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专项业务支出为何不单设科目反映?
在支出经济分类中不宜单设“专项业务支出”科目,主要原因是为了使预算细化,增加预算透明度。同时,使预算编制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从实际情况看,各类专项业务费都能够细化分解到具体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如:政府赴港招商洽谈经费可分别列入“商品和服务支出”类下的“交通费”、“差旅费”等科目;学校的科研费、教学实验费可以分解为“工资福利费支出”类下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励”等科目和“商品和服务支出”类下的“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专用材料费”等科目;公安特勤、办案点食宿支出可列入“商品和服务支出”类下的“差旅费”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