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宁波海事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1992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沿海开放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批准在浙江省设立宁波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浙江省所属港口和水域(包括所辖岛屿、所属港口和通海的内河水域)内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宁波海事法院先后于1996年、2003年和2005年在温州、舟山和台州设立派出法庭。近年以来,法院收案总数、人均办案数均稳居全国海事法院前列。2012年全年我院共受理各类海事海商案件4023件,全年办结案件3926件,结案率97.59%,收案标的金额108.96亿元,结案标的金额72.37亿元,全年收、结案数均位居全国十家海事法院之首。法院办理的案件类型不断扩展,主要有海上货物运输纠纷、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海上保险纠纷、船员劳务纠纷、海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海域污染纠纷以及船舶营运、修造、租赁纠纷等多种类型。案件的当事人涉及美国、英国、俄罗斯等50多个国家和地区。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宁波海事法院部门预算包括:院本级预算、院属审判保障服务中心预算。 二、宁波海事法院2013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公共安全2347.22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104.39万元,医疗卫生73.9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60.27 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1133.05万元,日常公用支出612.54万元,项目支出940.27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3年部门预算中,财政拨款用于以下方面: 1.公共安全(类)法院(款)2347.22万元,用于法院人员经费、办公经费、案件审判执行经费以及法院装备购置经费等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行政单位离退休(项)104.39万元,用于退休干警的工资支出。 3.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68.26万元,用于缴纳法院本级干警的基本医疗保险。 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5.72万元,用于缴纳院属事业单位审判保障服务中心干警的基本医疗保险。 4.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84.44万元,用于按规定缴纳法院干警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75.83万元,用于按规定缴纳法院干警的购房补贴。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等。 3. 公共安全(类)法院(款),反映法院的支出。 4.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5. 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 6.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 7.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8.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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