政厅本级、35家财政补助单位的全部收入和支出。

第二部分 省民政厅2012年部门预算表

表1:

公共预算收支总表

单位:万元

收      入

预算数

支      出

预算数

项目

项目

一、财政拨款收入

23057.66

一、一般公共服务

0

二、财政专户资金

0

二、外交

0

三、事业收入

399.29

三、国防

0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0

四、公共安全

0

五、其他收入

0

五、教育

1155.24

 

 

六、科学技术

0

 

 

七、文化体育与传媒

0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

17928.72

 

 

九、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0

 

 

十、医疗卫生

1706.5

 

 

十一、节能环保

0

 

 

十二、城乡社区事务

0

 

 

十三、农林水事务

0

 

 

十四、交通运输

0

 

 

十五、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

0

 

 

十六、商业服务业等事务

0

 

 

十七、金融监管等事务

0

 

 

十八、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支出

0

 

 

十九、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

0

 

 

二十、住房保障支出

2666.49

 

 

二十一、粮油物资储备事务

0

 

 

二十二、预备费

0

 

 

二十三、国债还本付息支出

0

 

 

二十四、其他支出

0

本年收入合计

23456.95

二十五、转移性支出

0

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

0

 

 

上年结转

0

本年支出合计

23456.95

 

 

结转下年

0

收 入 总 计

23456.95

支 出 总 计

23456.95

表2:

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

单位:万元

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预算数

 

合计

23057.66

205

教育

1155.24

  20503

  职业教育

1155.24

    2050303

    技校教育

1155.24

208

社会保障和就业

17537.06

  20802

  民政管理事务

3426.15

    2080201

    行政运行

968.72

    2080202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24.5

    2080204

    拥军优属

136

    2080205

    老龄事务

130

    2080206

    民间组织管理

65

    2080207

    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

40.5

    2080208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20

    2080209

    部队供应

90

    2080299

    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

1951.43

  20805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

469.38

    2080504

    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

469.38

  20808

  抚恤

1298.85

    2080804

    优抚事业单位

1298.85

  20809

  退役安置

134

    2080903

    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

134

  20810

  社会福利

10480.09

    2081001

    儿童福利

471.84

    2081003

    假肢矫形

471.9

    2081005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9536.35

  20813

  其他城镇社会救济

1328.59

    2081301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1328.59

  20815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400

    2081502

    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

400

210

医疗卫生

1703.4

  21002

  公立医院

902.32

    2100209

    福利医院

902.32

  21005

  医疗保障

801.08

    2100501

    行政单位医疗

109.84

    2100502

    事业单位医疗

638.5

    2100503

    公务员医疗补助

52.74

221

住房保障支出

2661.96

  22102

  住房改革支出

2661.96

    2210201

    住房公积金

708.46

    2210202

    提租补贴

1415.51

    2210203

    购房补贴

537.99

表3: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单位:万元

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合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

*

1

2

3

 

合计

18000

0

18000

229

其他支出

18000

0

18000

  22960

  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

18000

0

18000

    2296002

    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18000

0

18000

第三部分 省民政厅2012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关于公共预算收入表说明

省民政厅2012年公共预算收入23456.9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23057.66万元,占98.30%;事业收入399.29万元,占1.70%

、关于公共预算支出表说明

省民政厅2012年公共预算支出23456.95万元,其中:教育支1155.24万元,占4.9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7928.72万元,占76.43%;医疗卫生支出1706.5万元,占7.28%;住房保障支出2666.49万元,占11.37%。

、关于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结构情况说明

    省民政厅2012年财政拨款预算用于以下方面:教育支出(类)占5.0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占76.06%医疗卫生支出(类)占7.39%住房保障支出(类)支出占11.54%

四、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的说明

省民政厅2012年政府性基金预算18000.00万元,用于匹配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爱心助残工程、全省孤儿生活补助、省养老示范基地建设、残疾人康复经费、残儿医疗费、孤残儿童明天计划手术和脑瘫康复训练、全省农村敬老院建设改造、民办养老机构补助、全省精神病院建设匹配、全省社区建设和减灾补助、全省福利机构建设补助、苯丙胴尿毒症患儿补助、烈士安保工程补助、贫困对象殡葬补助、省荣军医院建设、省孤儿学校建设和设备购置、省慈善医院建设、省社会福利院助老工程补助、大项目匹配等社会福利事业。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二、财政专户资金:指事业单位按照省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收取的缴入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用事业基金弥补2012年收支差额的数额。事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财政专户资金结余),扣除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年使用的专项资金和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后的剩余部分。

    五、其他收入:指除 “财政拨款收入”、“财政专户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原文地址:http://www.hljmzt.gov.cn/zwxxgk/zwgk/ggxx/201209/t20120914_6644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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