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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商系统2012年部门预算

时间:2012-10-12 来自:黑龙江省工商局网站作者:huang - 小 + 大

第一部分 全省工商系统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责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主要职责,一是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和规章草案,制定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政策。二是负责全省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三是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四是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依法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系统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承担监督管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加强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五是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六是依法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违章行为。七是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负责指导省消费者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和与工商行政管理有关的行业协会工作。八是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负责商标管理工作,认定全省著名商标,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和其他商标违法行为。九是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负责烟草广告审批和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核准工作;组织查处虚假广告和其他广告违法行为。十是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消费警示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十一是省工商局对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哈尔滨市工商局接受省工商局的业务领导,其正、副局长实行双重管理,以市委为主,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协助);负责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保密、信访、统计、装备、信息等工作。在新的改革方案中,新增加网络商品交易和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指导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工作职责。加强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二、预算编报范围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综合预算编制原则,全省工商系统2012年部门预算的编制范围包括:省工商局本级1个,68个市县工商局,61个行政区工商分局,146个系统各级事业单位。
第二部分 全省工商系统2012年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全省工商系统2012年部门
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关于公共预算收支总表说明

全省工商系统2012年收支总预算92,917.27万元,比2011年年初预算减少4681.35万元。
全省工商系统2012年公共预算收入92,917.27万元,其中:经费拨款90,537.42万元,占97.44%;财政专户资金2330.43万元,占2.51%,其他收入49.42万元,占0.05%。


全省工商系统2012年公共预算支出92,917.2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0580.7万元,占86.72%;项目支出 12,336.57万元,占13.28%。


二、关于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说明

2012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92917.27万元。其中:工商行政管理事务支出63882.31万元,占68.75%;教师进修及干部继续教育支出433.83万元,占0.4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3835.96万元,占14.89%;医疗卫生支出3986.14万元,占4.29%;住房保障支出10779.03万元,占11.60%。

三、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的说明 
黑龙江省工商系统2012年度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故表3:《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无数据。
三、关于“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表情况说明

全省工商系统2012年全省工商系统“三公”经费财政拨款为4160.38万元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8万元,公务接待费89.18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4063.20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根据《201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2012年部门预算编制手册》,对黑龙江省工商系统2012年省本级部门预算中相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省财政厅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一般公共服务: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工商行政管理事务:反映工商行政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
六、行政运行: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八、工商行政管理专项:
反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事有关专项业务方面的支出。包括各类企业注册登记和年检,商标注册和评审,各类公告、广告监督管理,市场规范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等业务工作支出及证、照、表格的印制等支出。
九、执法办案专项:反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查处各类经济违法案件,打击走私贩私、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直销管理、反对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和合同欺诈等专项工作支出。
十、消费者权益保护:反映工商行政部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受理“12315”案件,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建立“12315”投诉中心,举办“12315”宣传教育活动等专项支出。
十一、信息化建设:反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用于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支出。
十二、事业运行:反映除为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医疗室等附属事业单位外的其他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十三、其他工商行政管理事务支出:
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工商行政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
十四、教师进修及干部继续教育:反映教师进修及干部继续教育方面的支出。
十五、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反映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十六、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十七、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反映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十八、住房改革支出: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
十九、因公出国(境)经费:
单位用于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方面的支出。
二十、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开支的各类接待费用。
二十一、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

原文地址:http://www.hljaic.gov.cn/notice/5546dbe1-020e-441b-9468-7da043da9c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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