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责
按照《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9]135号),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为:
(一)承担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省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省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和可持续发展的研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和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指导全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和实施省级土地、矿产综合性规划及专项规划,制定土地利用、矿产勘查等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指导和审核市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县级矿产资源等专项规划;审批市县级土地复垦整理等专项规划;参与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土地、矿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登记;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省耕地保护的责任。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指导和组织落实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拟订全省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项目勘测、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省级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市、县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承办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的土地登记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完善并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收储、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政府收购收回、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和监督落实国家国有土地划拨用地目录、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承担应由省级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全省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中介行为,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规划矿区,划定省级规划矿区;负责管理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承担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省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统一管理全省国家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利用调查、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和矿产资源政策研究,提供全省矿产资源数据。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并监督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与评价;负责全省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而引起的地质环境问题。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应急处置,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依法征收国土资源收益和监管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国土资源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负责国土资源科技项目及成果管理,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国家出资的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参与开发管理工作;依法审查报批矿产资源对外合作区块,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预算编报范围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综合预算编制原则,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2年部门预算的编制范围包括以下35家预算单位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其中:
(一)行政单位2家:省国土资源厅本级、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
(二)事业单位17家: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省国土资源管理干部学校、省土地勘测利用技术中心、省统一征地工作站、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下设:哈尔滨分站、齐齐哈尔分站、牡丹江分站、佳木斯分站、五大连池分站)、省地质博物馆、省国土资源新闻宣传中心、省矿产储量评审中心、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省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交易中心、省国土资源厅政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哈尔滨铁路局国土资源局、省国土资源厅哈尔滨铁路国土资源分局、省国土资源厅齐齐哈尔铁路国土资源分局、省国土资源厅佳木斯铁路国土资源分局、省国土资源厅牡丹江铁路国土资源分局。
(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16家: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分局、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齐齐哈尔分局、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北安分局、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九三分局、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绥化分局、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建三江分局、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宝泉岭分局、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红兴隆分局、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牡丹江分局、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直属佳南分局、省国土资源厅驻森工总局国土资源局、省国土资源厅驻森工总局国土资源局合江分局、省国土资源厅驻森工总局国土资源局松花江分局、省国土资源厅驻森工总局国土资源局牡丹江分局、省国土资源厅驻友谊国土资源局。
第二部分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2年部门预算表
公共预算收支总表 | |||
部门: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 单位:万元 | ||
收 入 | 支 出 | ||
项目 | 预算数 | 项目 | 预算数 |
一、财政拨款收入 | 92,085.75 | 一、一般公共服务 | |
二、财政专户资金 | | 二、外交 | |
三、事业收入 | | 三、国防 | |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 460.56 | 四、公共安全 | |
五、其他收入 | | 五、教育 | 463.73 |
| | 六、科学技术 | |
| | 七、文化体育与传媒 | |
| |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 | 1,146.83 |
| | 九、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 |
| | 十、医疗卫生 | 512.33 |
| | 十一、节能环保 | |
| | 十二、城乡社区事务 | |
| | 十三、农林水事务 | |
| | 十四、交通运输 | |
| | 十五、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 | |
| | 十六、商业服务业等事务 | |
| | 十七、金融监管等事务 | |
| | 十八、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支出 | |
| | 十九、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 | 89,267.48 |
| | 二十、住房保障支出 | 1,245.94 |
| | 二十一、粮油物资储备事务 | |
| | 二十二、预备费 | |
| | 二十三、国债还本付息支出 | |
| | 二十四、其他支出 | |
本年收入合计 | 92,546.31 | 二十五、转移性支出 | |
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 | 90.00 | | |
上年结转 | | 本年支出合计 | 92,636.31 |
| | 结转下年 | |
收 入 总 计 | 92,636.31 | 支 出 总 计 | 92,636.31 |
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 | |||
部门: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 单位:万元 | ||
科目编码 | 科目名称 | 预算数 | |
| 合计 | 92,085.75 | |
205 | 教育 | 463.73 | |
20508 | 教师进修及干部继续教育 | 463.73 | |
2050899 | 其他教师进修及干部继续教育支出 | 463.73 | |
208 | 社会保障和就业 | 1,146.83 | |
20805 |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 | 1,146.83 | |
2080504 | 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 | 1,146.83 | |
210 | 医疗卫生 | 512.33 | |
21005 | 医疗保障 | 512.33 | |
2100501 | 行政单位医疗 | 268.06 | |
2100502 | 事业单位医疗 | 156.03 | |
2100503 | 公务员医疗补助 | 88.24 | |
220 | 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 | 88,754.37 | |
22001 | 国土资源事务 | 88,754.37 | |
2200101 | 行政运行 | 3,167.85 | |
2200102 |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 14.31 | |
2200104 | 国土资源规划及管理 | 30.00 | |
2200108 | 国土资源行业业务管理 | 582.00 | |
2200120 |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 | 81,225.00 | |
2200150 | 事业运行 | 1,861.96 | |
2200199 | 其他国土资源事务支出 | 1,873.25 | |
221 | 住房保障支出 | 1,208.49 | |
22102 | 住房改革支出 | 1,208.49 | |
2210201 | 住房公积金 | 412.64 | |
2210202 | 提租补贴 | 668.75 | |
