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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预算公开应明确具体时限

时间:2012-04-17 来自:南方都市报作者:huang - 小 + 大

        南都讯 记者黄怡 冯宙锋 见习记者汪小汉 实习生林宏贤 税收立法权应回归人大,财政预算信息应公开到目、预算调整额度应该限制……上周六,全国政协委员、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蒋洪做客岭南大讲坛·公众论坛,解读今年公布的《预算法修正草案》,并提出了自己的修改建议。

        税收立法权应回归人大

      “用钱是要有规矩的,没有规矩的话这些钱就会被乱花”,蒋洪说,制订这些“规矩”非常重要。蒋洪说,全国人大在1985年授权国务院对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颁布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这个范围很大,所有的税都可以用这个帽子盖上去,通过制订暂行规定或条例,来颁布实施。”蒋洪认为,这一授权使税收的征收缺少法律的控制。

       “在改革开放初期有必要采取授权方式制定法规,但二十多年后制定法律的条件已经成熟,税收立法权应该尽快回归人大”。蒋洪表示,如果没有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和期限,会导致政府的钱袋子不断膨胀,不受监督。

        各部门预算应由财政部门一起公开

       《预算法修正草案》中,提出了预算公开的原则,规定“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决算的公开。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公开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蒋洪认为,将预算公开写入法律是进步,但仍需在规定中进一步明确公开的时限、内容和形式。“我建议规定在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向社会公开。”蒋洪说,具体时限可以讨论,但既然是制订法律,应该明确这一时限。

        蒋洪还提出,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不仅要负责本级政府总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公开,还要负责对所属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决算公开。由各部门来公开本部门的预算,不利于公众获取信息。“财政部门有所有部门的财政信息表格,为什么要让公众一个个部门去找?”蒋洪说,这一规定大大增加了公众获取信息的难度。

        预算信息应公开到目

       目前,财政预算信息可按类、款、项、目逐步细分。《预算法修正草案》规定:“报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本级公共预算一般收支至少编列到款,重点支出至少编列到项。”

     “预算公开不能是笼统的数字,至少要审查到具体的单位、具体的项目,才能发现问题,否则社会公众无法监督”。蒋洪举例说,像“教育”分为普通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等12个款,预算编制到这一层次,人大还是没有办法将各种不必要、不合理的支出识别出来。“人大不能进行有效的预算审查,实际上限制了人大的审批权。”

       蒋洪建议,在预算公开的内容上,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其他内容必须尽量详细,收入要公开到“目”,支出公开到“项”。

       预算调整额度应限制

        蒋洪说,按照现行的《预算法》规定,只要政府预算“收入没有变、支出没有变”,就可以调整。即总收支差额不发生变动的任何改变都不属于预算调整,怎么使用这笔收入和支出,一切都可以变,都是政府的权力范围。

        蒋洪认为,政府行政部门的预算变更权应适当限制,“现在问题的焦点在于除了总数之外,底下的大分类、细分类是否要作出法律限制。”他建议,“每一个类款项目如果变动额在1%以上的话,就需要经过人大的讨论”,变动额的具体比例可以商议,但法律上必须给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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