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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2年部门预算

时间:2012-06-19 来自:安徽质监局网站作者:huang - 小 + 大

关于2012年度省级部门预算的批复(质监)
   
 
财预〔2012〕178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你单位报送的2012年预算草案收悉。根据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审查批准的2012年省级预算,按照《预算法》和《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2012年公共财政收支预算
(一)组织收入计划。应缴预算收入76233.9万元,其中:专项收入 / 万元,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69434万元,罚没收入6631万元,其他政府非税收入168.9万元;纳入专户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92.4万元;其他收入284万元。
(二)可支配收入预算。总收入104033.4万元,其中:财政补助收入103657万元,纳入专户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92.4万元,其他收入284万元,上年结余  /  万元。
(三)综合支出预算。总支出104033.4万元,其中:预算拨款安排支出103657万元,纳入专户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安排支出92.4万元,其他资金(含上年结余)安排支出 284 万元。
二、2012年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
收入预算  /  万元,其中:本年收入  / 万元,上年结余/   万元。支出预算  / 万元,其中:本年支出 / 万元,滚存结余 / 万元。
三、2012年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
收入预算   /   万元,其中:本年收入   /  万元,上年结余  /   万元。支出预算   /    万元,其中:本年支出  /  万元,滚存结余   /    万元。
四、2012年项目支出绩效目标
同意“经费打通安排的专项经费—标准化经费”和“食品生产监管经费--监督抽查经费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
五、有关要求
(一)各部门要按照《预算法》和《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自省财政厅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二)依法组织收入,确保完成各项收入预算。政府非税收入执收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收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缓征应征收入,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已征收入。资产处置、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收益收入要及时足额应收尽收。对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要按规定的预算科目、级次、缴库方式和期限,及时缴入国库;对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要按有关规定缴入财政专户。
(三)硬化预算约束,严格预算执行。要按照《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2〕4号)规定,硬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科目、项目、数额执行预算,不得随意调整预算,不得截留、挪用、改变项目或资金用途。对预算执行中因政策变化确需调整的项目,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对预算中安排用于全省性或补助市县的项目,不得安排用于本级的工作经费或业务费等。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改变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预算执行中,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批准。
(四)科学安排支出计划,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省财政批复的预算,结合单位年度工作,科学合理地安排支出计划,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要按照《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0〕4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财政支出进度的通知》(财预〔2010〕462号)有关规定,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补助市县的项目,特别是民生工程的项目,要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工程实施的需要;对批复预算中明确需细化后执行的项目,务必在9月底前落实具体细化方案,报省财政厅批准,对没有按规定时间细化的项目,省财政厅将按法定程序重新安排。省财政厅将对当年结转结余资金较多的部门,在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时,适当压缩其支出预算规模;对结转结余资金超过规定使用期限的,收回省级预算,统筹安排使用,切实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
(五)加强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扎实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皖政〔2011〕115号),建立完善绩效管理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批复项目绩效目标在预算执行中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控制,及时掌握项目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项目实施进程和资金支出进度,确保完成绩效目标。预算执行结束后,预算部门要及时组织对批复项目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及时将自评结果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将对预算部门绩效自评情况抽样检查,并选取部分项目实施重点评价。
 
                                                                                          二O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原文地址:http://www.ahqi.gov.cn/xxgk/shownews.html?unit=OAO34&tid=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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