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外资金是财政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自从1996 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以来,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
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加强,大大提高了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财政的综合平衡能力。但审计实践
告诉我们,目前有些地方在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亟待进一步加
强和完善。
一、当前预算外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1 .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成了一些单位“洗钱”的工具。一些地方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外资金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设立了辖区内各部门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要求各单位将依法取得的预算外资金缴存财政专户,按照当地政府出台的政策收取一定比例(10% — 20% 不等)的统筹金由财政部门集中管理,然后根据各部门单位的需要,核拨给各单位使用。这种管理办法对于在辖区内调剂资金的余缺,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曾经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这种管理办法往往被一些“对策”所异化,且没有正真起到部门综合预算的作用。由于一些地方财政困难,出于“集中统筹”的需要,财政部门未对各单位缴存财政专户的资金进行认真审核,被一些单位钻了空子。一些部门和单位将一部分利用职权非法取得的收入(如乱收费、乱拉“赞助”、乱摊派或违规继续执行某些国家已明令停止或取消的收费项目等所取得的收入)作为“预算外资金”缴存财政专户,然后“合法”地从财政部门取得回拨,以增加单位的机动财力,其中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充行政事业经费的不足,相当一部分则用于请客送礼和滥发奖金补贴等支出。在这种情况下,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实际上成了某些单位进行“洗钱”的工具,将不合法收入“合法化”。比如在去年开展公安交警行业审计时,曾经发现一些公安部门将一部分利用职权乱拉“赞
助”和乱罚款等所取得的所谓“赞助费”收入和罚没收入一律作为作为预算外收入(其中的罚没收入不属于预算外收入)缴存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并从财政部门如数得到回拨。在对县(市、区)政府开展决算审计中,也发现一些县计划局、水利局等向项目单位收取项目前期经费,县级矿产品管理部门或行业管理单位违规自定或保留中央、省已明确取消的收费项目,向矿产企业和个人收取大量维简费、管理费等,并将收取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外资专户管理,并从财政部门得到回拨作为部门单位的补充行政事业经费。
2 . 财政预算外专户成了转移预算内资金的“渠道”。一些单位为了从财政部门那里取得更多的
资金回拨或一些财政部门从地方利益考虑,不惜采取“预算内转预算外”的违纪手段,刻意地将一部分应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一部分具有专门用途的政府性基金缴入财政预算外专户,巧妙地将这部分的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比如审计中发现,一些单位将罚没收入等预算内收入作为预算外收入缴存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一些单位将诉讼费、动植物检疫费、森林植物检疫费、绿化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一些具有专门用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作为预算外资金缴存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其结果,一是违反了《预算法》,造成了预算不真实,削弱了财政预算平衡能力;二是一些具有专门用途的收费收入经财政专户“转手”回拨后就成了部门和单位的事业经费,造成部分专项资金(基金)被挤占挪用,影响了专项资金(基金)的使用效益。三是导致部门和单位之间经费的苦乐不均现象,并由此引发了一些有大量预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存在漏洞.
3 . 一些财政部门未对辖区内各单位实行全面的预算外资金监督和管理。这里所说的“全面”,一是指辖区内所有应纳入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部门和单位,二是指所有从预算外资金的收费项目中所取得的收入。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从地方或局部利益出发,还由于目前一些财政部门对预算外资金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按财政部印发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他们所关注的是按一定比例“集中统筹安排”的那部分预算外资金,一旦这部分“集中统筹安排”的预算外资金达到了年初所确定的预算计划指标,他们就不再去关注是否所有的单位都将预算外资金及时足额地缴存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以及到底还有多少单位多少资金未将预算外资金缴存财政专户或未足额缴存财政专户。这种财政监督的不到位情况,造成了一些单位根本未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和一些单位未彻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只将其中的一部分纳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而将其余的预算外资金游离于财政专户之外直接坐收坐支。
以上问题的存在,究其原因,主观上:一是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
理的认识不足,片面认为这是财政部门为了集中统筹安排一定比例的预算外资金以解决财政困难
问题。二是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地方利益,采取默认甚至“授意”一些部门、单位进行违规收费,如有的县物价部门明知有关收费项目违反国家政策,但由于种种原因,他们还是违规发放了收费许可证,使乱收费行为更具欺骗性。客观上,财政部门确实存在人手少与任务重的矛盾,难以对各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全面而有效的监控。
二、加强和完善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若干建议
第一, 切实加强对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学习和宣传,提高对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认识,要从讲政治的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增强抓好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
感。要充分认识到对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决不仅仅是一项单纯的业务工作,而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它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重要途径,做好此项工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管理,整顿财经秩序的客观需要,有利于推动我国经济生活的法制化进程,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同时,也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只有认识提高了,才能真正做好这项工作。
第二、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对缴存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的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核。依照1 9 9 6
年财政部印发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管理职能,依据国家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由此可见,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首先必须是依法取得的合法收入。因此财政部门在年初审批部门、单位的预算外收支计划以及部门、单位缴存预算外资金时,首先应对其来源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国家已经进行清理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而继续收费的和没有法规依据进行收费的,不仅不能按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而且要对部门、单位按“乱收费”行为进行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财政部门应对部门、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按其收费项目性质进行细化管理。近年来,随着国家对预算外资金和收费项目的清理整顿,财政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调整、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对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应纳入预算管理还是在预算外专户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财政部门应按文件规定审核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性质,将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及时足额地纳入预算管理。对有专门用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基金收入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后,再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杜绝那些具有专项用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如森林植物检疫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被错误地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再从财政专户回拨后被“合法”地改变资金使用用途。这样既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又防止专项资金被挤占挪用。
第四、加大监督和处罚力度,切实维护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严肃性。财
政、物价、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管理监督机关,应在日常管理、监督过程中加强对部门、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尤其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来源、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对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以及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坐收坐支预算外资金等违纪行为,在查清问题的基础上,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这样才能起到威慑作用,从而达到令行禁止,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