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0-14 来自:黑龙江省民委网站作者:huang - 小 + 大
第一部分 省民委(宗教局)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起草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拟订民族、宗教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落实。指导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承办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有关事宜;协调指导民族自治地方有关少数民族的重大庆典活动。 
(三)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组织指导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承办省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 
(五)拟订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参与制定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参与管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分配和使用;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 
(七)管理全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八)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九)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十一)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指导和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十二)指导全省市(地)、县(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对宗教场所的设立和重大宗教活动进行审核、审批;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制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三)组织宗教干部和宗教教职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宗教方面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宗教对外宣传工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委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设11个内设机构,分别为: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监督检查处、经济发展处、文化教育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宗教综合处、宗教一处、宗教二处、宗教三处、人事处、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 
三、预算编报范围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综合预算编制原则,省民委(宗教局)2012年部门预算编报范围包括:省民委(宗教局)本级及下属事业单位省民族研究所的全部收入和支出。
第二部分 省民委(宗教局)2012年部门预算表
| 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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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预算收支总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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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万元 | |||
| 收 入 | 支 出 | |||||
| 项目 | 预算数 | 项目 | 预算数 | |||
| 一、财政拨款收入 | 1,518.46 | 一、一般公共服务 | 1,135.04 | |||
| 二、财政专户资金 | 
 | 二、外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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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事业收入 | 
 | 三、国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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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 
 | 四、公共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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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收入 | 
 | 五、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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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科学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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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文化体育与传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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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 | 150.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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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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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医疗卫生 | 72.8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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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一、节能环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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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二、城乡社区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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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三、农林水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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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四、交通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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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五、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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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六、商业服务业等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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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七、金融监管等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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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八、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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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九、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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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十、住房保障支出 | 160.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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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十一、粮油物资储备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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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十二、预备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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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十三、国债还本付息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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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十四、其他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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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年收入合计 | 1,518.46 | 二十五、转移性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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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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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年结转 | 
 | 本年支出合计 | 1,518.4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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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结转下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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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 入 总 计 | 1,518.46 | 支 出 总 计 | 1,518.46 | |||
| 注:本表数据来源为省财政厅批复的2012年部门预算。 表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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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万元 | ||||
| 科目 | 预算数 | |||||
| 科目编码 | 科目名称 | |||||
| * |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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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计 | 1,518.46 | ||||
| 201 | 一般公共服务 | 1,135.04 | ||||
| 20123 | 民族事务 | 1,034.69 | ||||
| 2012301 | 行政运行 | 445.83 | ||||
| 2012302 |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 16.20 | ||||
| 2012304 | 民族工作专项 | 400.00 | ||||
| 2012350 | 事业运行 | 149.66 | ||||
| 2012399 | 其他民族事务支出 | 23.00 | ||||
| 20124 | 宗教事务 | 100.35 | ||||
| 2012404 | 宗教工作专项 | 100.35 | ||||
| 208 | 社会保障和就业 | 150.34 | ||||
| 20805 |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 | 150.34 | ||||
| 2080504 | 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 | 150.34 | ||||
| 210 | 医疗卫生 | 72.89 | ||||
| 21005 | 医疗保障 | 72.89 | ||||
| 2100501 | 行政单位医疗 | 38.94 | ||||
| 2100502 | 事业单位医疗 | 11.20 | ||||
| 2100503 | 公务员医疗补助 | 22.75 | ||||
| 221 | 住房保障支出 | 160.19 | ||||
| 22102 | 住房改革支出 | 160.19 | ||||
| 2210201 | 住房公积金 | 51.08 | ||||
| 2210202 | 提租补贴 | 75.78 | ||||
| 2210203 | 购房补贴 | 33.33 | ||||
注:本表数据来源为省财政厅批复的2012年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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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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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万元 | 
| 科目编码 | 科目名称 | 合计 | 基本支出 | 项目支出 | 
| * | *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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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省民委(宗教局)2012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关于公共预算收支总表说明 
省民委(宗教局)2012年收支总预算1518.46万元,均为省级财政拨款收入。其中: 1、工资福利支出:共计458.75万元,占30.21%。委(局)机关369.48万元,其他事业单位89.27万元。2、商品和服务支出:共计689.54万元,占45.41%。委(局)机关570.16万元,其他事业单位119.38万元。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共计370.17万元,占24.38%。委(局)机关278.79万元,其他事业单位91.38万元。 
二、关于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的说明 
省民委(宗教局)2012年财政拨款预算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民族事务和宗教事务)共计1135.04万元,占74.7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共计150.34万元,占9.90%;医疗卫生类支出共计72.89万元,占4.8%;住房保障类支出共计160.19万元,占10.55%。 
三、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的说明 
省民委(宗教局)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故本表无数据。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根据《201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2012年部门预算编制手册》,对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2012年省本级部门预算中相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财政拨款收入:反映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二、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指主要用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正常运转,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支出,包括民族事务支出和宗教事务支出。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六、医疗卫生类支出:指省民委(宗教局)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方面的支出。 
七、住房保障类支出:指省民委(宗教局)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指省民委(宗教局)用于为(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经费、归口管理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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