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9-02 来自:财新网作者:Paul - 小 + 大
【背景】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预算法修改的五条基本原则出炉。
这五条原则包括:(一)增强预算的科学性、完整性和透明度。各级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要纳入预算。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预算、决算都要依法向社会公开。(二)健全财政管理体制。各级政府之间应当建立财力保障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政管理体制。(三)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做到规范、公平、公开。(四)强化政府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风险。(五)严格预算执行,规范预算调整,完善预算审查监督。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现行《预算法》1995年施行,奠定了目前的财税体制。随着市场经济深化发展,预算编制粗放、不透明,大量资金收支游离于政府预算外,中央地方财力和支出责任不匹配等问题日渐暴露。自2004年《预算法》修改讨论启动,随后讨论多次,2010年国务院法制办介入,论证现行《预算法》的修改。
从目前公布的修改原则看,此次预算法修改意见透露了什么新信息?修改原则是否已完全符合舆论期望?现行预算法最大的缺陷是什么?
天津财经大学财政学科首席教授李炜光表示,预算法此次修改,原则强调增强预算本身的公开透明和完整,但是,没有提到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问题,这五个原则强调法制化还不够。
他表示,现行《预算法》的一个重大缺陷,是缺乏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审查监督的规定。预算本身就必须是一个法制化的过程,从预算的编制、审议,到批准,履行程序应该法制化,整个预算过程都必须受人民代表大会的严格监督。但是,这一点没有得到强调,其他意见的可行性大打折扣。
由于具体的修正案草案没有公布,五条原则涉及的具体修订范围很难判断,会不会包括修正预算执行和人大审批的时间差问题,还不得而知。目前,尽管法律要求预算要通过人大审批才能执行,但中国预算年度从1月1日开,通常人大还未审批就开始执行了。
李炜光强调,关注转移支付制度的规范,政府必须先保障一般转移支付资金,满足地方一般公共服务建设,遏制“跑步钱进”的现象。这与整个财政体制调整相联系。
关于强化政府债务管理这一原则,李炜光表示,这次肯定会对地方自主发债问题做一些规定,但是,应该改变过去一贯的“上对下”思维。他认为,现在只是在四个地方试点自行发债,让地方拥有自主发债的权力是更符合法制精神。中央下放地方发债权后,应该赋予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绝对权力,地方人大决定发债额度及相应的细节,中央只是负责一般性指导。■
(财新记者 邢昀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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