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7-26 来自:本站作者:San - 小 + 大
地方政府依法设立的收费项目如何反映?
政府收支分类中,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目级科目是根据中央已批准的收费项目设置的,地方批准的收费项目,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地方审批的收费项目是否设科目中央不作统一规定。地方认为确有必要设立的,由地方财政与国库、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增设相应的目级科目。不设科目的,视收费性质,分别在“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缴入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两个科目中反映。
二、对于缴入国库的收费项目,应在01-50(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编码范围内增设目级科目;缴入财政专户的收费项目,应在51-99(其他缴入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内增设科目。如科目编码不够或不能设置明细科目的,则可在分清收费性质的基础上,分别归并在“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缴入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科目中反映。
三、地方自行增设科目不能影响全国按统一科目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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