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风暴之后不该是风平浪静 |
http://www.sxgov.cn 2007-9-29 8:48:10 发表评论 |
今年的 据新华社报导,审计署通过对49个中央一级财政预算单位(即国务院部分直属单位)的审计,发现“套取财政资金、挪用财政资金、转移资金、国有资产流失、违规收费、超标准建设办公楼等,是这些部门单位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共性问题。” 正如李金华审计长所言,此次审计发现的问题会给反腐败提供线索。审计报告所发现的这些问题,大致可以分为 对于其中某些明显的涉嫌犯罪,有些问题,审计署已经作出处理建议,例如,“对铁道部信息技术中心所属 有鉴于此,监察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被审计机关存在的涉嫌违法、犯罪问题进行调查或质询,如有需要,全国人大并且可以在其常委会的建议下,根据法律启动罢免程序。 被审计单位的内部监察部门应该根据审计报告,对报告上 为了防止可能存在的包庇现象,国务院直属的被审计单位除了应该自检自查自我纠正之外,还应该接受监察部的调查。 由于审计对象是国务院直属单位以及高法,因此,对于审计结果,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该发挥其应有作用,在审计结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机关继续监督。 200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已于2007年1月1日生效实施。根据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10名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就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上述49个被审计部门(当然不限于这49个)的质询,被质询部门应该认真答复。根据该法第三十七条的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定程序,一直到获得满意答复为止。但该法没有规定质询之后的程序,而且目前其他相关的宪法性法律中也都没有规定具体的质询后程序。这虽然是一个法律漏洞,但根据宪法法理,人大常委会有权根据质询结果向国务院和高检提出处理建议,并且将质询过程的文字或者影像记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根据宪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大所具有的罢免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可以根据质询结果,建议全国人大对负有责任的官员启动罢免程序。 另外,检察院作为专门的监察与司法机关,也可以根据审计报告,对审计报告中一些明显涉嫌犯罪的 不过,这里涉及到一个问题,此次最高法院本身也是被审计对象,因此,从中查出的问题应该最先 除了现有的公权力可能对贪腐的有效打击之外,社会对于被审计机关中出现的问题,也并非完全无所作为。作为一种社会权力,媒体的力量和作用不可轻忽。媒体完全可以根据审计报告提供的线索,对被审计机关存在的问题进行新闻调查,发表报道,如此,朝野双方就对贪腐问题形成一个有效的包抄局势,也使得审计不至于沦为仅仅是平一下账面的 审计报告已经出台,但是“娜拉走后怎么办”依然还是问题,但愿不久的将来会有进一步的答案。萧瀚 来源:新浪博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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