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概况 (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环境保护政策,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监督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2.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及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定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划。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 3.负责落实国家和本省减排目标。根据国家和省核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监督、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4.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开展有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按国家和省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指导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5.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收费管理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 6.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 7.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和核事故场外应急工作。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以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管。承担核事故场外应急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核电厂场外应急计划,协调督查各专业组的应急工作。承担省核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8.负责环境监察与稽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地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9.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监督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重大环境信息和环境状况公报。 10.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项目;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 11.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交流,组织开展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有关环境保护事务。 12.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13.负责环境保护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投资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14.开展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保实绩评价工作。协助设区市党委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 15.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浙江省环境保护厅部门预算包括:厅本级预算、厅属浙江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预算、厅属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预算、厅属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预算、厅属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预算、厅属浙江省环境宣传教育中心预算、厅属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预算和厅属浙江省环境信息中心预算。 二、浙江省环境保护厅2013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2013年收入预算28,221.8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22,116.11万元,占78.37%;专户资金230.00万元,占0.81%;事业单位经营收入5,840.75万元,占20.70%;其他收入35万元,占0.12%。 (二)支出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2013年支出预算28,221.86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317.83万元、医疗卫生248.78万元、节能环保27,213.0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42.16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5,238.63万元,日常公用支出1,748.38万元,项目支出17,165.72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支出4,069.13。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3年部门预算中,财政拨款用于以下方面: 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317.83万元,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2.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248.78万元,主要用于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 3.节能环保(类)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款)5020.29万元,主要用于政府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环境监测与监察(款)2754.09万元,主要用于政府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污染防治(款)4330.00万元,主要用于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弃物、放射性物质等方面的污染治理支出;自然生态保护(款)511.50万元,主要用于生态保护、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农村环境保护和生物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支出;污染减排(款)8537.74万元,主要用于污染减排方面的支出。 4.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395.88万元,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专户资金:指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3.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等。 5.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指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6. 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指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 7.节能环保(类)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款):指政府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 8.节能环保(类)环境监测与监察(款):指政府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 9.节能环保(类)污染防治(款):指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弃物、放射性物质等方面的污染治理支出。 10.节能环保(类)自然生态保护(款):指生态保护、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农村环境保护和生物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11.节能环保(类)污染减排(款):指污染减排方面的支出。 12.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指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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