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黑龙江省水利厅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省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流域和区域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中央和省级财政性水利资金安排的建议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查省政府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承担中央和省级水利资金以及省级水利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编制省级水利部门预算;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建议;负责水资源费、防洪保安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等各项省级水利规费征收及使用和监管。
(二)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含垦区、林区)。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拟订全省和跨市(地)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省管江河、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江河湖泊新建、改建和扩大排污口的审批;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和保障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对江河湖泊、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审批省管取水项目的年度用水计划;制定省管河流水量分配方案以及地市级行政区域和不同行业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并监督实施。
(六)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全省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省水资源公报。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全省江河湖泊及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市(地)的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库养鱼经营管理和水利风景区建设管理。
(八)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全省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国家和省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制定全省农村水利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乡镇供水、灌区、涝区和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协调牧区水利工作,指导乡镇水利站、灌区和涝区管理单位工作;指导全省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省农村水电监督管理、农村水能资源开发、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十)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市(地)水事纠纷,组织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省水利工程建设涉及的工程造价、招标投标、质量与安全、建设监理等方面工作的监管。
(十一)负责水利投资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负责对中央和省级投资及参与投资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对水利建设违规违纪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十二)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全省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水利行业国际合作工作;承担水利统计工作;办理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水利厅设12个内设机构:分别为:办公室、规划计划处、水政水资源处、财务审计处、科技外事处、建设处、水利管理处、水土保持处、农村水利处、安全监督处、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人事处。此外,还设置了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工作处、纪检监察室。
三、预算编报范围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黑龙江省水利厅2013年部门预算的编报范围包括:黑龙江省水利厅本级和直属25家财政补助和自收自支的二级及三级预算单位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部门预算单位名单详见下表:
黑龙江省水利厅省本级2013年部门预算管理单位名单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1 | 黑龙江省水利厅 |
2 | 黑龙江省防汛抗旱保障中心 |
3 |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管理中心 |
4 |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 |
5 | 黑龙江省水利厅水电局 |
6 | 黑龙江省农田水利管理总站 |
7 | 黑龙江省水文局 |
8 | 黑龙江省哈尔滨水文局 |
9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水文局 |
10 | 黑龙江省牡丹江水文局 |
11 | 黑龙江省佳木斯水文局 |
12 | 黑龙江省绥化水文局 |
13 | 黑龙江省黑河水文局 |
14 |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水文局 |
15 | 黑龙江省伊春水文局 |
16 | 黑龙江省大庆水文局 |
17 | 黑龙江省鸡西水文局 |
18 |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局 |
19 |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技术学校 |
20 | 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
21 | 黑龙江省水利规费征收管理中心 |
22 | 黑龙江省泥河水库管理处 |
23 | 黑龙江省水利宣传中心 |
24 | 黑龙江省亚布力水源工程管理处 |
25 | 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 |
26 | 黑龙江省水利综合经营管理站 |
第二部分 黑龙江省水利厅2013年省本级部门预算表
公共预算收支总表 | |||
| | | 单位:万元 |
收 入 | 支 出 | ||
项目 | 预算数 | 项目 | 预算数 |
一、财政拨款收入 | 34,006.90 | 一、一般公共服务 | |
二、财政专户资金 | 1,424.75 | 二、外交 | |
三、事业收入 | | 三、国防 | |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 1,900.00 | 四、公共安全 | |
五、其他收入 | 20.10 | 五、教育 | 2,167.14 |
| | …… | |
| |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 | 403.29 |
| | …… | |
| | 十、医疗卫生 | 1,391.60 |
| …… | | |
| | 十三、农林水事务 | 29,517.65 |
| | …… | |
| | 二十一、住房保障支出 | 3,872.07 |
本年收入合计 | 37,351.75 | 本年支出合计 | 37,351.75 |
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 | | 结转下年 | |
上年结转 | | | |
收入总计 | 37,351.75 | 支出总计 | 37,351.75 |
