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黑龙江省司法厅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省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全省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负责全省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全省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依法治省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相关考务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监督管理全省的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督全省社区矫正工作和帮教安置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省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涉港、澳、台事务。
(八)制定全省司法鉴定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九)负责司法行政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和司法行政系统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厅机关并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出庭应诉和国家赔偿工作;负责全省仲裁机构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等物资装备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审核监督省监狱局、劳教局系统的预、决算和重大立项。
(十一)指导、监督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厅直属单位和省直监狱、劳教系统领导班子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干部考核任免工作;协助管理省直司法行政系统人事和编制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行署、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司法厅设11个内设机构和政治部:
(一)办公室
组织拟订全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市地司法局目标管理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起草和调查研究工作;负责督办、文电处理、电子政务、网站、档案、保密、政务公开、信访、新闻发布、接待、外事等政务工作。
(二)监狱劳教工作处(挂社区矫正工作处牌子)
负责监狱劳教工作情况的综合;指导、监督监狱劳教系统贯彻落实监狱劳教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监狱劳教系统有关改革发展与建设方面政策研究;协调指导监狱劳教系统企业生产经营项目的引进工作。
制定全省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开展矫正业务培训工作;指导、检查全省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和过渡性安置工作;负责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法制宣传处
负责全省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全省的普法教育工作;指导检查全省的依法治理工作;负责省委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四)律师管理处
指导监督有关律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负责律师机构的设立审批、律师执业证的审查颁发和专项考核检查;负责律师资格档案管理;负责律师队伍党建和奖惩工作;指导监督法律顾问工作;指导监督律师协会工作。
(五)公证管理处
贯彻《公证法》,负责审批公证机构设立,审核公证员任职,颁发公证执业证书,处罚违规的公证机构、公证员;负责公证机构、公证员印章备案;指导监督公证执业活动、省公证协会工作;指导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六)法律援助工作处
指导、检查全省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规划全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布局;承担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七)基层工作处
制定落实全省司法行政基层工作年度工作计划;管理、监督、指导全省县(市)区司法局、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基层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
(八)司法考试处
制定全省国家司法考试方案,组织实施省内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考务工作,开展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信息化建设;负责《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复核、备案管理;指导协调本系统法学教育工作。
(九)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
制定并实施全省司法鉴定发展规划;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和管理工作;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和应用;指导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和司法鉴定人专业培训工作;指导司法鉴定人协会工作。
(十)法制处
负责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立法可行性调研和起草工作;负责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认定和合法性审核;组织开展法制政策理论研究;指导全系统法制工作;指导检查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监督工作;监督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工作;负责厅机关行政许可(审批)的合法性审核;负责厅机关并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处罚、应诉及国家赔偿工作;负责全省仲裁机构登记和管理工作。
(十一)计财装备处
负责司法行政系统财务、审计、物资装备和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的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的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政治部内设干部警务处(挂警务督察总队牌子)、组织宣传处、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干部警务处。负责厅直单位和省直监狱、劳教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选拔任用指导监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干部考核任免及相关工作;协助管理省直司法行政系统人事和编制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警衔评授等警务管理、干部培训和干部统计工作;协助行署、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组织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工作;督察重要警务部署组织实施情况,督察监狱、劳教所突发事件处置情况、规范执法情况、民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督察民警使用武器、警械、警车、警用标志及遵守警容风纪情况;负责警务督察人员教育培训考核。
组织宣传处。负责省直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党的建设和普法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对外宣传工作和干警队伍思想政治宣教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立功创模、统战、文明单位建设和省级现代化文明狱所创建指导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按照党章规定设置。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与其合署办公、监察单派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省直司法行政系统纪律检查工作。
三、省本级部门预算编报范围
纳入黑龙江省司法厅省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单位包括司法厅机关及六家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分别为:黑龙江省监狱劳教转运站、黑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黑龙江省律师协会、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黑龙江省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第二部分 黑龙江省司法厅2012年省本级部门预算表
表一
公共预算收支总表 | |||
| | | 单位:万元 |
收 入 | 支 出 | ||
项目 | 预算数 | 项目 | 预算数 |
一、财政拨款收入 | 8,400.09 | 一、公共安全 | 2,305.48 |
二、财政专户资金 | 2,341.00 | 二、教育 | 7,676.75 |
三、事业收入 | 72.00 | 三、社会保障和就业 | 432.82 |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 52.00 | 四、医疗卫生 | 183.21 |
五、其他收入 | 130.00 | 五、住房保障支出 | 396.83 |
本年收入合计 | 10,995.09 | 本年支出合计 | 10,995.09 |
收入总计 | 10,995.09 | 支出总计 | 10,995.09 |
注:本表数据为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复的2012年部门预算
表二
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 | |||
| 单位:万元 | ||
科目编码 | 科目名称 | 预算数 | |
* | * 合计 | 8,400.09 | |
204 | 公共安全 | 2,125.15 | |
20406 | 司法 | 2,125.15 | |
2040602 |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 133.27 | |
2040604 | 基层司法业务 | 108.00 | |
2040605 | 普法宣传 | 100.00 | |
2040606 | 律师公证管理 | 2.70 | |
2040607 | 法律援助 | 104.00 | |
2040608 | 司法统一考试 | 200.79 | |
2040609 | 仲裁 | 15.00 | |
2040650 | 事业运行 | 219.91 | |
2040699 | 其他司法支出 | 53.06 | |
205 | 教育 | 5,263.75 | |
20503 | 职业教育 | 5,263.75 | |
2050305 | 高等职业教育 | 5,263.75 | |
208 | 社会保障和就业 | 432.82 | |
20805 |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 | 432.82 | |
2080504 | 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 | 432.82 | |
210 | 医疗卫生 | 183.21 | |
21005 | 医疗保障 | 183.21 | |
2100501 | 行政单位医疗 | 115.62 | |
2100502 | 事业单位医疗 | 10.17 | |
2100503 | 公务员医疗补助 | 57.42 | |
221 | 住房保障支出 | 395.16 | |
22102 | 住房改革支出 | 395.16 | |
2210201 | 住房公积金 | 123.02 | |
2210202 | 提租补贴 | 187.96 | |
2210203 | 购房补贴 | 84.18 |
注:本表数据为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复的2012年部门预算
第三部分 黑龙江省司法厅省本级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黑龙江省司法厅2012年公共预算收入10,995.0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补助)8,400.09万元,占总收入的77%。 黑龙江省司法厅2012年公共预算支出10,995.09万元,其中:司法2,305.48万元,占总支出的21%;社会保障和就业432.82万元,占总支出的4%;医疗卫生183.21万元,占总支出的2%;住房保障支出396.83万元,占总支出的4%,教育7,676.75万元占总支出的69%。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根据《201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2012年部门预算编制手册》,对黑龙江省司法厅2012年省本级部门预算中相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财政拨款收入:反映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二、财政专户资金: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收取的缴入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指上述收入以外的收入。
六、司法支出:反映司法行政事务支出。
七、医疗卫生支出:反映政府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具体包括医疗卫生管理事务支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中医药、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等。
八、住房保障支出:集中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
九、教育支出:反映政府教育事务支出。
原文地址:http://www.hljsf.gov.cn/zwgk/system/2012/09/21/1058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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