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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能否促预算公开真正落地

时间:2012-04-16 来自:中国商报作者:huang - 小 + 大

     11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拟规定各级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要纳入预算。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预算、决算都要依法向社会公开。近些年来,要求预算公开、提高财政透明度的呼声日益高涨,社会各界已对预算公开形成了共识。但是,如果《预算法》在预算公开方面仅仅阐述一般原则,而不具体地划出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它在预算公开上就不具有真正的法律效力。

  《预算法》已不具权威性

    “我国《预算法》是1994 年颁布的,从16年的执行实践来看,现行的《预算法》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客观需要,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和不足,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问题:一是随着财政预算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预算法》缺乏有关的新内容,已经滞后于财税改革;二是法律制度本身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预算编制不科学,预算体系不完整,预算内容不透明,预算调整不合理,预算科目不科学,转移支付不规范等;三是现行《预算法》缺乏人大对预算审查监督的内容,加上有关条款规定过于笼统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已经不能适应现阶段预算管理的客观要求。”

  俞光远,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税法研究中心教授。他在接受中国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预算法》是规范预算草案编制、预算审批监督和预算管理执行的基本法律,是财政预算领域内的根本大法。不仅涉及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分配关系、中央与地方利益分配关系,而且涉及到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需要修改的范围很广、内容很多。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的王淑杰教授也指出,1995 年以来,预算科目、编制方法、政府采购、国库管理制度等等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却没有相应地修订法律,这就大大降低了各项预算改革的权威性,不利于改革的深化。因此,当前提高预算的法律性最为迫切和最为直接的方法就是修订现有《预算法》,并将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等内容写入新的《预算法》中。

  “国家预算并不仅仅是一国一般的收支计划,一旦经过权力机关的批准,它就具有了法律性、强制性。各预算执行单位只能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增减,发生特殊情况也只能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而我国实行部门预算以来,在预算的法律性方面还没有明显的改进。”

  谈到《预算法》的修订,俞光远认为,由于目前一些事关全局、关系重大的政治经济体制尚未改革到位,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划分尚不清晰,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尚未理顺,分税制预算体制尚未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尚未规范,因此,进行根本性的预算法大改的条件还不够成熟。鉴于我国的上述现状和有关条件的制约,这次修订预算法在范围、内容和程度上进行大改的可能性不大,而进行小改又缺乏实质性意义,因而这次修订预算法的主要设想,从范围、程度和内容来看,只能是以立足于中改或争取中改为好,对于一些争议比较大、修改条件不太成熟的问题应当放到以后逐步解决。

  完善审查监督是关键

  由于官方尚未公布修正案草案,此次修订力度和范围暂时还是未知数。但是,从官方公布的此次预算法修改原则看,起码会在五个方面进行完善,即增强预算的科学性、完整性和透明度;健全财政管理体制;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强化政府债务管理;严格预算执行,规范预算调整,完善预算审查监督。

  谈到完善预算审查监督,俞光远教授指出,目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般在3月份召开,国家预算要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审查批准,才具法律效力,才能执行预算。但在3月份之前,实际上就需进行预算支出,这就出现预算执行在前,预算批准在后的不正常现象,影响了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现行《预算法》的一个重大缺陷

  就是,缺乏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审查监督的规定,这是造成人大审查监督预算程序性的内容多、实质性的内容少,审查监督预算的质量和效果都不理想的一个重要原因。

  王淑杰教授则指出,预算审查监督的质量还不高、效果还不理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预算审查的时间过于短促,一般由人大财经委对预算进行初步审查的时间不到一个月,而由人代会代表讨论审议预算的时间最多只有一天。由于预算的专业性、政策性、法律性很强,代表和委员们在很短的时间内很难全面审查,把握重点,抓住要害,对预算进行深入细致的、实质性的审查。

  她进一步指出,按照依法理财的要求,落实人大监督权是加强部门预算监督的重要内容。首先,要落实人大的预算审批权。人大审批预算相当于部门预算的一道“阀门”,如果能够提高审批的质量,则有利于减轻后续的监督任务。为此,我们应通过一系列制度建设改进审批的效果,如延长预算审批时间让代表们有充分的时间仔细审查,开展培训以让代表们有必要的专业知识进行审查,建立分项审批制度让代表们切实地行使民主权利,拓宽预算修改的具体规定让代表们的权利得到落实等。

  “部门预算属于公共财政的范畴,应该体现出公共性,公众享有监督部门预算的权利。但从目前情况看,社会监督预算的途径还不够通畅,这就需要我们努力疏通和扩充社会监督渠道,增强预算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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