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专项资金专户的管理。建议对设在各业务处室的专户进行清理,对失去设立依据的专户予以撤销,对应予保留的专户集中到国库处或国库支付中心统一管理,由业务处开具拨款凭证,由国库部门拨款。在实行完善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之前,这样做可以发挥部门之间的制约机制,保证专户内的专项资金得到有效监控。
2,建立专项资金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要求项目资料的内容要完整、详实,专项支出预算要具体、明确。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在立项前要经过专业人员评估,进行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保证项目实施工作的高效运行。项目档案要包括项目单位申请材料、主管部门的审核材料、项目的批准立项材料、项目的组织实施材料以及项目的验收材料。专项资金档案要保存一定的时限,便于日常监督管理和财政、审计监督,做到有据可查。
3,加强专项资金的政府采购管理。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对属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要严格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和调整。同时,应结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由国库集中支付,减少中间支付环节,避免截留和挪用财政资金的现象发生。
4,建立和完善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体系。应按照重点评价综合效益,全面考核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用性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体系。要灵活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综合指数法、因素分析法等,围绕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提高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要重点对社保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教育资金、粮食专项补贴资金等进行绩效分析,强化专项资金评价结果在财政管理中的作用,建立起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奖惩对称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并认真分析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发现和解决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必要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绩效评价结果。同时还应建立和完善理财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依法理财的责任意识。
5,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安全、有效运行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督管理职责,应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各业务处室应按其各自职责分工,针对各类专项资金的特点,结合专项的具体情况,将其所分管的行业或部门的专项资金管严、管实,做到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不缺位,对专项资金的使用不越位,使其规范行。财政监督机构既要对不同部门或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进行监督,也要对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处室的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行使监督职责。
6,尽快建立规范的市对县区转移支付制度。市级政府和市级财政部门应尽快建立并完善市对所属县区的转移支付制度,用本级财力解决县乡财力缺口矛盾,安排对所属困难县乡的转移支付补助,解决困难县乡按政策出台的落实公教人员国家标准工资缺口和县乡财政运行必保刚性支出财力缺口,并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共同补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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