2210203 | 购房补贴 | 127.10 |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 ||||||||
部门: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 单位:万元 | |||||||
科目编码 | 科目名称 | 合计 | 基本支出 | 项目支出 | ||||
| 合计 | 75,627.00 | | 75,627.00 | ||||
212 | 城乡社区事务 | 75,045.00 | | 75,045.00 | ||||
21208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 | 33,045.00 | | 33,045.00 | ||||
2120899 | 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 | 33,045.00 | | 33,045.00 | ||||
21212 |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支出 | 42,000.00 | | 42,000.00 | ||||
2121203 | 土地整理支出 | 42,000.00 | | 42,000.00 | ||||
213 | 农林水事务 | 582.00 | | 582.00 | ||||
21360 |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支出 | 582.00 | | 582.00 | ||||
2136099 | 其他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支出 | 582.00 | | 582.00 | ||||
第三部分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2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关于公共预算收支总表说明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2年收支总预算92636.31万元,比2011年年初预算减少698.81万元,主要原因:一是财政拨款收入比2011年年初预算减少608.38万元;二是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比2011年年初预算增加19.57万元;三是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比2011年年初预算减少110万元。
二、关于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一)财政拨款预算情况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2年财政拨款预算收入92085.75万元,占2012年收入总计99.4%。
(二)财政拨款预算结构情况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2年财政拨款预算用于以下方面:教育(类)支出占0.5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占1.25%;医疗卫生(类)支出占0.56%;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支出占96.38%;住房保障(类)支出占1.31%。
(三)财政拨款安排情况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2年财政拨款预算92085.75万元,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1、教育(类)教师进修及干部继续教育(款)2012年预算数
463.73万元,其中:
其他教师进修及干部继续教育支出(项)2012年预算数463.73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2012年预算数1146.83万元,其中:
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2012年预算数1146.83万元。
3、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2012年预算数512.33万元,其中:
(1)行政单位医疗(项)2012年预算数268.06万元。
(2)事业单位医疗(项)2012年预算数156.03万元。
(3)公务员医疗补助(项)2012年预算数88.24万元。
4、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国土资源事务(款)2012年预算数88754.37万元,其中:
(1)行政运行(项)2012年预算数3167.85万元。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2012年预算数14.31万元。
(3)国土资源规划及管理(项)2012年预算数30万元。
(4)国土资源行业业务管理(项)2012年预算数582万元。
(5)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项)2012年预算数81225万元。
(6)事业运行(项)2012年预算数1861.96万元。
(7)其他国土资源事务支出(项)2012年预算数1873.25万元。
5、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2012年预算数1208.49万元,其中:
(1)住房公积基金(项)2012年预算数412.64万元。
(2)提租补贴(项)2012年预算数668.75万元。
(3)购房补贴(项)2012年预算数127.10万元。
三、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2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75627万元,其中项目支出75627万元,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一)城乡社区事务(类)支出情况
1、城乡社区事务(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款)2012年预算数33045万元,其中:
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项)2012年预算数33045万元。
2、城乡社区事务(类)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支出(款)2012年预算数42000万元,其中:
土地整理支出(项)2012年预算数42000万元。
(二)农林水事务(类)支出情况
1、农林水事务(类)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支出(款)2012年预算数582万元,其中:
其他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支出(项)2012年预算数582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二、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四、教育(类)教师进修及干部继续教育(款)其他教师进修及干部继续教育支出(项):指用于教师进修及干部继续教育方面的支出。
五、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用于未实行归口管理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离退休经费支出。
六、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用于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费的支出。
七、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指用于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待遇人员的医疗费的支出。
八、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用于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支出。
九、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国土资源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用于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十、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国土资源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用于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十一、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国土资源规划及管理(项):指用于国土资源规划、研究、管理方面的支出。
十二、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国土资源行业业务管理(项):指用于国土资源行业业务管理方面的支出,包括行业标准、规程、规范管理,宣传、内部审计、财务监督,行风建设等支出。
十三、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国土资源事务(款)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项):指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黑财建[2002]76号)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黑财建[2005]48号)规定,用于全省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质遗迹保护等方面的支出。
十四、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国土资源事务(款)事业运行(项):指除为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外的其他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十五、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其他国土资源事务支出(项):指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国土资源事务方面的支出。
十六、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行政事业单位按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支出。
十七、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指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的支出。
十八、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指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的支出。
十九、城乡社区事务(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入安排的支出(项):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农垦、森工系统)、土地收购储备、拆迁补偿等方面的支出。
二十、城乡社区事务(类)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支出(款)土地整理支出(项):指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12]151号)规定,用于全省基本农田建设及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方面的支出。
二十一、农林水事务(类)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支出(款)其他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支出(项):指根据省农牧渔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基本建设征(拨)用菜田收缴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办法》(黑农厅联[1986]第74号、黑财综字[1986]第7号、黑价联字[1986]第24号)规定,用于新菜田开发建设及规划编制等方面的支出。
原文地址:http://www.hljlr.gov.cn/frontpage/frmDetailMessage.aspx?MessageID=3032B65FCCF156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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