注:本表数据来源为省财政厅批复的2013年部门预算。 |
表2: | |||||
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 | |||||
| 单位:万元 | ||||
科目 | 预算数 | ||||
科目编码 | 科目名称 | ||||
* | * | 1 | |||
| 合计 | 34,006.90 | |||
205 | 教育 | 742.39 | |||
20503 | 职业教育 | 742.39 | |||
2050303 | 技校教育 | 742.39 | |||
208 | 社会保障和就业 | 403.29 | |||
20805 |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 | 403.29 | |||
2080504 | 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 | 403.29 | |||
210 | 医疗卫生 | 1,154.04 | |||
21005 | 医疗保障 | 1,154.04 | |||
2100501 | 行政单位医疗 | 83.25 | |||
2100502 | 事业单位医疗 | 1,018.73 | |||
2100503 | 公务员医疗补助 | 52.06 | |||
213 | 农林水事务 | 28,380.56 | |||
21303 | 水利 | 28,380.56 | |||
2130301 | 行政运行(水利) | 766.43 | |||
2130302 |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水利) | 1,202.90 | |||
2130303 | 机关服务(水利) | 96.10 | |||
2130304 | 水利行业业务管理 | 3,958.09 | |||
2130306 | 水利工程运行与维护 | 611.09 | |||
2130308 | 水利前期工作 | 6,518.90 | |||
2130310 | 水土保持(水利) | 254.06 | |||
2130311 | 水资源节约管理与保护 | 5,621.00 | |||
2130312 | 水质监测 | 100.00 | |||
2130313 | 水文测报 | 8,473.38 | |||
2130314 | 防汛 | 759.61 | |||
2130315 | 抗旱 | 19.00 | |||
221 | 住房保障支出 | 3,326.62 | |||
22102 | 住房改革支出 | 3,326.62 | |||
2210201 | 住房公积金 | 900.00 | |||
2210202 | 提租补贴 | 1,555.47 | |||
2210203 | 购房补贴 | 871.15 | |||
注:本表数据来源为省财政厅批复的2013年部门预算。 | |||||
|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 ||||||
| 单位:万元 | |||||
科目编码 | 科目名称 | 合计 | 基本支出 | 项目支出 | ||
* | * | 1 | 2 | 3 | ||
| 合计 | 8,300.00 | | 8,300.00 | ||
213 | 农林水事务 | 8,300.00 | | 8,300.00 | ||
21364 |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 | 8,300.00 | | 8,300.00 | ||
2136402 | 水利工程维护(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 759.82 | | 759.82 | ||
2136499 | 其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 | 7,540.18 | | 7,540.18 | ||
注:本表数据来源为省财政厅批复的2013年部门预算。 | ||||||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表 | ||
| 单位:万元 | |
| 预算安排数 | 备 注 |
合 计 | 1,734.45 | |
因公出国(境)经费 | 36.25 | |
公务接待费 | 173.47 | |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 1,524.73 | |
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1,508.73 | |
公务用车购置 | 16.00 | |
注:本表数据来源为省财政厅批复的2013年部门预算。 |
第三部分 黑龙江省水利厅2013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黑龙江省水利厅2013年部门预算总收支为45651.75万元。
一、关于公共预算收支总表的说明
黑龙江省水利厅公共预算收入37351.7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34006.90万元,占91.05%;财政专户资金1424.75,占3.81%;事业单位经营收入1900万元,占5.09%;其他收入20.10万元,占0.05%。
黑龙江省水利厅2013年公共预算支出37351.7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2542.90万元,占60%;项目支出14808.85万元,占40%。
二、关于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的说明
黑龙江省水利厅2013年财政拨款预算34006.90万元。其中:教育支出742.39万元,占2.1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03.29万元,占1.19%;医疗卫生支出1154.04万元,占3.39%;农林水事务支出28380.56万元,占83.46%;住房保障支出3326.62万元。占9.78%。
三、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的说明
黑龙江省水利厅2013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8300.00万元,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防汛应急度汛、水文设施建设、水利建设前期工作经费。
四、关于“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表的说明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表》反映了2013年度纳入黑龙江省水利厅省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26户预算单位“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3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合计1734.45万元,占年度部门预算总支出的3.8%。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二、财政专户资金:指事业单位按照省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收取的缴入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 “财政拨款收入”、“财政专户资金”、“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五、教育:主要用于黑龙江省水利厅直属水利工程技术学校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六、社会保障和就业:主要用于黑龙江省水利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离退休公用经费支出。
七、医疗卫生:主要用于黑龙江省水利厅机关和二、三级预算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支出。
八、农林水事务:指黑龙江省水利厅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水利建设管理事务的支出。
九、住房保障支出:主要用于黑龙江省水利厅机关和二、三级预算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发放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支出。
十、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一、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事业单位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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