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概况
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职能是:
(一)审判法律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市中级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审判法律规定由市中级法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审查处理不服本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四)审判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五)对基层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等指定管辖。
(六)监督和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八)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九)协调本市法院与外省、市法院之间有关的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
(十)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市人大布置的法律、法规、规则的研究、修改提出意见,批复基层人民法院有关适用政策法律的请示。
(十一)指导基层人民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协助市委抓好人民法院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按照权限管理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及司法行政人员,协同主管部门管理基层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管理全市法院系统直属事业单位有关社团机构。
(十二)负责全市法院系统的监察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设。
(十四)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十五)承办上级人民法院和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与人员情况
市中级人民法院设有19个内设机构、1个事业单位,现有在职在编人员225人、离退休人员18人、聘用人员122人。
三、预算收入情况
2012年预算总收入8407.18万元,包括基本支出(人员和公用经费)5687.16万元,一般专项经费支出2720.02万元。
四、经费支出标准
在职人员公用经费执行标准5.2万元/人·年,聘用人员公用经费执行标准0.71万元/人·年。
五、项目支出安排情况
(一)支出总表(单位:万元)
科目名称 | 科目编码 | 合计 |
合计 | | 8407.18 |
一、基本支出 | | 5687.16 |
行政运行(含基本经费) | 2040501 | 5687.16 |
二、一般专项支出 | | 2720.02 |
一般管理事务 | 2040502 | 908.54 |
“两庭”建设 | 2040506 | 396.49 |
其他法院支出 | 2040599 | 1414.99 |
注:上表按《201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编制,细化到“项”。
(二)支出总表说明
基本支出包括: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津贴,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等公用经费。
一般专项支出包括:办案费、刑事审判执行经费、人民陪审员经费、借调人员经费、办公设备购置、法院网络购建(网页防篡改系统、安全评估系统、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管理系统、庭审信息LED发布系统等)、网络及设备维护经费、安检设备维护、少年法庭建设、囚车购置、诉前联调工作室日常工作经费、牛山刑事审判楼及刑场防水补漏等。
2012年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无基建项目经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