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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公开如何脱下保密外衣?

时间:2012-04-17 来自:《21世纪经济报道》作者:huang - 小 + 大

      五年来为“阳光财政”和“预算公开”提交过二十余份提案后,2012年,全国政协委员、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蒋洪再次提案,直指预算公开。

      2012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将“稳步推进地方财政预算、决算公开”纳入今年的改革目标。

      但在实际操作中,预算时常会被穿上“国家秘密”的外衣,而不能与公众见面。蒋洪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的提案会建议撤销国保发(1997)5号文件《经济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这份文件把各级政策的预算收支以及历年的财政统计作为国家秘密。”蒋洪告诉记者,“虽然预算公开目前已经有所突破,但是这个法规不被废止,政府在有需要时就可以引用这个法规阻碍信息公开。”

      此外,蒋洪表示,今年还将递交一份提案,建议公开预算支出时加强对经济分类信息的公开,“公众通过经济分类了解到具体花销,这对预算的监管非常重要”。

            只要未公布就是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常被用于拒绝预算公开的理由。最典型的例子就是2009年“公共预算观察志愿者”团队李德涛向上海市发出公开本级财政预算的申请时,上海市财政局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了公开申请。

     “当时虽然没有说依据哪一条法规,但是在财政方面,比较直接使用的就是这一份(《经济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文件。”蒋洪说。

      2011年11月,国务院通过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其修改原则的第一条便加入了“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的限定。因此,对财政领域“国家秘密”的界定成为了预算公开的关键要素。

      根据1988年出台的保密法,财政预决算并没有纳入“国家秘密”的范畴,而在2007年通过的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列为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但是蒋洪建议撤销的这份文件中,国家及地方的财政预决算及财政明细统计数据都被界定为不同密级的“国家秘密”。

      “除了规定‘国家秘密’的范围太广以外,这份文件规定的‘国家秘密’在时间上具有随意性,只要是‘未公布’的都是‘国家秘密’。”蒋洪说。

      “我查询了一下,这个文件依然有效,所以只要没有撤销,只要政府感觉有需要,就可以引用这个法规阻碍信息的公开。”蒋洪说,“这份文件已经执行了14年多了,其不合理性已经显而易见了。”

            应加强预算经济分类信息公开

       除了建议搬开“国家秘密”这个阻碍预算公开的“绊脚石”,蒋洪表示,对于已经公开的预算支出中,目前也存在功能分类多,经济分类少的现象。

      自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体系改革后,政府公共管理机构和事业型企业的一般预算收支、基金预算收支、债务预算、预算外收支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被纳入了统一的分类体系,并按照统一的标准,设置了收入分类、支出功能分类和支出经济分类。

      而在2011年,多个中央部委及地方省厅公布的部门预算中,虽公开透明度大为提高,但是所公开的预算支出信息中,多为功能分类。

     “功能分类主要是按照政府活动的目的划分,例如教育、医疗卫生、公共安全等。而经济分类就是根据支出的实际用途划分,人员工资、奖金、差旅、接待、会务、汽车购置等行为都在支出经济分类中。”蒋洪说。

      “这样的支出分类是日常财务上最详细记录,是最容易拿到的数据。”蒋洪认为,如果支出经济分类能够在预算中得以充分展现,“一部分‘三公’经费的支出也将会有所体现”。

       据了解,陕西、云南、广西等地已将经济分类的部门预算支出情况进行了公开,“但是这种试点并非普遍现象。”蒋洪说。

      “支出经济分类是从另外一个维度审视预算支出,站在公众的立场上,这是编制一份让大家都‘看得懂’的预算的最好动力。”蒋洪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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