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按照《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9〕88号),省国资委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实施党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省政府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动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三)承担监督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承担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制定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法定程序对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推进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省政府向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承担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承担督促检查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承担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依法对市(地)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预算编报范围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综合预算编制原则,省国资委2013年部门预算的编制范围包括:省国资委本级以及省物流行业协会和省建筑安装技工学校2家财政拨款的二级预算单位的全部收入和支出。 第二部分 省国资委2013年部门预算表 公共预算收支总表 部门:黑龙江省国资委 单位:万元
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 部门:黑龙江省国资委 单位:万元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部门:黑龙江省国资委 单位:万元
说明:我单位没有政府性基金收支项目 第三部分 黑龙江省国资委2013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关于公共预算收支总表说明 黑龙江省国资委2013年收支总预算3,311.9万元,比2012年年初预算增加300.49万元,主要原因:一是财政专户资金减少12.2万元;二是财政拨款收入增加312.69万元。 二、关于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一)财政拨款预算规模变化情况 省国资委2013年财政拨款预算3,267.13万元,占2013年收入总计98.65%。 2013年财政拨款预算数比2012年财政拨款执行数增加312.69万元,主要原因:一是教育经费增加;二是社会保障和就业经费增加;三是医疗卫生经费增加;四是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经费增加;五是商业服务业等事务经费减少;六是住房保障支出增加。 (二)财政拨款预算结构情况 省国资委2013年财政拨款预算用于以下方面:教育(类)支出占13.3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占21.20%;医疗卫生(类)支出占5.70%;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类)支出占39.96%;商业服务业等事务(类)支出占8.00%;住房保障支出(类)支出占11.78%。 (三)财政拨款安排情况 省国资委2013年财政拨款预算数3,267.13万元,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1、教育(类)职业教育(款)2013年预算数436.48万元,比2012年增加129.95万元,增长36.99%,主要原因是:2013年增加了省建筑安装技工学校的基本支出经费。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2013年预算数692.78万元,比2012年增加74.89万元,增长12.12%,主要原因是:增加了离退休人员的工资。 3、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2013年预算数186.3万元,比2012年增加15.96万元,增长9.37%。主要原因是:医疗保障项目增加。 4、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类)国有资产监管(款)2013年预算数1305.64万元,比2012年增加106.67万元,增长8.9%,主要原因是:省国资委行政运行项目增加。 5、商业服务业等事务(类)商业流通事务(款)2013年预算数261.28万元,比2012年减少22.82万元,下降8.03%,主要原因是:省物流协会行政运行项目减少。 6、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2013年预算数384.65万元,比2012年增加52.84万元,增长15.92%,主要原因是: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提租补贴增加。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省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财政专户资金:指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非税收入直接上缴财政专户后返还的资金。 三、教育(类)职业教育(款):指各部门举办的各类职业教育支出。 四、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指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五、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指用于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 六、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类)国有资产监管(款):指用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支出。 七、商业服务业等事务(类)商业流通事务(款):指各类商业流通事务的行政事业支出和专项补贴支出。 八、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指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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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http://www.hljgzw.gov.cn/out.do?viewType=viewContent&id=20130419090034100&first=政务公开信息&second=政务公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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